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为互联网立法

为互联网立法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在2003年9月底,维尔纽斯法院却作出了有利于网站创建者的判决,裁定立陶宛国家安全局的行为为非法。1996年6月12日,费城法院的三名联邦法官组成的小组作出了否决《通信净化法》的决定。于是,这项否决总统法案的决定引发了更大的争论。最高法院于1997年6月26日判ACLU胜诉。它是当今欧盟各成员国针对网络信息采取法律或自律行为保障未成年人及人性尊严的有力措施。

网络时代,众声喧哗,信息浩荡,鱼龙混杂。因此,互联网领域一直存在价值之争:是更重视个人隐私,还是更重视内部稳定。就网络领域而言,最需要的并不是技术性,而是更好的社区伦理和网络共治。

从世界发展的趋势来看,网络空间的规制力量在不断增强,网络底层框架在借助数字认证技术下,可控性和可规范性逐步增强。代码作为互联网空间的真正法律,最终将会走上被政府和商业利益联手征服的路线

一、互联网需要法律

因为网络恐怖主义和网络色情等冲击社会稳定行为的存在,对互联网进行立法管理是必须的。

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在尽其所能地打击网络恐怖主义。2003年年底,美国首次将一些网站列入国外恐怖组织名单。根据美国立法,这些网络资源如今都是非法的,禁止任何组织向网站提供物质支持,网站合作者不准进入美国领土,美国的银行应冻结他们的账户。然而,据路透社报道,就连美国国务院都不清楚这一切应该如何付诸实施。也许,目前要对付网络上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唯一的办法就是新闻检查。甚至连最为强调言论自由的美国,在“9·11”之后也不得不这样做。当时,哪怕是代表潜在恐怖主义价值观的资源都被美国人限制进入公共网络。随后,很多国家都采取了类似举措。俄罗斯学者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也许将成立“在线巡警”。2004年8月,越南成立的特警分队为此类机构树立了第一个样板,分队的任务是调查在线犯罪和监控违禁出版物在网络空间的传播。建立监督因特网内容的机构在今天已经很有必要。[10]但是,这种监督不能对法律措施和法院工作寄予太高期望,因为新闻检查一旦被纳入到法理层面去思考,在西方肯定是要被视为违宪或违背人权公约的,最后的判决结果将不利于反对网络有害信息。例如,立陶宛国家安全局曾在2003年6月关闭了“高加索中心”网站,指控该网站创建者宣传恐怖主义、民族和宗教仇恨,对在服务器内设置该网页的相关公司展开了搜查。俄罗斯政府也要求立陶宛关闭“高加索中心”网站。然而,在2003年9月底,维尔纽斯法院却作出了有利于网站创建者的判决,裁定立陶宛国家安全局的行为为非法。所以,网络管理是一个全方位行动的工作,也是一个“师技(术)以制技(术)”的工作,即计算机程序专家的工作也许是管制网络信息的最好办法。

因特网上的猥亵和色情信息更是让人头痛的一个问题。1996年2月8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经国会多数票通过的《通信净化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简称CDA,又译《通讯严肃/庄重法》)。这一法案的立意是“为了保护未成年的儿童”,使他们不致被电脑网络上少数害群之马的污秽语言或图片所侵害。法案中一项最主要内容是,通过因特网向未成年人传播不道德或有伤风化的文字及图像,一旦查出将处以罚金25万美元和最长可达2年的有期徒刑。这一法案尽管受到拥护传统家庭价值的团体和人们的支持,但受到了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又译美国民权联盟)、出版界和网络界等不少组织和机构的联合抗议与反对,认为这是对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权利的限制,于是向费城法院提出诉讼(“ACLU诉珍妮特·雷诺案”)。1996年6月12日,费城法院的三名联邦法官组成的小组作出了否决《通信净化法》的决定。他们宣称,因特网是一个没有尽头的、世界范围内的对话,是迄今为止大量言论获得最大程度共享的方式,是一种体现了自由力量的混沌状态,所以它应受到最广泛的保护。于是,这项否决总统法案的决定引发了更大的争论。拥护者称,这是每一个关心思想表达自由和因特网未来的人们所获得的胜利。法院裁决的消息立刻在因特网上传播,在半小时之内,就有数千人为此事庆祝。《纽约时报》也发表社评称赞费城三名法官对言论自由的维护,它加强了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信心,“使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制定法律限制人民的基本自由”。微软公司的发言人则指出,技术已经可以提供很多有效的安全保护,在互联网上不必限制思想和言论的自由流动。在地方法院判决之后,美国政府随即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雷诺诉ACLU案”)。最高法院于1997年6月26日判ACLU胜诉。

美国在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儿童免受网络信息侵害方面的思考毕竟是积极的,但对网络的一般管制则持消极态度。联邦通信委员会于1997年3月27日公布《网络与电讯传播政策》(Digital Tornado:The Internet and Telecommunication Policy)报告,其中对于网络与传统媒体进行比较评估后,主张:一,政府政策应该避免不必要的管制;二,传统媒体管理规范并不全部适用于网络管理。

欧盟在网络管制方面遵循三个原则:表达自由原则、比例原则、尊重隐私原则。所谓比例原则是指,公权力的行使与其所意欲实现的目的之间应该有合理的比例。即目的和手段之间必须成正比例,国家和政府的干预不能过度。它是当今欧盟各成员国针对网络信息采取法律或自律行为保障未成年人及人性尊严的有力措施。特别是针对侵害儿童的网上色情信息最为有效。欧盟将网上应受管制的信息分为“违法”与“有害”两种。违法信息指的是违反保护个人权利之法律的信息,有害信息指的是侵害他人感情和价值观的信息。对于有害信息,欧盟的原则是:一,为保障成年人的自由,它们不能无条件地被限制;二,检讨内容管制的现行法律,看其是否能类推而适用于网络;三,不能因为网络的无远弗届的特性而主张加强管制。对于如何规范网络信息,欧盟也不太信任法律,而是强调政府与业界的合作,鼓励业界建立道德及分级标准;强调与网络使用者的合作,使其知晓上网风险和规避有害信息的方法;强调家长管理的义务和责任

二、印度应时而变的立法

印度是世界上最早为信息技术立法的国家之一[11]。2000年6月,印度政府通过并颁布《信息技术法》,该法涉及刑事诉讼、行政管理等内容。2001年9月,印度在有印度“硅谷”之称的班加罗尔市成立了第一家专门对付网络犯罪的警察局。

网络技术一如任何其他高科技,是柄双刃剑。谷歌地球、黑莓手机、卫星电话、全球定位系统和推特等技术设备渗入社会细胞,在为印度人提供大量方便的同时,负面效应凸现。2008年11月26日,孟买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有证据显示,恐怖分子使用了这些最新的信息技术手段来帮助策划和实施该次袭击。更有甚者,虚拟世界“网络极化”[12]的存在,使通过利益或兴趣结合的社群有了新的动员手段和空间。而印度社会长期以来存在的地区分离主义分子也借助新的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联系和展开行动,日益活跃。

鉴于此,为了采取措施对网络运营商和个人进行“适当和有效”的管理,以更好地维护网络安全,印度政府在2008年修订了《信息技术法》,规定:对在网上散布虚假、欺诈信息的个人处以罚金或最高判处3年有期徒刑。法案还对网络恐怖主义作了明确界定,对那些客观明知或主观故意,利用计算机技术破坏印度领土完整、主权统一、国家安全或对人民实施恐怖行为的个人或团体,将被判处有期徒刑甚至终身监禁。[13]

为进一步维护国家安全,2010年和2011年,印度分别对黑莓等即时通讯软件和社交网络巨头脸谱、推特等进行监控。为了抢占印度巨大的互联网市场,这些网络运营商虽不情愿但也不敢公然违抗政府法令。黑莓同意印度政府监控其手机服务;雅虎、脸谱、推特等网络运营商也都同意协助政府删除那些涉嫌违法的内容。

为了使监管措施法律化,2011年,印度再次修订《信息技术法》,进一步规范网站。新法案规定:印度通信与信息技术部有权查封网站和删除内容,网站运营商须告知用户不得在网站发表有关煽动民族仇恨、威胁印度团结与公共秩序的内容。网站在接到当局通知后应该在36小时内删除不良内容,否则网站所有者将面临长达3年的监禁。新法案还对网吧经营活动做出了具体规定,网吧业主须保留客户所访问的所有网站为期一年的日志,并要求客户在上网前出示身份证。网吧的所有电脑应配备安全与过滤软件,以避免用户对淫秽、色情、恐怖主义等网站的访问。印度互联网和移动协会表示,新法案将对社交网络在印度的发展带来一定影响,因为新法案将影响用户在网上自由发表评论、视频、博客和照片。[14]

在2012年3月,印度指责互联网企业谷歌公司和脸谱的管理者未能将一些被某些人认定为不良内容的网上信息清除,尽管上述公司一直表示,他们的行为是遵守法律条文的,他们仍将因此而面临刑事指控。同年七八月间,印度频频发生通过短信、脸谱和推特等社交网络工具以及视频网站YouTube散播不良信息、煽动性信息的事件,印度政府或将对社交网络加大监管力度。脸谱和YouTube等网站向印度政府证实,不良信息的来源是巴基斯坦,但各网站均表示无法直接采取屏蔽措施。不过鉴于印度国内设有脸谱和YouTube等网站的分公司及办事处,这对印度政府调查此事提供便利。不过,印度政府与推特之间的交涉并不顺利。其部分原因可能是印度本土至今还未设有推特的分公司,而来自美国总公司的回应也无法令人满意。

对此,在孟买投资银行负责股票业务的慕克吉亚(Saurabh Mukherjea)表示:“为了争取收来更多税款,政府将会挑些软柿子来捏。外国人——无论是企业或是投资者,显然都是这样的软柿子,因为他们对于印度政府在选举中的命运没有任何影响。”[15]

作为既得利益的受害者和既定框架的受约束者,年轻人历来以反叛的形象出现。新的信息技术手段为这种反叛精神提供了新的宣泄渠道。在2010年“阿拉伯之春”和2011年俄罗斯国会选举中,他们就是通过社交网络和街头政治,或掀政治强人于马下,或使政治强人寝食不安。为防患未然,印度警方曾多次告诫年轻人“洁身自好”,不要触碰法律,因为他们在网上的犯罪行为可以很容易被发现。

其实,新媒体手段引发的社会动荡非印度独然。面对社交网站和手机短信成为社会主要传播手段的新形势,各国政府根据实际国情加强对这些新媒体的管理以及制定相关法律显得更加迫切。如果让不良和有害信息通过新媒体泛滥传播,很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和动乱。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是“无国界”的,因此各国在对新媒体管理方面加强合作也极为重要。

三、互联网立法要慎重

德国是全球第一个订立网络成文法的国家,该政府于1997年提出《信息与通信服务法》(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Services Act,又称《多媒体法》),并于1997年6月13日在联邦会议上获得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生效。《多媒体法》规定:服务提供者根据一般法律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负责;若提供的是他人的内容,服务提供者只有在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其传播的情况下对内容负责;他人提供的内容,在服务提供者的途径中传播,服务提供者不对其内容负责;根据用户要求自动和短时间地提供他人的内容被认为是传播途径的中介;若服务提供者在不违背电信法有关保守电信秘密规定的情况下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且进行阻止不超过其承受能力,则有义务按一般法律阻止利用违法的内容。

但是,互联网的作用是复杂的,利弊共存,要避免“治疗比疾病更糟”的情况。

较之以前任何传播科技的出现,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立法者和司法者以更大的智慧考验,其中主要涉及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种族尊严、公民人格权知识产权、虚假与色情信息的侵害等法制领域。在有些领域,传统法律通过修改仍能适用于网络。在另外一些领域,沿用旧法律或只是沿袭其思维,也是与新技术扦格不通的,而且只会阻碍技术进步与社会发展。但是,追求稳定的法又不可能为了赶上技术的发展而与互联网同步日新月异。

实际上,对网络进行封闭和过滤的效果也不理想。除了网络本身的国际化、非中心化的结构难以封堵以及会引发网速降低等原因外,更是基于这样三个理由:一是互联网的信息与交流太快,检查人员很难提前阻止。一个重大新信息往往在官方监控反应之前就已经发布或可以通过代理服务器获得,之后这些“非法信息”会通过各种即时通讯工具如QQ、MSN、手机短信系统或点对点网络[16](peertopeer networks)这种目前技术上极难过滤、官方尚无法控制的方式传播[17]。二是大量的、数以百万计的小型民间网站的存在,使得监控难以面面俱到。三是过滤技术会伤及无辜,封锁掉一些不该封锁的网站。比如,出现“性”可能是指“性教育”,出现“乳房”可能是关于“乳房癌”的治疗。根据澳大利亚传播媒介管理机构对6个过滤器的试验显示:有3%~12%网站应禁未禁;1%~8%的网站被错禁;最精确的过滤器会降低86%的网速。[18]

事实不断证明,信息社会中,信息的流动是禁止不了的。SARS疫情未公开期间,中国人就是通过短信、电话或聊天室、邮件的方式告诉国内的亲朋好友,官方的禁止与封杀只是造成了民间更大的恐慌与不安。英国对通信进行实时监控以打击恐怖主义和犯罪计划,批评者就质疑其安全保证的可靠性,因为英国人2007年发送的短信数量高达570亿条,每秒发送的短信数量达1800条。而一直实行新闻检查的新加坡政府,由于花费过高、效率太差,现在除了要求地址登记和屏蔽色情网站与新闻外,已不再妄图限制网络新闻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因特网的全球性特征必须靠世界各国彼此合作才能管制。因特网管制不像过去传统媒体,能够在单一国家环境内完成,它只有靠国际法律才能对各参与国产生管制的力量。这需要在充分照顾各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制定国际法和运用国际法。这种网络国际法可以先由网络界组成的国际组织来制定,准确地说,它是一种类似于现行的国际法的互联网络规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