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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国际关系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古代国际关系时期,古代中国、古印度、古埃及、波斯帝国、古希腊、古罗马等国在国际关系中较为活跃,其间还出现了东西方经济、政治制度、文化互相交流和影响的希腊化时代。“会”与“盟”的频繁,主要意味着在自成一个世界的中国,诸侯国之间的关系趋于密切。这是国际关系史上最早提出最后通牒的实例。这是和平的国际联系和国际法的最古老的形式。古希腊国际联系的另一种主要方式是关于军事政治同盟的条约。

一、早期国际关系

国际关系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于大地,必有于立。”世界上出现了国家,就必然会有其他国家和它一样建立起来,它们之间或多或少总会发生某种交往,这就是原始意义上的国际关系。在漫长的历史实践中,国际关系从幼稚走向成熟。

在古代国际关系时期,古代中国、古印度、古埃及、波斯帝国、古希腊、古罗马等国在国际关系中较为活跃,其间还出现了东西方经济政治制度、文化互相交流和影响的希腊化时代。但是,总体上来说,东西方国家终因相距遥远,在基本隔绝的情况下,鲜有政治、外交、文化的相互联系,它们在有限实践的基础上,在国际关系理念、形式、手段等方面都有所创造,各有特点与侧重,国际关系的特征开始显现。

在东方,古代中国在外交、结盟、战争、争霸与反霸方面非常活跃。夏、商、周时期,诸侯林立,到公元前8世纪它们已经成为独立的诸侯国。天子与诸侯以及诸侯之间往来频繁,盟会众多。周武王九年八百诸侯和部落首领于孟津举行灭商的誓师仪式,这就是著名的“孟津之誓”的重要盟会。春秋时期,大国争霸。公元前656年,齐桓公大兵压楚境,在召陵与楚订立盟约,成为春秋第一个霸主。此后,齐桓公屡次大会诸侯,使其霸业登峰造极。公元前632年,城濮之战以晋胜楚败告终。战后,晋文公大会诸侯于践土,周襄王册封其为霸主。是年冬,晋文公又召集各路诸侯在温会盟,巩固了晋国的霸主地位。此后的吴越称霸,已是强弩之末。公元前279年秦昭王和赵惠文王的渑池之盟,则是战国时期双边首脑会议和订盟的著名实例。

仅据《春秋》记载,在242年间列国进行了483次战争,朝聘盟会450次。这些都是大国争霸及其对小国的掠夺。“会”与“盟”的频繁,主要意味着在自成一个世界的中国,诸侯国之间的关系趋于密切。“会”即为国际会议的雏形,实际上是多边首脑会议;“盟”则为缔结条约,它包括导言、本文和誓词三部分,形式已十分完备。其中,公元前6世纪的两次弭兵大会在国际关系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公元前579年,宋国约合晋楚,于宋相会,订立盟约,规定彼此不使用武力,互相救难,共伐违命反抗的诸侯。这是外交史上已知的第一个“互不侵犯条约”。公元前546年,在宋都举行了有14国参加的弭兵大会,决议原来晋楚的属国变成双方共同的归附国,对两国尽同样的义务,即所谓“仆仆于晋、楚之廷”。晋楚两国利用弭兵会议,牺牲中小国家的利益,瓜分霸权,形成均势。

战国时期七国争雄,纷纷采取“合纵连横”的外交策略。所谓“合纵”是“合众弱以攻一强”,以便阻止强国进行兼并;“连横”是“事一强以攻众弱”,强国迫使弱国助其兼并。秦国国势强盛,审时度势,采取远交近攻的策略,通过兼并弱小国家的战争,改变了大国间均势,确立了自己的优势地位,逐渐成为实现统一的中心力量。

夏、商、周除了对周边用兵讨伐外,也同它们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交流和融合。到了西汉时期,通过陆路和水路交通,西汉与周边国家进行频繁的经济文化交流。张骞两次出使西域,密切了与中亚、西亚各国的外交关系,以及经济文化交流,开辟了著名国际商道“丝绸之路”,中国的丝绸、漆器等远销印度、安息和罗马。张骞在大夏见到了从印度买来的蜀布和邛竹杖,说明中印间早就有贸易联系。西汉政府为了适应中西交通往来和经济文化交流,在西边设立亭障,便利各国使节和商旅交通往来。于是,“殊方异物,四面而至”。西汉政府“设酒池肉林,以飨四夷之客”。东汉时期,班超出使西域,加强了中西政治经济联系。公元97年,班超派遣副使甘英出使大秦国(罗马帝国),抵达波斯湾,欲渡不得,乃归。公元166年大秦商人来华,以大秦王安敦的名义,向汉桓帝赠礼。东汉同大秦建立了直接海上贸易关系。

古代的中国和印度曾同周边各国互换外交使团,最高统治者互致文告,使节持有享有全权的文书和信物,还有使节的述职报告、书面条约以及外交谈判的特殊礼节。中国早在西周时期,已设立名曰宗伯的典礼官,职掌国家的外事礼宾,有一套外交礼仪。另有司市兼管外商外贸,司门办理关税事宜,还设有象胥(翻译)。春秋战国时期,外交活动非常活跃,已形成礼、信、敬、义等外交规则,即遵守公认的外交规则、诺言、礼仪、国际公理。这些外交规则还有具体的表达方式,例如取信的仪式是筑土为坛,杀牲歃血、载书、告神为盟。战国时期还倡导外交高于战争,即所谓“先礼而后兵”。当时,中国外交官已有相、使、介各个等级,按其使命分为会盟之专使、聘问通好之使、通命示整之使、庆贺吊丧之使。也有许多诸如“完璧归赵”的外交成功实例。三国时期,诸葛亮促进蜀吴联合,北拒曹操,使三国鼎立之势最终形成,更是外交典型案例。

古埃及甚至设置了外事办公厅来掌管外交信件,还出现了一批专门作为急使奉派出使亚洲各国的人员。公元前16世纪,侵占埃及北部的喜克索斯人向底比斯的法老提出了无法接受的条件,并以拒绝就要发动战争相威胁。这是国际关系史上最早提出最后通牒的实例。公元前1296年埃及与赫梯两国签订的和平友好条约是最古老的条约,它包括军事同盟、引渡政治逃犯等条款。

约公元1世纪时,古印度的摩奴法典阐述了外交和外交官的基本原理。它强调国际生活中最复杂的问题,应首先经由外交途径予以解决,武力则应退居第二位。根据摩奴法典,外交艺术在于防止战争和巩固和平。外交官的品质决定外交使命的成败。外交官应是德高望重、仪表堂堂、有魄力、善辞令、忠于职守、为人正直、老练圆滑、记忆力良好、善于察言观色和随机应变之人。他们为本国的安全,向自己的国王报告驻在国国王的意图与计划,努力通过谈判、收买、离间、煽动等各种方法,使本国免遭危险。

在西方,古希腊的国际联系多种多样,它的基础是优待外侨的制度。外侨得到庇护,外侨官在贸易、税收、司法以及各种荣誉权利方面,享有一定的优待。这是和平的国际联系和国际法的最古老的形式。古希腊国际联系的另一种主要方式是关于军事政治同盟的条约。其典型代表是以斯巴达为首的拉西第蒙军事政治同盟和以雅典为首的提洛同盟,它们于公元前5世纪进行了著名的伯罗奔尼撒战争。

伯罗奔尼撒战争以及在此之前进行的希波(斯)战争,推动了古希腊外交的发展。这是由于需要联络众多城邦国家所致。为了说服对方,不辱使命,往往选派德高望重、富有财产、能言善辩的公民出任使命,包括元老、高级官员或军官,甚至演说家和优伶。使节持有君主或元老院颁发的全权委任书。在雅典和斯巴达冲突期间,雅典著名政治家泰米斯托克利赴斯巴达谈判,目的是掩护雅典重建防御斯巴达强大陆军的城墙。他有效地采取了拖延谈判的战术,直到雅典城墙修建到防御高度时,他把消息告诉斯巴达人,并以继续谈判毫无意义为由,返回雅典。使节的职责之一是与他国结盟和签约,达成协议后,双方将条约原文与誓言刻在石碑上,保存在重要的神庙里。有关条约的争执与冲突,交由仲裁委员会审理,违约方将被处以罚金。在双方断绝外交关系和宣布战争时,石碑即被击碎,条约被废除。

在古希腊,“近邻同盟”也是一种同样古老的国际制度。最有影响的德尔菲——德摩底里近邻同盟,由12个城邦国家组成,各国权利平等,同盟不得干涉其成员的内政。每个国家派3名代表出席同盟会议,各享有两票投票权。同盟会议决定维持和平、举办宗教节庆、战争、仲裁、缔约等重大问题。这样,实际上形成了由共同规章制约的区域性国际秩序。

在古希腊,特别是希腊化时代频繁的外交活动中,逐步形成了一些公认的外交惯例,如未经宣战不能开战,通过外交谈判和仲裁解决争端,通过充当调停人的中立国结束战争,对在寺庙中避难的人不得加以杀害,交换或赎回战俘,掩埋双方阵亡将士,使节不可侵犯等。这些惯例有时也会遭到破坏。从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前3世纪,希腊的外交方式和惯例获得地中海沿岸国家的认同,形成希腊化的地中海体系,从而形成一个较为统一的区域性国际社会。

古罗马最早的王政时期,国王派遣外交使团,使节由费启亚里斯祭司担任。在共和国时期,这种权利转归元老院。到帝国时期,由皇帝掌管对外政策的一切问题,具体事务则由元首私人办公厅主管。费启亚里斯祭司团的20名祭司分管对外关系。当时设有培养外交家的演说术——外交术学校。罗马共和国时期曾经取得一次举世闻名的外交胜利。公元前168年,罗马外交代表团团长波庇里乌斯迫使叙利亚王退出被其占领的埃及。

由于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法的萌芽也开始出现于罗马。祭司在处理与外国及外国人的有关事务时,所依据的不是纯粹的世俗法律,而是费启亚里斯法。由于罗马的外国人越来越多,又出现了调整罗马人与外国人关系的一整套法律体系,即“万民法”。

关于战争与和平,罗马人也有一套法律规范。战争的正当理由是:(1)侵犯罗马领地;(2)侵犯使节;(3)违反条约;(4)在战争中先前的友好国家援助敌国。宣战的程序是:(1)派遣4名祭司前往该国,举行仪式,诅咒破坏者,并提出要求;(2)祭司们返回罗马,以33天为期等待答复;(3)得不到答复或要求被拒绝,祭司前往罗马边境,将一支枪头烧热并染有血污的镖枪投入该国境内,正式宣战。结束战争的条件是:(1)缔结和约(要举行许多繁杂的仪式)终止战争;(2)敌人投降终止战争,可保全敌人的生命财产;(3)征服敌人终止战争,可自由处置敌人的生命财产。

总之,罗马人是古代创立国家对外关系法律规范的典范。

在中世纪,国际关系有了一些发展,但在国际关系中起重大作用的国家也不多。在亚洲,中国与邻近中小国家建立了以册封与朝贡为特征的松散体系。这一地区体系以中国为中心,以儒家的礼义来规范,不涉及领土和统治。中国在向亚洲、向世界传播文明方面作出了伟大的贡献,从官制、文化到生产技术、音乐和医学等。在欧洲大陆建立了以教皇和神圣罗马帝国为中心的、松散的宗教、政治关系。随着这个大一统的精神体制和政治体制的解体,该地区的国际关系大为改观。其间,地跨欧、亚、非三洲的奥斯曼帝国、蒙古帝国和沙俄等国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从奴隶社会走向封建社会的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曾长期处于世界先进水平,特别是从汉唐盛世开始,在国际关系中发挥过重大影响。

中国是亚洲拥有众多人口和广袤土地的大国,中华民族和邻近国家各民族保持着悠久的历史联系。中国在数千年对外关系中,交替使用政治、外交、经济与军事手段,既以结盟、和亲、赠礼、通商之法与境内少数民族政权和周边国家保持睦邻关系,也以军事手段维护国家统一,征服周边弱小国家。因此,在中国和邻国调整边境领土及解决民族矛盾的过程中,形成了封建性的国家间关系,即弱小国家在名义上依附于中国的封建王朝,并定期纳贡。有史记载的最早朝贡是公元57年,即在汉光武帝建武中元二年,日本邪马台国大倭王正式遣史前往洛阳“奉贡朝贺”,光武帝赐印为“汉委奴国王”。及至明朝又将外商当作朝贡使团来接待,将来华通商——朝贡“册封”联系起来,最终形成了包容数十国的东亚封贡体系。郑和下西洋的主要目的就是宣扬皇威,进行政治察访,巩固和扩大封贡体系,并给这种国际体系注入新的通商的意义。

这种封贡体系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条件。长期以来,中国是个大一统的国家,地大物博,出产丰饶,传统文化根深蒂固,因而具有“天朝大国”的观念,加之,在东亚具有较高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广泛的文化影响,从而形成以中国为中心的区域性国际体系。“诸番入贡,华夷一统”的东亚封贡体系,与西方的殖民主义体系有着根本的区别。中国并非殖民主义国家,从未将周边地区划为殖民地,进行殖民统治。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实际上负有条约义务的政治从属关系。明代以后形成的“宗藩制度”也不同于西方殖民主义体系中的宗主国与保护国制度。中国一般不干涉藩属国的内政。经济上的朝贡关系只具有象征性的意义。中国通过更多的回赠,使之变成互通有无的通商与文化交流。值得注意的是,在清政府于1861年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之前,对外交往由礼部掌管,这反映出中国礼仪之邦的传统。总之,这是国际关系史上以“敬服”为特点的独一无二的国际关系体系。到19世纪中期,东亚封贡体系走向崩溃。

13世纪兴起的蒙古帝国,是世界上前所未有的大帝国。它长期进行的大规模军事征服,不仅破坏了亚欧各地的生产力,而且改变了那里的地缘政治格局。同时,它为了巩固统治,建立驿站制度,保护商路,奖励商业,货物云屯,商人群集,一时从中国到西欧的交通颇为畅通,贸易繁荣。庞大的蒙古帝国使亚欧国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其后,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崛起于中世纪的穆斯林世界,横跨亚、非、欧三大洲。奥斯曼帝国的扩张在国际关系中产生了重要后果。它控制了东地中海,在各地设卡征税,阻碍了东西方的贸易往来和文化交流,迫使已产生资本主义的西欧更积极地寻找通向东方的新航路,进行远洋航行及殖民地掠夺,各国因贸易竞争矛盾日趋尖锐,东西欧、巴尔干和西亚的国际形势更加复杂化,马格里布各民族的社会发展进程亦受到影响。

在中世纪的欧洲,教权和王权发生了冲突。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利用意大利作为战略基地建立西欧的统治,德意志皇帝成为世俗世界的统治者。教皇也试图建立对天主教西方各国的统治,他不仅要作为宗教的统治者,也要成为政治的统治者,对世俗政权有最高权力,对世俗国家间的争端有仲裁权,把神权政治推向西欧和世界,其中包括利用十字军东征去扩大自己的统治区域,加强教皇的权威。教廷在外交活动中,运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包括政治手段、开除教籍、禁止做礼拜、拉拢收买、安插坐探和进行暗杀等。于是,皇帝和教皇为争夺西欧的霸权地位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其结果,教皇日渐失去威望和权力,建立超国家的教皇国的企图终于破产。神圣罗马帝国也遭到削弱,陷于四分五裂。

中世纪末期,王权兴起,西欧国家走上统一之路,这为后来以民族国家为主体建立国际秩序铺平了道路。

中世纪西欧国际关系发展的重要成果是,除了为现代民族国家体制的建立创造了必要的历史条件之外,还出现了常驻外交使节与国际法的萌芽。

最早派出常驻使节的是罗马教皇。随着地中海地区国际贸易的发展,意大利诸共和国相互间派遣外交使节。威尼斯还为此颁布了使节须遵守的行为与活动的系列规章。到15世纪末、16世纪初,向其他国家首都派遣常驻外交代表已成为西欧各国的惯例,并且,外交官从古希腊时代临时的“演说家”变为常驻的“观察家”和“分析家”,即搜集驻在国的情报,研究其政治、经济、社会状况,向本国报告,他们开始用外交密码。这一切为现代外交法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在中世纪的欧洲,所谓释义法学家的学说附带涉及国际关系,但是他们还是把民法规范应用于国际关系。而在后期释义法学家的学说里,国际法开始成为法律的特殊部门,专门适用于国际社会。他们提出各国拥有主权的学说,主张国内最高立法权和管理权、结盟和缔约权、以战争和复仇为形式的自卫权等都归国家所有。此外,后来国际法中的战争法以及使节法的大部分规则也起源于早期的国际惯例。这些都是国际法的萌芽。

古代和中世纪国际关系构成了早期国际关系。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商品货币关系不发达,国家自给自足,闭关自守,早期国际关系的发展缺乏基本的动因,再加上交通和通讯手段十分落后,使得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发展处于相对隔离、孤立的状态,国际关系处于不发达、不成熟状态,总体上呈现出幼年期的显著特点:

1.偶然性。由于自然经济缺乏经济联系的内在冲动,早期国际关系偶尔发生,简单松散,影响不大,不具有必然性、有机性和连续性。

2.地区性。受交通、通讯条件的制约,早期国际关系地域跨度狭窄,主要是邻近地区、邻国间的关系,活动范围受到极大限制,具有明显的地区性和亚地区性的特征。

3.有限性。早期国际关系缺乏内在发展的逻辑,从内容到形式都十分有限。首先是交流的内容有限,主要是一般商品和思想文化的交流。其次是交流的形式和途径极其有限。就形式而言,最先往往是民间交往,国家关系的表现形式较为单一,常常是一种双边或多边的临时接触和直接冲突。就途径而言,主要包括:(1)贸易途径;(2)宗教途径;(3)外交途径。除由国家(君王)派出临时使节外,还有联姻与政治察访等活动;(4)战争途径。战争是当时国家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用于兼并领土、掠夺财富和人才,是国家间人员、土地、物资以及文化科技流动的重要途径,具有明显的暴力性和掠夺性。

4.幼稚性。受制于文明程度,早期国际关系处于幼稚状态,国际交往的观念、行为、方式、习惯较为落后。与不发达的国际关系相适应的是,逐步形成了一些关于战争、外交、调停甚至仲裁的适用等国际惯例,尚无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

因此,早期国际关系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关系。古代和中世纪是国际关系产生并缓慢走向规范、现代的历史过程。

中世纪末期,人类社会孕育着巨变。随着资本主义发生并向全世界拓展,封闭的世界被强行打开,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关系的萌芽出现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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