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国际法对战争行为的法律限制

国际法对战争行为的法律限制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今天国际规范对武力的使用已经有了许多限制,首先是对战争目的的限制。1949年8月12日,63国代表在日内瓦举行的会议上,签订《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截至2007年,共有194个国家和地区以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公约》的缔约方。拘留国任何不法行为或不行为可致其看管中之战俘死亡或严重危害其健康者须予禁止,并当视为严重破坏本公约之行为。除因在俘关系之需要外,拘留国不得限制战俘在该国领土内外行使此种能力所赋予之权利。

国际法对战争行为的法律限制

今天国际规范对武力的使用已经有了许多限制,首先是对战争目的的限制。只有用于自卫和经联合国授权与组织的制止侵略的战争才是合法的。目前,敢于公然违背这一规则的国家已经少之又少。而在20世纪中,国际法还对使用武器作出了一系列具体的限制。

第一是限制使用极端残酷的武器。1996年国际法院裁决:“一般来说,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不符合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法规”,“在国家自卫的极端情况下,在事关国家存亡绝续的时候,不能绝对断定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是合法还是非法”[34]。除此之外,核武器的扩散也受到国际法的约束。《核不扩散条约》签订于1968年,1995年通过审议并被无限期延长,现在世界上85%的国家签署了这个条约。条约的签署国同意不转让核武器,也不通过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劝说任何非核国家制造或得到核武器”。身为非核国家的条约签署国还同意不制造或接受核武器,允许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它们的核设施进行核查,以确保他们的核设施仅仅用于和平用途[35]。现在看来,《核不扩散条约》很有作用,因为很多有能力制造核武器的国家都没有这么做。在拥有核武器的国家中,印度和巴基斯坦都没有签署这个条约,而朝鲜是否拥有核武器还很难断定。

第二是限制生产和使用生化武器。很多中国人都对抗日战争中日本臭名昭著的731部队感到刻骨铭心的仇恨,不过随着国际法的完善,这样的军队出现的可能性将越来越少。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签署并且批准了1972年的《生物武器公约》,该公约规定拥有生物武器的国家同意销毁现有的所有生物武器,而且所有的签约国都同意不再生产新的生物武器。1993年《化学武器公约》诞生。签约国承诺,在2005年以前销毁所有的化学武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发展、生产、储存或者使用化学武器,不向其他国家转让化学武器或生产方法,接受严格的核查[36]

第三是禁止以平民或民用物体为攻击对象。1949年8月12日,63国代表在日内瓦举行的会议上,签订《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截至2007年,共有194个国家和地区以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公约》的缔约方。日内瓦公约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节选)

第三条

在一缔约国之领土内发生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之场合,冲突之各方最低限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或信仰、性别、出身或财力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

因此,对于上述人员,不论何时何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甲)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如各种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及酷刑;

(乙)作为人质;

(丙)损害个人尊严,特别如侮辱与降低身份的待遇;

(丁)未经具有文明人类所认为必需之司法保障的正规组织之法庭之宣判而遽行判罪及执行死刑。

(二)伤者、病者应予收集与照顾。

公正的人道主义团体,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得向冲突之各方提供服务。

冲突之各方应进而努力,以特别协定之方式,使本公约之其他规定得全部或部分发生效力。

第四是对战俘和非交战人员的保护。现代国际法认为,战争是交战国军队之间的对抗,丧失了作战能力的伤员和战俘应与战斗人员区分开来,他们应受到人道主义待遇。《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对此有详细规定。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节选)

第二部 战俘之一般保护

第十二条

战俘系在敌国国家手中,而非在俘获彼等之个人或军事单位之手中。不论个人之责任如何,拘留国对战俘所受之待遇应负责任。

拘留国仅能将战俘移送至本公约之缔约国,并须于拘留国对于接受国实施本公约之意愿与能力认为满意后行之。战俘在此种情形下被移送时,其在接受国看管期间,本公约的实施之责任即由该接受国承担之。

但若该接受国在任何重要方面未能实行本公约之规定,则原移送战俘之国,一经保护国通知,即应采取有效办法以纠正此种情况,或要求将战俘送还。此项要求必须照办。

第十三条

战俘在任何时候须受人道之待遇。拘留国任何不法行为或不行为可致其看管中之战俘死亡或严重危害其健康者须予禁止,并当视为严重破坏本公约之行为。尤其不得对战俘加以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试验而非为有关战俘之医疗、治牙或住院诊疗所应有且为其本身利益而施行者。

战俘亦应在任何时候受到保护,尤其免致遭受暴行或恫吓及侮辱与公众好奇心的烦扰。

对战俘之报复措施应予禁止。

第十四条

战俘在一切情况下应享受人身及荣誉之尊重。

对于妇女之待遇应充分顾及其性别,并在一切情形下彼等应享受与男子同等之优遇。

战俘应保有被俘时所享受之全部民事能力。除因在俘关系之需要外,拘留国不得限制战俘在该国领土内外行使此种能力所赋予之权利。

第十五条

拘留战俘之国家应免费维持战俘生活及给予其健康状况所需之医药照顾。

第十六条

拘留国对于所有战俘,除因本公约关于其等级及性别之规定以及因健康状况、年龄或职业资格得予以特别待遇外,应同样待遇之,不得基于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或政治意见、或根据类似标准之任何其他区别而有所歧视。

在关于武力的使用问题上,美国当代法学家大卫·弗里德曼(David Friedman)曾说:“直接使用武力对解决任何问题来说都是如此可怜的办法,一般只有小孩和大国会使用它。”(The direct use of force is such a poor solution for any problem,it is generally employed only by small children and large nations)也就是说,唯有幼稚和鲁莽、没有智慧的人和国家才会倾向滥用武力解决问题。美国在伊拉克问题上,就是犯了盲目相信武力的幼稚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