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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战争的规范理论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有关正义战争的规范理论也逐渐发展起来。在西方,正义战争的理论有两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一种基于联合国宪章的正义战争论逐步形成。同时,宪章第二条又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办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所以,禁止使用武力及其合法例外,加上对非法武力的反制,构成了联合国宪章有关使用武力的完整的法律制度。

一、正义战争的规范理论

战争是一种古老的现象。随着文明的演进,武力的使用受到道义原则和国际法的约束。有关正义战争的规范理论也逐渐发展起来。正义战争思想是一种古老的思想,流传至今。在中国,自古以来就强调“师出有名”。在中世纪的欧洲,正义战争论十分流行。支持正义战争理论的人们,对战争持一种中庸的立场,既反对不加区别地否定一切战争的合法性,也拒绝那种动辄使用武力的好战倾向。关于正义战争的标准,马克思主义支持一切为民族自由和独立、反对侵略的战争。正义战争思想仍然是21世纪人们思考的主要问题之一,他们在强调战争的正义性的同时,也主张对战争行为做出某些限制。就全面核战争而言,正义战争的条件已不复存在,它不仅使进行大规模核对抗的国家同归于尽,而且会使整个人类面临“核冬天”的生死存亡的严重危险,因此,不能认为任何情况下的全面核战争在政治上和道德上是正义的。

在西方,正义战争的理论有两部分。(1)战争的正义起因,包括①战争是最后不得不采取的手段,②战争是由合法的权威发动的,③发动战争是为了自卫与建立和恢复正义,④为和平而战等情形;(2)战争的正义行为,包括①相称:使用武力的规模必须与威胁相对应,②区别对待:武力不可以蓄意以非战斗人员为目标[14]。在实践中,关于正义战争包含以下共识:(1)在有效维持全球或区域和平的制度及其载体缺位时,各国拥有进行正义战争的道德权利;(2)非正义的侵略战争不具有合法性,各国有权发动反侵略的防御性战争,有权向遭受侵略的一方提供军事援助;(3)即使国家有发动战争的道德权利,它也有义务遵守战争法规,把无辜平民的伤亡和对民用设施的破坏降至最低程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一种基于联合国宪章的正义战争论逐步形成。宪章第一条规定,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可“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力。”宪章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把判定威胁、破坏和平及侵略行为的权力,以及采取相应行动的权力,交给了安全理事会。这就是说,宪章赋予安理会判定武力使用是否合法的权力,以及使用武力的权力。因此,从法理上来说,国际间只有两种战争是合法的战争:一种是各国单独或集体自卫战争,一种是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组织进行的制止侵略的战争。同时,宪章第二条又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办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所以,禁止使用武力及其合法例外,加上对非法武力的反制,构成了联合国宪章有关使用武力的完整的法律制度。美国所谓的“预防性自卫”、“先发制人”,就是独断独行、首先动武,这是典型的单边主义、霸权主义,违背了联合国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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