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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该公民一旦经人民法院判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依法另行确定。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基本概述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以及16周岁以上的、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我国《民法通则》同时还规定如果公民为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即使已经成年,也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只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讨论5】

甲基于与乙之间的一份名人字画的买卖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向其交付所买的字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甲的母亲来到法院称甲有间歇性精神病,签订合同时正值发病状态,申请法院认定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甲母亲的申请,法院应如何处理?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一)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申请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所谓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申请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者被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等。没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的事由只能是被申请人由于病理上的原因导致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只具有限制行为能力。公民由于未成年依法当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只具有限制行为能力,因此不必适用特别程序作专门的规定。对于精神病人,须有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事实存在。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提交司法鉴定部门对精神病人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后所制作的司法鉴定书,或有关医学部门对精神病人精神状况所作出的诊断书。

(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申请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四)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一)确定代理人

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代理人只是在案件审理中代理本人为诉讼行为,并不是公民的当然监护人。该公民一旦经人民法院判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依法另行确定。

(二)鉴定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只能由病理原因引起,而该公民是否因精神病人、神经病、老年痴呆、植物人等情况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则有赖于医学鉴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三)指定监护人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此外,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20条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规定的享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重新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四、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与原判决的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公民当时的心智和状态为事实基础的,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该事实状况有可能发生变化,即该公民的心智和神智状态有可能恢复正常,在此情况下,该公民的行为能力也相应恢复。但由于存在人民法院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该公民的行为能力不能自动恢复。人民法院可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在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后,应当作出与客观实际相吻合的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在法律上恢复该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司考真题】

4.居民甲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34,单)

A.法院应当通知甲的妻子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出庭进行诉讼

B.由乙或金山公司申请对甲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诉讼继续进行

C.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对甲进行鉴定

D.乙或金山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应裁定诉讼中止

5.张文有一名表。某日,张文的好友李进看到了这块表,表示愿出价三万元购买,张文立即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李进分三次将钱在两个月内付清。两个月后,李进只付了一万元,张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进承担违约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李进的父母来到法院称李进有间歇性精神病,签合同时正处于发病状态,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李进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李进父母的申请,法院应如何处理?(2002-3-25,单)

A.应让李进的父母代理李进正在进行的诉讼

B.应对李进作法医鉴定,如果李进被确定有间歇性精神病,法院应当判决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宣布合同无效。

C.应中止原诉讼,由李进的父母另行提起确认李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

D.李进的父母不是本案当事人,其主张不应采纳。

【案例讨论6】(1)

谢某是厦门经济特区机械冶金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的职工,1997年的一天,谢某因在工作时与所在部门经理发生冲突,于1997年5月向冶金公司领导提出辞职申请。冶金公司领导批准后,谢某之父谢某某(以下简称“谢父”)以谢某患有精神病为由,坚持认为其辞职申请无效。而申请人认为平时未发现被申请人患有精神病异常现象,故坚持认为被申请人的辞职申请有效。双方发生纠纷,为确定谢某患有精神病,冶金公司委托厦门仙岳(精神病专科医院,当时厦门尚未成立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做鉴定。该院经鉴定出具了鉴定书,结论为:被鉴定人谢某以关系妄想、被害妄想、被跟踪妄想和夸大妄想为主要症状,易激怒冲动,自制力不全,系精神分裂偏执患者。对此鉴定结论,冶金公司及谢某家人都无异议。冶金公司认为,谢某的辞职是否无效,有待于对谢某的行为能力进行确认,故1997年11月冶金公司向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谢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法院受理后,根据医院的精神鉴定书,于1997年12月12日判决宣告被申请人谢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5年后,经过治疗,谢某的病情痊愈,谢父前往医院申请撤销1997年12月12日的认定限制无行为能力的判决,法院受理后,指定谢父作为谢某的代理人参与庭审,根据医院的诊断书,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恢复谢某的民事行为能力。

问:1.冶金公司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认定谢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2.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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