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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死刑案件辩护项目”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担的“加强死刑案件辩护项目”,对于该问题的深入研究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贵州点调研组对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59个死刑案件、B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39个死刑案件、C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2个死刑案件进行了调查。在调查的100件案件中,被告人供认的超过50%。律师申请精神病鉴定的2件,其中1件被驳回,1件被鉴定认为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关于“加强死刑案件辩护项目”的调研报告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新一届人大议事日程。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宪法规定,国内外对死刑问题高度关注的背景下,被指控犯有可能适用死刑的犯罪的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在当前成了立法、司法、学术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担的“加强死刑案件辩护项目”,对于该问题的深入研究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该项目的内容之一是对贵州省部分地区的100件死刑案件进行调查以了解西部地区对于被指控犯有可能适用死刑的犯罪的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人权——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的保障情况。本次贵州地区的调研活动自2004年9月下旬开始,10月下旬完成。

一、概况描述

1.调研选点

由于时间紧,贵州点的调研选点定在3个地、州、市,即在A市、B州及C地区抽取一定数量的初审适用死刑的案件进行调研。

A市,行政区域总面积8034平方千米,辖6个区,3个县,1个县级市。总人口346.27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58.49万人。人数较多的少数民族有苗、布依、土家、侗、仡佬等族。

B州,全州行政区域总面积2.62万平方千米,辖10个县(其中1个水族自治县),2个县级市。总人口387.53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48.41万人。

C地区,全地区行政区域总面积1.80万平方千米,辖8个县(其中4个民族自治县),1个市,1个特区。总人口382.85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33.69万人。人数较多的少数民族有侗、土家、苗、仡佬等族。

贵州点调研组对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59个死刑案件、B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39个死刑案件、C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2个死刑案件进行了调查。现对这100个死刑案件着重从如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2.案件类型

就案件类型来讲,在调查的100个案件中财产类(抢劫)案件42件;毒品类11件;暴力类案件46件,其中故意杀人40件,故意伤害5件,拐卖妇女儿童1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1件;其中共同犯罪案件达到49件。尤其是从上述54件贪利性犯罪案件(从犯罪学角度讲,以图财为动机的犯罪均称为贪利性犯罪,故将财产类案件、毒品案件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案件并称为贪利性犯罪)、46件由于各种矛盾处理不当而发生的案件来看,人们的利益观和人与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威胁到了社会的健康发展。

3.案件发生时间

就案件发生时间看,1999年发生的案件中,抽查了7件,即抢劫1件,占该年抽查案件总数的14.29%;毒品2件,占该年抽查案件总数的28.57%;故意杀人2件,占该年抽查案件总数的28.57%;故意伤害0件;拐卖妇女儿童1件,占该年抽查案件总数的14.29%;票据诈骗1件,占该年抽查案件总数的14.29%。2000年发生的案件中,抽查了10件,即抢劫6件,占该年抽查案件总数的60%;毒品0件;故意杀人4件,占该年抽查案件的40%。2001年发生的案件中,抽查了34件,即抢劫12件,占该年抽查案件总数的35.29%;毒品0件;故意杀人18件,占该年抽查案件总数的52.94%;故意伤害4件,占该年抽查案件总数的11.76%。2002年发生的案件中,抽查了27件,即抢劫13件,占该年抽查案件总数的48.15%;毒品5件,占该年抽查案件总数的18.52%;故意杀人8件,占该年抽查案件总数的29.63%;故意伤害1件,占该年抽查案件总数的3.70%。2003年发生的案件中,抽查了19件,即抢劫10件,占该年抽查案件总数的52.63%;毒品4件,占该年抽查案件总数的21.05%;故意杀人5件,占该年抽查案件总数的26.32%;故意伤害0件。2004年发生的案件中,抽查了3件,即故意杀人3件,占该年抽查案件总数的100%。可见,抢劫案件和杀人案件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

4.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就自然情况来讲,调查所及案件共有被告人191人,其中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有127人,占总人数的66.49%,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有15人,占总人数的7.85%;在一审中被判处死刑的127人中有111在二审被判处死刑,维持率为87.40%;有12人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1人被改判为无期徒刑,有1人被改为有期徒刑,改判率为11%,另有发回重审在案卷中未见最终判决书的2人。在被判死刑的127人中,从性别特征上看,男120人,占被判死刑人数的94.45%,女7人,占被判死刑人数的5.55%;从居住地特征上看,居住在农村的69人,占被判死刑人数的54.33%,居住在城市的58人,占被判死刑人数的45.67%。在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人数的111人中,从民族特征上看,汉族84人,占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人数的75.67%,布依族8人,占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人数的7.20%,苗族8人,占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人数的7.20%,彝族4人,占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人数的3.60%,土家族1人,占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人数的0.90%,穿青人(待识别)3人,占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人数的2.70%,回族1人,占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人数的0.90%,壮族1人,占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人数的0.90%,水族1人,占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人数的0.90%;从职业特征上看,无业人员65人,占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人数的58.55%,工人4人,占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人数的3.60%,商业从业人员3人,占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人数的2.70%,其他从业人员39人,占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人数的35.13%;从年龄特征上看,18~25岁46人,占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人数的41.44%,25~35岁35人,占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人数的31.53%,35~50岁26人,占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人数的23.42%,50岁以上4人,占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人数的3.60%。这组数据反应出,居住在农村的18~25岁的居民成了最严重犯罪人员的主要组成部分。

5.其他

就案件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看(不含毒品、票据诈骗犯罪),家庭关系6件,其他关系13件,朋友关系5件,陌生人对陌生人64件。

二、辩护权保障情况分析

1.辩护情况

在调查的100件案件中,被告人供认的超过50%。律师申请精神病鉴定的2件,其中1件被驳回,1件被鉴定认为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辩护种类看,在一审中有指定辩护人105人,占74.46%;委托辩护人36人,占25.53%;在二审有指定辩护人97人,占74.05%;委托辩护人34人,占25.95%。

2.审判情况

就一审判决结果而言,有罪判决的100件,其中死刑立即执行99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件,无罪判决的0件。就上诉的97件案件的结果而言,不变更原判的77件,变更刑度的18件,发回重审的2件,维持率79.38%。在最终判决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89件,判处死缓的8件,判处有期徒刑1件,还有2件发回重审的案件在案卷中未见最终判决书。

3.审判期限

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到逮捕的平均时间看,抢劫类案件要25.95天,暴力类案件要21.87天,毒品类案件要48.13天,全部案件平均时间要26.52天。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到被移送检察官的平均时间看,抢劫类案件要88.38天,暴力类案件要100.14天,毒品类案件要89.37天,全部案件平均时间要93.95天。从一审开始到一审结束的平均时间看,抢劫类案件要47.88天,暴力类案件要40.20天,毒品类案件要77.27天,全部案件平均时间要47.57天。从上诉开始到上诉结束的平均时间看,抢劫类案件要142.07天,暴力类案件要134.91天,毒品类案件要146.36天,全部案件平均时间要149.22天。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到执行死刑的平均时间看,抢劫类案件要388.43天,暴力类案件要436.16天,毒品类案件要436.10天,全部案件平均时间要415.90天。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到律师介入的平均时间看,抢劫类案件要170.87天,暴力类案件要148.95天,毒品类案件要174.67天,全部案件平均时间要161.17天。

4.死刑复核程序

在100件死刑案件中,有97件的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有3件没有上诉,直接进入死刑复核程序。在调查的100件案件中无审判监督程序和赦免程序。

5.死刑执行情况

从执行时间看,一般集中在某些特定的时间(如,禁毒日等)。从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方式看,只有两个罪犯被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其余的罪犯被采用枪决的方式执行。

6.分析意见

通过对以上数据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辩护效果受到限制。原因在于:A律师介入时间太晚,律师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平均161.17天才介入,这极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维护。B指定辩护远多于委托辩护。就目前刑事辩护的实践情况看,由于经济原因,承担指定辩护任务的律师为死刑所作的努力非常有限,大多流于形式,表现在辩护词说理不透,过分简单。C畏于被追究伪证罪责任,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大多较为消极,一般仅出庭简要发表辩护意见。D终审裁定往往不及时送达给辩护人,剥夺了辩护人在被告人被执行之前对于终审裁定进一步反映有关情况的机会。

(2)从羁押到逮捕,平均用时为26.52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严重侵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才可以延长至30天。即使个别案件需要延长,总体上看,从羁押到逮捕所耗费的时间明显侵犯了被告人的诉讼权益。

(3)从被羁押到被执行死刑,平均用时为415.90天。如此短暂的诉讼期间,明显不利于保护被指控犯有适用死刑的犯罪的被告人的生命权。同时,也难以保证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4)上诉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实质上取消了死刑复核程序。这减少了发现和纠正错误裁判的机会。

(5)相对集中处刑不利于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标准的把握。

(6)审判监督程序没有发挥作用。终审裁定宣判后,很快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做法,不利于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程序的作用,更难以显示国家对剥夺生命应有的谨慎。这不利于防止错误的发生,也不利于培养生命神圣的观念。

(7)采用枪决方式执行死刑仍然是死刑执行的重要方式。行刑方式的文明进程非常缓慢。行刑的人道性很难体现。

调研组成员:

主持人:吴大华

调研组成员:杨正万、张 雯、杨 琼、王开武、陈子军罗 鹰、王 飞、朱文君

(本文系2004年11月8日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英中协会举办的“加强死刑案件辩护”国际学术研讨会的主题发言稿,论文以“限制死刑的理性思考”为题发表于《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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