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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时,没有履行上述告知义务,则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

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及相应救济途径,是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等。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即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可能缺乏了解,而行政机关作为熟悉相关法律知识的执法主体,法律规定其告知义务旨在照顾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的利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包括是否存在行政复议前置 (即必须先复议后诉讼)、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地址、申请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最长期限以及可诉法院的名称、地址等。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时,没有履行上述告知义务,则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其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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