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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本案中,被告红番茄KTV歌厅作为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没有过错,故对产品缺陷不承担责任。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条文解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以案说法4】2007年5月某晚,魏某与他人相约到红番茄KTV歌厅唱歌,魏某在歌厅里点了银麦啤酒若干。其间,一瓶银麦啤酒发生爆炸导致魏某左眼受伤。当晚魏某被送到人民医院救治,用去医疗费2万余元。魏某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后期医疗费评估为15000元,用去鉴定费600元。后魏某起诉红番茄KTV歌厅以及银麦啤酒公司。本案中,魏某已举证证明其因银麦啤酒瓶爆炸致伤左眼的事实,银麦啤酒瓶爆炸导致原告受伤已对原告造成了不合理的危险,被告银麦啤酒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够充分证明其有对该缺陷承担责任的免责事由,故对原告应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销售者只对缺陷承担过错责任,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的,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红番茄KTV歌厅作为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没有过错,故对产品缺陷不承担责任。

关联参见

《产品质量法》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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