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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本条所确定的原则,既是立法应遵循的原则,也是刑事司法应遵守的原则。故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应适用我国刑法,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本章说明】本章的规定,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体现了我国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准则。其中,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有效。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条文解读

罪刑法定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犯罪构成要件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定标准,而不仅仅是看行为有什么样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社会危害后果是否严重。通俗地说就是,对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犯罪行为以及是否给予刑罚处罚、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都必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准。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与要求体现在两个方面:

1.形式的方面包括:(1)刑法应当是成文法,排斥习惯法;(2)禁止绝对不定期刑,但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在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定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选择适当的刑种和刑度,也即我国刑罚实行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3)禁止类推适用,包括禁止司法类推和类推解释;(4)禁止重法有溯及力,我国刑法在时间效力上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2.实质的方面包括:(1)明确性,刑法规范必须清楚明确,排斥含混模糊的规范;(2)合理性,即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酷的刑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条文解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又一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法制原则。刑法规定,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这一法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条文解读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规定刑罚和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根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

本条所确定的原则,既是立法应遵循的原则,也是刑事司法应遵守的原则。在制定和修订刑法中,对于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都规定了较重的处刑;对于所犯罪的性质、情节比较轻的,如过失犯罪等,规定的处刑则比较轻。也就是说罪重,规定的刑罚就重;罪轻,规定的刑罚就轻。在刑事司法中也应遵守这个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判多重的刑,重罪应重判,轻罪应轻判。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的轻重、罪过大小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相当,不能重罪轻判。判轻了,不利于惩罚犯罪,震慑犯罪分子;也不能轻罪重判,判重了,不利于体现司法公正,还容易造成犯罪分子对法律和社会的抵触心理,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因此,必须使罪与刑相称,罚当其罪。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 条文解读

关于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我国刑法规定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分别由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所规定。

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即“属地管辖”,这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基础;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容是对其的补充。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故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应适用我国刑法,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并未仅仅局限在“属地”上,国际法和各国实践都接受了“拟制领土”的观点,将船舶和航空器的空间作为国家领土的一部分;船舶与航空器既包括民用的,也包括军用的。

□ 应用

1.本条规定的“我国领域”包括什么范围?

“我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陆地下的地层;(2)领水,即内水(内河、内海、内湖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领海(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及其以下的地层;(3)领空,即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间。

2.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主要是指《刑法》第十一条关于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刑法》第九十条关于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制定的变通或补充《刑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中作出的特别规定,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有关规定等。对于这些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不适用本法,如何处理,依法律的特别规定。

3.国际列车上的犯罪如何管辖?

第2款并未规定“国际列车”也属于我国的“拟制领土”之内,具体解决方法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第6条规定: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4.如何理解犯罪地?

我国刑法对属地管辖原则中的犯罪地采取了遍在说的观点,对犯罪地应作广义的理解:(1)犯罪行为地、结果发生地均被视为犯罪地。(2)行为地既包括犯罪的实行行为地,也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以及应有所作为之地(不作为犯);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3)关于结果地,在未遂犯的场合,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地都是犯罪结果地;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 条文解读

我国公民在国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在具体规定上,对于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军人采取不同的要求:1.普通公民在国外所犯刑法规定之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只要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所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予以追究。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 条文解读

本条针对的是外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它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1.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2.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法定最低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3.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

注意,凡此类域外犯罪(不论国籍),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可适用我国刑法,但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 条文解读

本条针对的罪行是国际犯罪,如毒品犯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酷刑罪、恐怖主义犯罪、战争罪、灭绝种族罪等。普遍管辖原则只有在前面三个管辖原则都不适用的情形下才适用。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1.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这里所说的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犯罪行为既包括根据本法第七条规定,我国公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也包括第八条规定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们国家和我国公民的犯罪。但应当注意的是,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没有用“应当”,因此,对于已经外国审判的,还要不要再依照我国刑法处理,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并不要求对于外国已审判的,一律再依照我国刑法处理。2.对于经过外国审判的案件,需要依照我国刑法处理的,如果在国外已受到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如何处理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证和便利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以及外交人员执行职务,而给予他们的一种特殊权利和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 条文解读

刑法的时间效力主要解决的是刑法在何时生效、在何时失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而刑法的溯及力是指现行刑法典对于它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采取的是有利于被告人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1.本条适用的对象或案件范围,仅限于刑法“生效以前”发生的“未决犯”。未决犯是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包括对一审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但不包括再审的案件。再审的案件属于已决案件,应该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2.“从旧”——如果新法和旧法的规定完全相同,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前则适用旧法,即适用行为时有效的法律,事后法没有溯及力。

3.“从轻”——当新法与旧法规定不同时,原则上如果新法处刑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则适用新法。

□ 应用

5.处刑较轻是指什么?

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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