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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该原则在我国《著作权法》第1条立法目的的规定上,并通过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和权利归属的规定等保护作者和传播者的权益。著作权法对事的效力即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作品的权利归属、作品的使用、管理和保护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原则上讲,因作品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均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范围。

第三节 著作权法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著作权法是调整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以及著作权主管机关在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著作权主体、客体和著作权的内容是著作权的基本构成要素。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者是指通过自己的抽象思维活动,采用一定的客观表现方式直接创作作品的人。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其内容涉及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众多领域。著作权的内容,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只规定财产权利)。

一、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作者和传播者基本权益的原则

该原则在我国《著作权法》第1条立法目的的规定上,并通过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和权利归属的规定等保护作者和传播者的权益。对知识分子劳动的蔑视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痼疾,知识分子劳动成果一直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我国实施《著作权法》后,作者创作智力成果的权益保护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也存在着诸多不足,如著作权管理组织不完善,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保护冲击没有做出及时立法调整等。

(二)平衡作者、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

从法理上说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权利滥用更为法律所禁止。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既是个人(单位)财产,又是一种社会财富,为了国家、社会公众利益,法律对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专有权利作了直接规定加以限制,如主要有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等方面的限制。

(三)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

1992年我国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缔结)和《世界版权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等,应符合其中的基本规定。如国民待遇原则,主动保护原则等。

二、著作权法的效力范围

(一)著作权法对事的效力

著作权法对事的效力即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作品的权利归属、作品的使用、管理和保护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原则上讲,因作品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均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范围。

(二)著作权法对人的效力

著作权法对人的效力即著作权法适用于哪一些人。我国著作权法形成了三大原则:(1)国籍原则。我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同胞、华侨)、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自产生之日起,不管是否发表,也不管产生于境内境外,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2)地域原则。外国人的作品,首次在我国境内出版(条文误表述为发表)的,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3)互惠原则。外国人的作品未在我国境内出版的,按与中国签订的协议和国际条约办理。

(三)著作权法的时间效力

我国《著作权法》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著作权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有溯及力,体现了《伯尔尼公约》精神,应保护按该法计算未过保护期的作品。正因为有此规定,才出现了《白毛女》署名权纠纷、《我的前半生》李文达署名权纠纷等纠纷。如果没有,体现了《世界版权公约》精神,该法施行前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按当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如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诉《新法编排汉语词典》案,侵权行为发生在1985年,当时我国未颁布《著作权法》,故无法按照侵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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