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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在本案中,应适用哪国的民事诉讼法?本条规定了民事审判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原则和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条文解读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理解本条时要注意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种方式之间的关系:

1.人民调解不影响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具有法律上的执行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于属于仲裁范围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一旦选定仲裁,当事人应将纠纷提交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若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条文解读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根据本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都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和领空。无论该民事纠纷是否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无论诉讼主体是否是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应用

1.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规定适用是否有特殊情况?

(1)应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存在自己的特殊情况。《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并在当地适用。

(2)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外,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而《民事诉讼法》并未列入附件三,因此,在港澳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适用当地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

【以案说法1】中国A市甲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位于意大利B市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设备按时运抵甲公司,乙公司遂派人到甲公司对所交付设备进行调试,但经过多次调试后,产品始终无法使用。于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退还相应的货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经协商未能解决,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本案中,应适用哪国的民事诉讼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以案说法2】A是我国公民,与甲国公民B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某日因私人问题,双方发生争执,B还动手打A,致使A头部受伤。后A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损失。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A提出B作为他国公民,公然袭击自己,应当剥夺其委托律师的权利。A的说法是否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外国公民与我国公民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因此A的说法是错误的。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民事审判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原则和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的原则。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民事案件并不排除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法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虽然是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活动,不能任意活动。这里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条文解读

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即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2)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3)对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条文解读

[自愿]

即双方都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调解,并且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是自愿的。在我国,就一般民事案件而言,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意接受法院调解,调解程序就不能启动,即使启动也应当终结。

[合法]

即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时,在程序上不得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6月7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其中要求人民法院要下大力气做好九类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这九类民事案件分别是:事关民生和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破产案件;民间债务、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案情复杂、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适用法律有一定困难的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审案件、信访案件。

【以案说法3】黄某起诉王某侵权纠纷一案,由于案件比较简单,B区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件。当黄某和王某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后,独任审判员孙某当即直接开庭进行调解,调解前没有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孙某的这一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进行调解,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孙某在未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直接进行调解程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条文解读

两审终审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审终审的案件是例外规定,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2)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非诉案件);(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就裁定本身可以认为是一审即告终结。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以案说法4】王某诉李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由天津市H区人民法院审理。由于王某和李某均为蒙古族人,而且他们听不懂汉语,那么在法院审判过程以及判决书中应使用什么语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由于天津地区通用语言是汉语,应当用普通话进行审判。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因此应当为王某和李某提供翻译。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案件不是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如内蒙古自治区,不存在应用蒙古语审判、发布判决书的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应用

2.辩论原则的应用应注意哪些事项?

(1)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可通过法定的形式,开展辩论,而不仅限于法庭辩论。(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3)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

【以案说法5】A县法院对甲诉乙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但是,在本案中,A县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就作出了判决,已经侵犯了当事人的辩论权,这是违反法律的。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条文解读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条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不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该原则,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也应当遵守这一原则。

为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民诉解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完善:一是增加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二是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对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规定。四是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以案说法6】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人民法院只能就当事人请求裁判的事项进行裁判,对于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不能作出裁判,这是司法被动性、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本案中,法院就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利息问题进行裁判,实际上是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关联参见

《民诉解释》第110、119、189-190、518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条文解读

本条是2012年修改的条文,是关于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增加了监督方式,这次修改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2)扩大了监督范围。原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为此,本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还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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