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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的基本规定

时间:2022-09-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同样存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没有作出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属于用人单位,而食品公司则属于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企业用工的一种补充形式,在适用范围上,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形式作了确定,《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所谓临时性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所谓辅助性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关于辅助性的确定,除了实体上的合理性外,还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即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所谓替代性是指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时期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的工作岗位。

需要说明的是,在确定劳务派遣用工的适用范围时,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揽括所有领域和所有用人单位,只是明确了特定类型的单位,即劳务派遣企业、企业(用工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对于同样存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没有作出明确。

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比例,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尚未出台进行研讨和征求意见阶段,各方面的争论较为激烈,分歧也很大。有的认为劳务派遣用工只要明确定性,无需确定具体比例;有的认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应该适当从宽,即放在30%左右为宜;有的认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宜过高,只能控制在5%以内。各种观点都各有理由,也各有支持者。

经过多方多轮博弈、协商和沟通,最后定调。既然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一种补充形式,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所谓用工总量是指用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和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也就是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在内的用工单位的总人数。这里所说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人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主要是企业。

劳务派遣作为企业用工一种的补充形式,有其特定的要求。一般来讲,补充形式是可有可无,可多可少,但是作为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其用工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就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订立和履行事项,具体来讲,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种特定的用工形式,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它一定的灵活性,它不需要像直接用工单位那样承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劳动合同后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来看,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形式只有一种,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不在它的劳动合同形式之内。就劳务派遣单位而言,它可以与劳动者签订若干次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而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关于试用期的问题,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同样属于约定条款,并且要根据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来设定相应的试用期,同时重申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

(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2)工作地点;

(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9)经济补偿等费用;

(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作为一种特定类型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企业与劳动者除了像一般用人单位一样,签订必备条款外,还需要就劳务派遣相关条款作一约定。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2)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3)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4)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5)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6)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7)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关于工伤及职业病的认定与相应责任。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案例

被派遣员工遭遇工伤后的责任分担

常某是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食品公司的员工,在2013年1月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工伤部门鉴定,其所受伤害已经达到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柒级。常某要求劳务派遣公司、食品公司向其支付工伤待遇。劳务派遣公司以社会保险应由食品公司缴纳、《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食品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为由拒绝了常某的要求。食品公司则认为常某是劳务派遣员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拒绝了常某的要求。常某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属于用人单位,而食品公司则属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奖金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福利待遇的义务。常某的社会保险本应由用人单位也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为其缴纳,因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工伤待遇损失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同时按法律规定,食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连带赔偿责任。所谓连带责任就是指将来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不按照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向常某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时,常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他既可以以劳务派遣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也可以把食品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谁有偿还能力就让谁做被执行人。多了一个选择更有利于保护常某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的设立就是法律对于劳务派遣工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

参考文本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居住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街道(乡镇)____________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本合同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终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开始。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第六条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_____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_____元。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所辖地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所辖地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

甲方:用工单位

住所地址:电话:

乙方:劳务派遣企业

住所地址:电话:

甲乙双方同意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派遣人员的数量、岗位、派遣期限

1.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甲方需求向甲方派遣员工,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派遣员工工作。派遣员工与甲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根据甲方需求,乙方派遣符合甲方用工条件的____________名员工到甲方从事____________等工作,派遣期限____________年。

3.在本协议签定之前,派遣员工曾经与甲方发生的劳动关系及相关责任,由甲方按规定办理。乙方只承担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责任。

二、派遣员工的劳务报酬和支付办法

1.甲方按国家和本省劳动工资有关规定制定派遣员工薪酬制度,并经职代会通过或征求工会意见后,在派遣员工上岗前将薪酬制度告知派遣员工。

2.甲方可根据派遣员工岗位变动变更派遣员工的报酬。

3.甲方可根据经营效益和派遣员工的技能增长情况增加派遣员工的报酬。

4.甲方可按月向派遣员工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或通过乙方转付。

5.甲方支付于乙方的派遣员工报酬不得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6.甲方于每月____________日前按时将派遣员工的劳务报酬款转账给乙方,逢节假日或双休日顺延。乙方在收到甲方为乙方派遣员工支付的劳务报酬款项时,需在五日内(逢节假日或双休日顺延)将扣除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款额完整打入由乙方办理的每个派遣员工的银行工资卡账户中。

三、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福利待遇

1.社会基本养老保险(1)甲方应按社会保险规定标准,按派遣员工的基本工资____________元/月人×派遣员工数×甲方承担的各种社会保险比例[按基数____________元×(养老保险20%,失业保险2%),按基数____________元×(生育保险0.7%,工伤保险1.5%)]转交乙方各项保险办理参保手续。

(2)乙方按上述基数从派遣员工每月报酬中按社会保险规定标准代扣个人应缴纳部分(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1%)。

(3)上述两项合并后由乙方按月负责办理缴纳手续,各项保险的基数如遇政府政策性调整甲方应按相关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如需补交的按规定标准补交。(4)为了使派遣员工在外派甲方劳务时,偶发工伤事故的待遇能够落实,本协议一经签订,甲方需按约定的基数即支付当月的工伤生育保险费____________元/人,并提供派遣员工的花名册清单(含身份证号码),由乙方在收到保险费用的次月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投保,逢节假日或双休日顺延。如果甲方未支付保险费用,自甲方接收派遣员工之日起至乙方办妥保险之日前发生工伤事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乙方收到保险费未按规定时间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投保,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约定基数足额缴纳保险费用,若乙方未能足额缴纳保险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2.医疗保险

按下列第____________种方式执行。

(1)医疗保险费用由甲方和派遣员工共同承担,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由乙方办理参保手续,派遣员工医疗待遇按医保机构规定执行。

(2)甲方承担为派遣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意外伤害和因疾病住院险种的费用,派遣员工发生医疗后的费用,由乙方向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申报理赔。超出商业保险理赔金额部分,由甲方参照当地政府医疗规定待遇标准执行。

3.福利待遇

(1)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享有与工作岗位内容相关的福利待遇。

(2)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及其待遇,按甲方制定的规章执行。

4.工伤事故处理

派遣员工在甲方单位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由甲方现场单位负责组织抢救,并及时通知乙方派员协助甲方处理善后工作。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向乙方提供工伤经过报告一份,乙方负责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在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工伤保险机构应支付的费用由乙方负责。超过保险机构理赔范围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企业承担部分由甲方承担。如本协议到期终止,本协议的本条款仍有法律溯及力。甲方应对因工伤残人员、因工死亡家属履行至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待遇结束止。甲方与派遣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人员的统计不进甲方的报表,由乙方单位统计上报。

四、派遣员工的管理

1.培训

(1)派遣员工上岗前由甲方组织培训学习或委托乙方培训,合格后派遣员工正式上岗。培训内容包括与岗位相关的应知应会安全教育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2)甲方为提高派遣员工技能而出资选送培训的,由甲方与派遣员工签订培训与服务协议,同时将协议复印一份给乙方备案。

2.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应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以及与岗位相关劳动防护用品。

3.违反规章制度的责任

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和履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以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因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履行职责或因泄密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派遣员工的民事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甲方可将此情况书面告知乙方,乙方配合甲方共同追究派遣员工的经济赔偿。

4.退工

(1)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后,变更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2)甲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辞退派遣员工,无需提前通知;因甲方原因需裁减辞退派遣员工的,甲方需在确保乙方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将退工单书面通知乙方,其退工单一式三份,说明理由和退工日期,并提供相应证据。其中,一份存根,一份交派遣员工,一份交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开具的退工通知单后,应予以接收并负责办理解聘手续。

(3)如甲方需派遣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由甲方与派遣员工直接订立商业保密协议供派遣员工遵守履行

(4)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可将其退回乙方。

(5)因甲方单位规章不合法或单位规章中规定的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的理由不成立(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认定),造成乙方向派遣员工承担的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五、费用的结算

1.甲方按时(每月________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当月派遣员工的劳务报酬分解表及增减员表(电子邮件或传真),并将各项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在收到各项费用和劳务报酬分解表后五个工作日内须向甲方出具各项费用的正式票据。费用未到乙方账户,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如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无法缴交,发票无法开具,工资无法及时发放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____________元/人·月。

六、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派遣员工的休息休假制度按甲方规定执行。

(2)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并根据甲方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对派遣员工的管理规定与办法,书面告知派遣员工,同时提供乙方一份备案。

(3)定期组织对派遣员工进行思想、生产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以适应甲方生产工作需要。

(4)在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条款的范围内,对派遣员工有退工权,并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向乙方支付退工的补偿金或赔偿金。

(5)派遣员工在甲方单位服务期间,发生的职务行为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该过失行为是维护甲方企业利益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6)为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乙方委托甲方组建工会组织并同意派遣员工参加甲方的工会组织。

2.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建立、解除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

(2)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派遣员工的合法聘用手续。

(3)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并足额缴纳派遣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4)教育派遣员工遵纪守法、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严守甲方商业秘密,努力工作。

(5)做好派遣员工有关劳动档案管理。

(6)配合甲方做好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终止工作,并办理劳保用品的收缴工作。

(7)及时向甲方通报有关国家、省市劳动保障方面新的政策规定,协助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

(8)每月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派遣员工劳务报酬后,应按协议约定时间按时足额发放派遣员工当月劳务报酬。

七、本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起经甲、乙双方签章即生效。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如遇特殊情况,一方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征得对方同意本协议适用、解除和终止以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的适用、终止或解除为前提最新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范本合同范本。

2.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

八、违约责任和本协议争议处理

1.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信守。

2.由于一方原因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问题,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应根据对方经济损失情况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经济赔偿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3.甲、乙双方均按本协议履行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争议方书面告知对方争议内容,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下述第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2)依法向协议签约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与直接用工的劳动合同相比,情形更为复杂,相关因素也多。用工单位退工有多种情形,劳务派遣单位也有多种应对,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退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三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是用工单位依法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五是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对于用工单位退工,劳务派遣单位一般来讲有两种应对,一是不再派遣,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前,需要支付相应的工资,最少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二是重新派遣至新的用工单位。不论是维持和提高约定条件,还是降低约定条件,都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协商不一致,则需要根据不同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就被派遣劳动者来说,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依法在用工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一个新的重点要求,也是一个特别亮点。劳《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1.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这一做法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初,时有发生,目的是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随着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不断推进,这一违法行为得到明显遏制。作为用工单位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不折不扣地执行。

2.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劳务派遣范围之内。上述情形相对特殊,所以,现行法律法规将上述类似情形排除在外。

3.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务派遣的,同样适用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即假外包、真派遣,必须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处理,万不可通过变通办法来规避,换个“马夹”改变不了用工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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