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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适用范围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4款“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这表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只适用于国家与国家间的关系。一国采用武力镇压分离势力、平定内部叛乱并不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这表明我国在使用武力方式解决台湾问题时,会自觉遵守战争法和人道法的有关原则、规则,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4款“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这表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只适用于国家与国家间的关系。“对于武力的禁止只是适用于国际关系,因而不适用于一个国家在其领土上对私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镇压武装反抗集团和内战的措施”[69]

在联合国早期实践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宗主国对殖民地人民的民族解放运动的武力镇压,是属于一国内政还是属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适用范围。

1960年联大通过《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规定:“必须制止各种对付殖民地人民的一切武装行动和镇压措施,以使他们能和平地、自由地行使他们实现完全独立的权利;尊重他们国家领土的完整。”

1970年联大通过《国际法原则宣言》在解释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时,提出:“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对阐释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权利之任何强制行动。”

联大的上述决议表明,对行使民族自决权的殖民地人民进行武力镇压也属于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使用武力。

自冷战结束后,一些国家境内的民族分离运动呈上升趋势,这也引发了新的问题,即中央政府对分离势力的武力镇压是否违反宪章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从现有国际法来看,并不禁止一国为维护领土完整,维持法律和秩序而使用武力。一国采用武力镇压分离势力、平定内部叛乱并不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之所以这种使用武力的方式屡屡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抗议甚至安理会的干预,是因为一国在国内使用武力的行为,并非纯属一国内政,也涉及国际法的问题。在国内武装冲突中,也必须遵循战争法和人道法的有关原则、规则。

俄罗斯在解决车臣问题时,采取武力方式,先后发动两次车臣战争。西方国家对俄罗斯的批评主要是有关保护平民的人道主义法的问题,而没有哪个国家指责俄罗斯使用武力是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

一国针对国内分离势力有权决定采用武力方式还是和平方式解决。如我国政府在处理台湾问题时,坚持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但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使用武力的可能性。《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规定了可能使用武力的三种情形,“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同时《反分裂国家法》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这表明我国在使用武力方式解决台湾问题时,会自觉遵守战争法和人道法的有关原则、规则,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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