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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意识”与“责任原则”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胡锦涛的讲话中多有“政治责任”、“责任意识”、“尽责”、“工作责任制”、“本职”、“失职”等一类的责任话语体系。本文从当前“责任追究”这样一个背景中切入,对改革开放以来关于“责任”的话题作一回顾,透视其逐级演进的逻辑线索,并将其置入“制度文明建设”这一大范畴。同时人民代表大会还通过法定的程序制约着政府的责任。

制度文明建设中的“责任追究”、“责任意识”与“责任原则”

赖功欧 柳一群

内容提要: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责任”话题的相继推出特别是近期“责任追究”制度的确立,已然证明它是整个制度文明建设中不可缺失的必要环节;然而从深层的文化层面看,我们全民性的“责任意识”仍远未到位,人们的行为方式并非随时伴有责任意识的出现,而“责任意识”又是制度文明建设中最终确立并落实“责任原则”的一大前提。本文不仅追溯了改革开放以来的一系列“责任”话题,据此推出了两个命题: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自由度越高,责任也越重;并在理论上阐述了责任与自由的内在关系。

关键词:责任 制度文明建设 责任追究 责任意识 责任原则 自由

胡锦涛总书记于2010年4月6日《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坚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做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1]胡锦涛总书记还十分郑重地宣布:这次学习实践活动,是在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取得举世瞩目伟大成就,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向前迈进的背景下开展的,是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我们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都前所未有的背景下开展的特别是在全党全国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衡较快发展的背景下开展的,取得了丰硕的认识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显然,这里所指的制度成果,就包括了一系列的责任制度的构建与确立。胡锦涛的讲话中多有“政治责任”、“责任意识”、“尽责”、“工作责任制”、“本职”、“失职”等一类的责任话语体系。

人所共知,当前关于“责任追究”一类的话题,已成为媒体与广大民众的核心话题;诚然,这一话题的深刻时代背景不言而喻——要成功地将中国的改革深入下去,就必然要十分认真地、到位地落实“责任意识”,并最终体系化地确立“责任原则”,这必将与整个中国的制度文明建设的根本问题联系起来。本文从当前“责任追究”这样一个背景中切入,对改革开放以来关于“责任”的话题作一回顾,透视其逐级演进的逻辑线索,并将其置入“制度文明建设”这一大范畴。本文通过线索的整理与分析,揭示出两对关系性命题,其一为: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其二为:自由度越高,责任也越重。显然,第一个命题为第二个命题做了铺垫,因不受约束的权力本身即自由空间更大的权力;故第二个命题更具深度与广度,也更具有实质性意义。本文的论述着重在第二个命题上。

一、关于改革开放以来的责任话题回溯

先让我们通过回溯的方式来展显“责任”话题:

2010年3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一系列配套办法。四份文件围绕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做出详细规定,构建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打出了一套遏制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组合拳”,这是当前关于“责任”话题值得关注的一个最新信号。如果我们从中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年历程来看,制度文明建设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继续前行的一个前提性保障,不仅成为国人的共识,也成为当前切实可见的实施步骤。从这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一系列配套办法,我们完全可以看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步伐正在加快,体系日趋完善。以领导干部任用为界,《责任追究办法》着重防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制度保障;先前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着重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两者相辅相成,形成合力,必将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实行责任终身制度。《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对选拔任用人选的使用意见,以“记实”的方法记录在案,将极大地避免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主体不清、责权关系不明,致使出了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到位的现象,这一“记实制度”意味着终身负责,显然是督促领导干部正确履行选人用人职责的制度化。

此前,即在2008至2009年,中国媒体即已出现一新的极富意味的名词“责任政府”。众所周知,树立政府责任意识,建立起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公正透明的责任政府是我国政府改革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这里须提请大家注意的是,在“责任政府”这一新名词得到媒体广泛宣传之前,即在2008年间,“责任风暴”与“责任意识”便成为中国广大民众耳熟能详的两个名词。其背景是“责任事故”的频频出现,这无庸赘言;然而其所引起的人们的极其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却不得不让理论工作者高度关注并作出具有价值取向性的反思。这一反思过程中出现的最直接的名词即“问责”,从制度建设看,要建立健全责任政府制度与政府监督制约的长效机制,必然要逐步实现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利益政府向利益中立政府的真正转变,这无疑须建立首长问责制度,让各个层次的官员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是到位地负责。官员的眼睛必须由往上看变为往下看,由对上负责变为对下负责。“问责”之问,要求创新公开透明的官员述职报告制度及其信用审议制度,同时还要创新舆论监督制度,问责须有有效舆论监督为保障,它是规范政府行为,杜绝腐败现象的有力武器。

上溯到党的十六大报告所强调:“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权。”这一方面意味着党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另一方面意味着党决心树立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从根本上杜绝任何站在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组织和权力。根据这一思路,可以推出党、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一种新的权力关系:党处于最高的领导地位,下面一边是政府行政权力,一边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党一方面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一方面又制约着政府如何尽职尽责。同时人民代表大会还通过法定的程序制约着政府的责任。在这样的权力结构之下,政府的责任问题才能得到很好的保证。除了制度性的力量之外,政府责任问题还必须得到来自公民以及社会各界的自下而上的制约。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了制度文明建设的重要性,这正是其后出现“责任政府”一说的直接源头。

十六大之前,另一显赫出现在人们眼前的责任名词是“公共责任”,这一概念的出现当然是改革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所传达的内在信息则是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关系,显示了改革深入到一定阶段时,公民及其社会组织的发展要求有相应的制度与承担主体的出现,“公共责任”这一概念可谓是呼之欲出。

而此前则是与中国企业改革直接相关的一些责任名词的出现:监管责任、法律责任,这一时期,一个值得强调的特点是,理论界已开始探究“责任伦理”范畴,这一背景则不仅是中国不断深化的改革浪潮,而且具有全球化特征。

溯源而上,我们无论如何也无法忘却的是改革开放初期即已出现的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一类系列名词;透过这一时期的责任话题,我们分明看到了时代的症候,见证了中国的三十年改革开放之路。

自然,我们现在可以循序渐进地看看改革开放30年来出现的关于“责任”的新名词:联产承包责任制、责任田、责任区、责任人、责任书、责任主体、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责任、经理责任制、监管责任、责任伦理、社会责任感、责任意识、责任风暴、问责制度、问责体系、问责条件、责任政府、政治责任、责任追究等等。须知,新名词与新概念的出现,决非人们任意而为,它是社会缩影,是一种现实状况凝固到一定程度的实际表征。“责任”名词的不断增多,让我们多少理解了,比之计划经济社会,市场经济社会更是一个契约社会与法制社会,它意味着凡有能力“作为”的人,就要相应地承担其“作为”的责任。经过了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当今中国,人们越来越感到,对所有社会阶层来说,深化、强化责任意识都势在必行;而关于政府责任的种种研究与探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人民论坛》杂志社2008年组织的一项专题调查:“89.18%的受调查者认为专家的社会责任感总体趋势是在滑坡,89.8%的受调查者认为,近几年来专家学者已有相当一部分或整体上失去了社会责任感。在这个由7000多人参加的调查中,77·65%的受调查者认为,专家学者的社会责任感应该比其他群体高。对于专家学者履行社会责任的缺失或社会责任感的滑坡,超过七成的受调查者表示不能原谅。”[2]不久后,《人民论坛》还联合人民网进行了“群众与基层干部”的专题调查,共有9533人参与。调查设置的问题是:你认为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哪些?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排在第一位的是“对工作缺乏责任心”,占受调查者的68.46%。如果说,一个可以而且能够代表社会价值取向的专家与干部群体也失去了基本的社会责任感,其他群体将会如何呢?这是可想而知的。由此而兴起的2008年“问责风暴”,其问责范围之广、问责言论之严厉及行政问责之密度都远超往年。

责任话题的追溯及其以上两个专题调查,让我们不得不反思“责任”与制度文明建设的内在关系,而我们的最终结论是:从责任意识的树立,到责任原则的落实,到责任追究的确立,是一个完整的“责任环”,它本身就是一种制度文明建设,然而它决非一蹴而就。“文明”意味着一个长时段的历史与文化的熏陶,只有当人们的生存方式与行为方式都嵌刻出责任二字,这种制度的功能才显现出来;可见制度与文化的力量之大。近期“责任追究”制度的确立,已然证明它是整个制度文明建设中不可缺失的必要环节;然而从深层的文化层面看,我们全民性的“责任意识”仍远未到位,也就是说,人们的行为方式并非随时伴有责任意识的出现,而关键的问题在,“责任意识”又是制度文明建设中最终确立并落实“责任原则”的一大前提。因而,谈责任就必须紧扣制度二字。

二、责任话题的学理基础

对“责任”话题做一哲学基础的探讨是有必要的。在中国改革开放这个思想大大活跃、观念大碰撞、文化大交融的时代,这一探讨还将有助于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背景下的责任价值取向的确立。

我们先以行政责任为突破口,从理论上探讨为什么行政责任既是制度的又是伦理的。行政责任作为制度化的责任,不仅因其是以制度化形式存在着,而且还会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丰富并延续其种种形式。而道德责任作为一种人的社会责任,也会受到种种文明规范等制度化的社会因素来规范。行政责任的伦理性特征突出表现在行政组织及其人员对社会公共性的遵从,对全体大众的友爱。在某种意义上,行政活动中的一切责任行为,都通过转化为道德责任的形式才会使行政责任成为一种更具文明社会意义的责任,才会使行政责任得到更为有效的实现。显然,在更深的层次上,制度上的规范终究会趋同于人性上的道德要求。从“统治”到“善治”,正由于其彰显了政治文明中“公共利益”的历史必然,才成为当代世界各国政府和行政改革的核心理念和建构方向。无疑,“善治”中的公平正义理念意味着最大限度地增加人类公共利益。而此中“道德律”必然会成为行政活动中最为内在的力量。

哲学史上第一个在学理基础上将职责或责任作为一个专门范畴来探讨的哲学家,是费希特;他在其影响巨大的《伦理学体系》中专门用了“第三编”整整一个篇章来深入探究“职责的系统概观”,下又设“狭义职责学”的专章来涵括“普遍直接职责概论”与“特殊职责概论”(在这一概论中专门讨论了学者、教师、文学艺术家、国家官员、低等阶层的职责等内容)。这里我们要特别提出的是,费希特强调人之责任意识、责任行为的“无法根除的善的本原”[3],这一“善的本原”说与中国儒家的“良知”说极为相似;而费希特职责理论的旨归则是“在这个基础上就能逐步建立起一种道德思维方式”[4]

然而,仅仅从公共利益的“善治”视角来谈道德责任仍是不够的,“责任”无法避开“自由”这一话题。从伦理学的角度看,责任与自由是一对范畴。20世纪西方著名哲学家勒维纳斯,针对西方张扬个体的“主体性形而上学”而提出的“我为他人负责”的伦理思想,他将责任与自由作为一对范畴联系在一起。责任先于自由,是其伦理观中的基本理念。在他看来,我之所以对他人负责,正是“自我”的一种独特性、唯一性与不可替代性的体现。自由从来都是有限的,“它有限,因为它是与另一人的关系。”[5]他认为那种没有责任心的自由,是一种纯粹游戏的自由。任何个体在自由抉择之前,都先在地具有为他人负责的品性,这种品性当然是一种善良品性,它意味着“自我”是先于自由的责任者。因而,“在善良中成为责任者,就是在自由之内或者之外成为责任者。伦理先于自由而潜入到自我之中。在善与恶的双极性之前,自我就已经在承受的消极性中与善为伍了。自我在选择善之前就与善为伍了。”[6]这种表征意味着:在我还未选择前,善即选择了我。因而我为他人负责,完全是我的一种存在方式,是我内在本性的自然流露。但它同时也是一种不求互利的单向的责任关系,无私的博爱由此而建立。他还宣称:“从我到我自己终极的内在,在于时时刻刻都为所有的他人负责,我是所有他人的人质。”[7]这种表征则有着另一种内涵:我为他人负责同时也意味着我不得不为他人负责,因而责任永远先于自由。

对西方古典自由主义者而言,“自由选择”给选择者带来的责任之一,是维护他人的自由选择的权利。这是比自由选择本身更加重要的立场,实质上这也是自由的一大特征。用伦理主义与行为主义的话语说:你的自由无法完全回避对他人自由的责任。杜威在《一个伦理学批判理论的纲要》中指出:“责任是……性格和行为的同一性的一个方面。我们对我们的行为负有责任,因为行为就是在行动中被客观化的我们自己。”[8]所谓“被客观化的我们自己”,是说你的行为无非是你个体的完整的表征。当你有能力行使你的自由时,你的所有行为都是你自由选择的结果,因而必须由你自己承担责任。你的每一“作为”,其实都留有历史痕迹,不论你能看见与否。生活中,自由与责任的确是不可分割地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你在扩大自由空间的同时,也在增添你的道德责任。因为我们生活的世界就是这样一个相互作为主体,同时也相互作为对象的世界。里德还就自由意志及能力的角度概括道:“积极能力必然地隐含在人是能够承担道德责任的存在者这一观念中。”[9]里德强调,一个负责任的道德存在者的概念意味着,他有能力去做他需要承担责任的事情。实质上,里德是想将“积极能力”与“道德责任”对应起来,这与勒维纳斯那种无条件、全身心地为他者负责的伦理观是多少有些区别的。

《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的作者阿马蒂亚·森,是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他也将自由与责任作为一对相互依赖的范畴,他深刻地指出:“自由与责任的联系是双向的。没有实质自由和可行能力去做某一件事,一个人就不能为做那件事负责。但是,实际上有实质自由与可行能力去做某一件事,也就向一个人施加了义务去考虑是否做那件事,而这就确实涉及个人责任。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对责任既是必要的,也是充分的。”[10]在对经济与伦理关系的考察中,他深感:“人们自己必须承担起发展和改变他们生活于其中的世界的责任……我们不可能逃避这样的想法:我们所看到的发生在我们周围的可怕的事情,本质上是我们的问题。它们是我们的责任——不管它们是否也是别人的责任。”他由此而宣称:“个人责任没有替代品。”[11]

中国正在步入法治社会,制度文明的建设呼唤并强化着社会的“责任体系”。马克思曾以社会发展的三形态对应于人的历史发展三阶段。所谓人的历史发展三阶段分别指:人的依赖、物的依赖、自由个性。具有辩证意味的是,发展自由个性与承担社会职责是无法分离的。获取自由越多,责任也越大。这其中学理的内在逻辑是:在一个社会群体中,人们的自由空间越大,互动、互涉的关联也越强,越需要规则、责任及其相应的价值观;一味放任而缺乏约束,彼此不负责任的状态,必然导致社会的解体。没有规矩,难成方圆,这正合了萧伯纳那句名言:自由意味着责任。

1848年2月,马克思、恩格斯在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问世宣言书《共产党宣言》中首次提出:共产主义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一切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条件”。这标志着马克思、恩格斯从社会学视角探讨人的全面发展思想的初步确立。注意,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一切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这一最终目标的前提条件是“每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显然,这里的逻辑是:没有个体就没有全体。个体是基础。足见马克思对个体自由是何等地关注!在马克思看来,自由是人的本质的复归;争取自由的过程,就是争取人的本质的复归过程,也是人的解放的过程。恩格斯也曾明确说社会主义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无论如何,马克思、恩格斯将其最终目标指向了“所有人”、“一切人”,这显然是一种重要的价值取向——是将个体自由而全面发展作为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集体目标加以促进的价值取向。共产主义的目标就是全体人类的解放,实现人类的自由。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整体的目标取向与个体的职责是内在地关联着的。在目的论领域中,共同体是先于个体的。其中的逻辑是:没有整体,则个体既无意义,也不可能最终实现。例如单个的棋子是没有意义的,必须把它放在棋盘中,与其它棋子发生关系,它才有自己的角色、功能与价值。从责任意识的视角看,只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才能各得其所。任何个体的人,都是社会的人;人的社会属性从来就不是什么后来附加上去的东西,而恰恰是这个“社会属性”,让他既享受权利又负有责任。这个责任既是对其自己的责任,也是对他人与共同体的责任。因为“从本体论上说,个体的人与共同体是彼此相关的,若彼此独立他就无从存在。即使某些个体的人确实可以做到自我生存,因而成为一类独一无二的存在,他也只是一种有限的存在,而未能完美地实现人的理念。因为,人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完善。对于他来说,成为一个持久性共同体的一员,乃是本质性的。”[12]

正是站在社群主义的角度,我们清楚地看到了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首先遭到了来自西方自身的批判。为什么?因为新自由主义所导致的个人主义的极度膨胀,危及的整个人类社会与整个自然界。正是不受限制地疯狂追求个人利益,加剧了个人主义与犯罪之间的关联性。因而在上个世纪90年代后大行其道的新自由主义,在其欢呼资本主义赢得了“全球胜利”的同时,立即遭到了来自方方面面的质疑与批判。英国的理查德·贝拉米写下了《重新思考自由主义》一书,就从社会学角度,以具有社会道德内涵的自由“社群主义”思想,批判了欧洲及北美的新自由主义观念。近年来,“社群”“社群社会”“社群主义”等概念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西方学者的理论中,美国的郝大维、安乐哲在其《先贤的民主》一书中就指出,以自然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所设定的个人唯意志论概念,本质上是18世纪与19世纪经济学中“经济人”的概念;其要害在脱离社群及其社会关系来抽象地界定个人,使自我利益凌驾于人类同情心之上。他还指出了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理论,是将“权利”摆在“善”之上。而倡导“共同体”的思想家麦金太尔,主张回归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传统,他也发起了对后罗尔斯主义新右派的自由意志论的批判。布隆克更是以“个人主义与社会死亡”为题,全面分析了个人主义如何破坏道德秩序而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多诺休则直接提出要重建理想与道德系统,并指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实现个人自由。文明社会的进步,越来越证明只有通过社群的联系,个人自由才是有意义的。荣格就说过:“我”需要“我们”,才成其为“我”。其实在中国儒家观念中,个人“权利”都是由社会给予的。(当然,传统中国思想对个人权利的“社群主义”式的理解,旨在促进社会利益而不是个人的权利。)有意思的是,亿万富翁索罗斯在《大西洋月刊》上撰文激烈批判资本主义体系,甚至在《开放社会——改革全球资本主义》一书中,对弗里德曼“市场原教旨主义”的新自由主义展开了深入的批判。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就连西方一贯持自由主义思想的学者也开始省悟“责任”的重要,他们在倡导全球伦理之时,视全球伦理为一种责任伦理;而那些不断兴起的所谓“浅绿色文明”、“深绿色文明”等运动,无疑是在突出地强调人对全球生态、对人类子孙后代担负起真正的责任来。上述来自西方学者对过度的新自由主义的批判,实际上也提醒了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实践中,必须确立“责任体系”的对应框架,并相应地展开系统的学理研究。而本文同时亦欲倡导一种理念:“责任”是“公平正义”的内核。

三、从责任意识到责任原则:马克思主义时代化的重要话题

物质——制度——精神,这是文化的三层次进路,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经之路。改革开放以来,责任的话题的逐步深入已充分显示了这一逻辑层次的秩序。这里,重提“责任意识”,是着重在强化其精神层面的内涵,要让整个民族牢牢树立起责任意识,决非易事,它需要整个文化的支撑。所谓责任意识,就是通过某种文化代码而自然显现的人的一种意识,它让人在一定场合下自然清楚明了地知道什么是责任,并自觉、认真地履行社会职责,并在参加社会活动过程中把责任转化到行动中去的心理特征。显然,这是已经深化到精神层面的一种心理特征。

这里,笔者要强调的是:我们势必要将责任意识与责任原则作为一对范畴,并将其作为今天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大众化的重要话题。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必定要随着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着重回答并解决时代的新主题。显然,对中国而言,紧迫而实在的问题就是关联着权力与责任的公平正义问题。而责任问题只有在整体文化氛围的保障中,才能使我们这个民族在思想观念中真正地树立起“责任意识”,从而进入到当今的“责任原则”时代。我们虽已讲了多年的责任意识,但我们并没有在深层的精神层面上建树起责任意识,也就是说,我们还没有达到遇事“问责”的境界,更谈不上遇事持“责任原则”之态度;这从不断出现的“责任事故”及其相应的“责任风暴”中可以看出。当然,这更加说明制度文明建设的艰难性。但任何艰难曲折都是可以克服的,对理论工作者而言,建树起这个时代的价值取向十分重要。何况我们正处在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大众化的大背景中,然而正是这一背景处处提醒我们,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大众化,必将使当前的责任话题置入责任意识与责任原则的统一之中。然而对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而言,其必经之路是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大众化背景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而“责任意识”与“责任原则”统一的适时推出,必将会在中国改革发展的进程中扮演一重要角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贯穿的马克思主义立场,就必须始终站在人民大众立场上,把造福百姓作为最大责任。因而,责任意识是个必要前提,然而光有意识不行;责任原则是个更为根本的核心所在,识而未行、识而无行既不是真正的识、更不是真正的行。这其实也是知与行的统一,真知与实践的统一。

当今中国,仍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中,一切为了人民利益,坚持以人为本,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当前,收入分配与社会正义已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问题。责任意识的树立与责任原则的确立,正好可以对应这一问题;特别是责任原则的确立与推行,无疑能起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价值取向的保障作用。可以说,当前整个责任制度的文明建设,尤要以责任原则开先,它对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特别是公平正义问题,是一种合理而科学的促进。如果说,当今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仍须在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大众化背景中进行,那么,责任意识与责任原则的统一,必定成为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大众化的重要话题。

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无论有多少新的探索、创造乃至发展变化,使马克思主义成为它自己并且始终不变的最高原则或根本原则,其中就有这样两条:一是“科学发展”的合理原则,二是“一切为了人民”的价值导向。这两条概括来自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但不仅仅属于哲学;它还符合了人类进步的普遍原则即“(科学)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它以高度的科学自觉性显示了马克思主义的先进个性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内在合理性。一方面,没有“科学发展”就会背离了真理,做什么事都难以成功;另方面,没有“一切为了人民”,就不再是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者了。所以,其他任何表述归根结底都不能与这两条冲突,相反倒应以这两条为准则。胡锦涛总书记所说的“发展为了人民”,正是依据了这两条准则。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原理告知我们:科学发展的目的及其前景,正是“人的全面发展”前提下的和谐社会。因而胡锦涛总书记还在十七大报告中要求我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正是基于人民至上、一切为了人民利益的价值导向,十七大报告向全中国人民坦诚示言:“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我们知道,让每一个人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也正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人文主义思想精髓所在。今天,我们之所以说社会主义必然胜利,根本缘由就在社会主义的终极价值取向与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它能够得到全体人民的认同与选择。

然而关键的是,如何在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公正地满足人人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条件,这正是本文将责任意识与责任原则的统一,置于“有效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题中应有之义的根本理由所在。深富责任意识的各就各位的责任原则之确立,才是在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大众化条件下,继续把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并在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中人人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就必须在根本上认识“责任原则”落到实处的重大意义。

当年亚当·斯密在倡导市场经济那只“看不见的手”时,就断言没有公正就没有市场经济。事实上,市场经济既基于自由竞争的机制,也基于契约社会的一套规则体系;前者仰仗于自由创造,后者仰仗于诚实守信。契约社会必须是人人严守规则与职责的社会,现代信用制度就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契约关系制度。这是责任意识与责任原则的始源性意义。然而对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而言,其必经之路是马克思主义时代化背景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而“责任意识”与“责任原则”统一的适时推出,必将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扮演一重要角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贯穿的马克思主义立场,就必须始终站在人民大众立场上,把造福百姓作为最大责任。因而,责任意识是个必要前提,然而光有意识不行;但识而无行就更不行,这其实也是知与行的统一,真知与实践的统一。

在改革开放取得辉煌成果的今天,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继续把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既需要责任意识的开路前行,更需要责任原则的制度约束。二者的真正统一,即统一的制度上,只有真正的制度保障,公平正义才能出现。然而制度保障谈保容易,它需要实实在在的深层文化的依托;需要长年的素质熏陶,更需要道德理性的成功培育。责任可划分为道德或法律两方面,人对其行为后果的承担,远非法律范畴所可全部涵括。所以康德就着重指出,人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人是可以通过教化而达到一种自由与责任的平衡而成就其完善人格的;康德由此而主张从教育途径来寻求实现公正与共同善。事实上,教育若不能使人对于人类公正的“共同善”具有敏感性,则至多是一种非理想的专业技能教育。当然,自由是对必然性规律的一种认识,它首先要求的是一种能力,由此,专业教育不可或缺。然而专业教育与综合性的素质教育是何种关系?正是在这一点上,至今人们的认识未能到位。须知,古今中外,教育的最基本的理念无非是:什么是好的教育,什么样的教育能使人具备完善人格。一种良好的教育意味着它能使人的创造性天赋得到发掘与发展,同时实现“善”的内在禀赋。康德强调:“人应该首先发展其向‘善’的禀赋。”[13]实际上,人格教育是古今以来教育中的最基本教育,一切技艺专业性的教育亦应以此为旨归。自然,人格教育又是以道德教育为基础而又使人达于真善美的一种完善性教育。儒家注重的“变化气质”的熏陶式教育就是一种人格教育,古希腊人所言“身心既善且美”,文艺复兴时代拉伯雷所言“全能的人”,欧洲近代卢梭所言“既能行动又能思想的人”,都将其教育的人文价值取向指向了完善人格。须知,自由创造与道德责任的统一,是在完善人格中实现的。而完善人格的价值取向须在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中实现的,这再一次地显现出责任话题的重大意义。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从长远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前提下的社会主义社会,一定是个责任意识前提下而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而充满创造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自由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西方学者乔舒亚·库珀·雷默提出“北京共识”一说,创新、自主、可持续发展是“北京共识”的三定理。他坚信“北京共识”将给世界带来希望并取代陷入困境的“华盛顿共识”。显然,中国亟待创新带来的真正有实际价值的成果。然而须知,创新既始于思维能力的培养与教育,又基于公正的个人品质。因而就创新本身而言,我们还需要创造一个有利于创新的公平正义的社会机制与氛围;一种自由竞争的良好机制,是建基于责任意识与责任原则之上的行为机制,它必将成为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大众化最为深厚的制度文化资源。

(作者简介:赖功欧,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柳一群,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教授)

【注释】

[1]胡锦涛:《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2页。

[2]《专家社会责任感在滑坡》,见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出版《报刊文摘》,2008.6.23。

[3]费希特《伦理学体系》,梁志学、李理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48页。

[4]费希特《伦理学体系》,梁志学、李理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52页。

[5]勒维纳斯:《上帝·死亡和时间》,余中先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18页。

[6]勒维纳斯:《上帝·死亡和时间》,余中先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15页。

[7]勒维纳斯:《塔木德四讲》,关宝艳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1页。

[8]约翰·杜威《一个伦理学批判理论的纲要》,见徐向东编:《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08页。

[9]威廉姆·L罗维:《责任、行动者因果关系与自由:一种18世纪的观点》,见徐向东编:《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93页。

[10]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5页。

[11]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4页。

[12]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14页。

[13]康德《论教育学》,赵鹏、何兆武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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