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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过错责任为主要的归责原则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归责”实际上也是法律责任规范中价值评价的客观化机制。“过错责任”的本质是一种道义性的价值评价,它是基于伦理的立场,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的否定评价。与此同时,促进型法律也遵从了“过错责任客观化”的趋势,从考察行为人主观的心理状态转向考察客观的行为状态,行为若不符合某种行为标准意味着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即可推定“过错”的存在。由此,我们认为,在促进型法律责任制度中,过错责任是主要的归责原则。

(一)以过错责任为主要的归责原则

我们可以把促进型法中特定意义的法律责任理解为行为的有责性(43),在本质上,它是指法律基于特定的价值标准对实施侵害的行为以及支配该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所作的“道义非难”和“社会非难”。这套评价机制中的价值标准,就是责任理论中“责任的根据”。它必须立基于法规范的限制范围,以寻求价值标准的客观化,从而使抽象的道义性、社会性非难转变为对行为人主观过错(故意、过失)的探究,实现了价值评价的客观化。“归责”实际上也是法律责任规范中价值评价的客观化机制。

通过文本考察发现,促进型法律责任绝大部分是在行为主体在主观过错的心理支配下从事违法行为而予以设置的。如《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电网企业拒不收购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44);《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45)。“过错责任”的本质是一种道义性的价值评价,它是基于伦理的立场,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的否定评价。“过错意味着行为人的自由意志选择了恶,因而具有道德上的可谴责性,行为人因过错致人损害而承担责任在道义上是正当的”(46)。与此同时,促进型法律也遵从了“过错责任客观化”的趋势,从考察行为人主观的心理状态转向考察客观的行为状态,行为若不符合某种行为标准意味着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即可推定“过错”的存在。特别是随着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行政主体违反法定职责,均可作为判断过错的客观标准。由此,我们认为,在促进型法律责任制度中,过错责任是主要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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