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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有过错的责任承担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强制性是一切法律责任共有的特性,民事法律责任也不例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具有多元性,由此决定了作出行政制裁措施的机关及程序具有多样性,这也是行政法律责任与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不同之处。违宪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主体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义务),人民法院有责任(义务)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等。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行为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定后果。本章所讲的法律责任是指后者。

法律责任与其他责任如道德责任、纪律责任等不同,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法定性。即法律责任是由国家运用法律形式事先予以明确规定的、要求必须实施的法律行为模式。法律责任的性质、范围、大小、期限,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一般社会责任,比如道义责任,在调整人们的社会关系中,没有规定什么行为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第二,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事实相联系,具有条件性。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行为不违法,则不能追究责任。这里所指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并行为人自身存有过错行为。这与引起道义责任、纪律责任的行为是不一样的。同时法律责任不仅由主观上的过错行为引起,有时也由一些法定的无过错行为引起。

第三,法律责任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这种国家强制性一方面表现为国家制裁方式的实现,即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当他作出相反行为时,即应受到制裁。另一方面表现为责任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的组织追究,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进行此项活动。

法律责任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如果说我们对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分析属于静态分析的话,那么,我们对法律责任的研究则偏重于动态的研究。在动态中研究法律运行和法律实现,其意义是多方面的。主要反映在具体的法律意义、直接的社会意义和根本的社会意义三个方面。法律责任的具体法律意义,在于恢复被违法行为破坏或阻滞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任何违法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律和法律秩序,通过追究法律责任,被违法行为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得到重新恢复,从而使法律秩序得到保护,正义与公平得以实现。法律责任的直接的社会意义,在于惩罚违法者本人,从而防止其重新违法。同时教育社会上的一般人,使人们增强法律意识和守法的自觉性。法律责任的根本的社会意义,是保卫现存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责任在维护法律秩序的同时,就在实现着保护社会秩序的职能,使社会制度得到保护。

二、法律责任的类型

法律责任的类型是指承担法律责任方式的类别。对法律责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按不同的分类标准,作出多种不同的分类形式。其中最为常见的分类是按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作出的划分。之所以以此为标准进行划分,是因为在引起法律责任的条件中,违法行为是最主要的条件。依此标准,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

(一)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责任的特点有:(1)民事法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的后果。民事法律责任就是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具体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法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两类。(2)民事法律责任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和解。强制性是一切法律责任共有的特性,民事法律责任也不例外。但应该注意的是,在一定条件下,民事法律责任不一定要求国家相关的有权机关的干预,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由当事人在国家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和解,协商解决。(3)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在民事活动中,违法民事义务往往与财产损害有关,这就决定了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具有经济内容的财产责任。但这些财产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某些非财产责任的承担,比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二)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责任的特点有:(1)行政法律责任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的,即在行政管理中,由行政主体一方违反行政法律义务或相对人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或其他关系中违法而引起的责任不是行政法律责任。(2)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机关及追究程序具有多样性。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具有多元性,由此决定了作出行政制裁措施的机关及程序具有多样性,这也是行政法律责任与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不同之处。(3)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关都具有单一性即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来追究,而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关既可以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也可以包括国家的行政机关。

(三)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刑事法律责任的特点有:(1)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根据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般来说,只有当违法行为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也就是实施了犯罪行为才能受到刑事制裁。(2)刑事法律责任是最严重的法律责任。从责任形式上不仅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主刑和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而且包括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死刑。(3)刑事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一方面,犯什么罪,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应当依法确定,即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根据犯罪人的自身悔过程度,可以对其加刑或减刑,以加重或减轻刑事法律责任的程度,但这些变更也应是有法可依的。

(四)违宪法律责任

违宪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违宪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一法律、法规或规章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二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活动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由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因此,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活动都是无效的。我国监督宪法的实施和认定违宪责任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违法行为责任的追究主要包括上述四种形式,但这四种形式有时不是单独使用的。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有时需要同时追究多种形式的法律责任。

三、归责原则

归责是对法律责任的归结。法律责任的归结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这就是归责原则。它是法律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

根据各国立法现实状况,一般采取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主体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最核心的问题。过错责任原则把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使行为人对其自身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权利,也有利于教育行为人。

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含义包括:(1)在具体的责任构成中,过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其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还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存有过错,才应当承担责任。(2)过错在整个责任构成要件中占有最终的和最核心的地位,不能与其他构成要件比如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等量齐观,同时还要在过错的范围内来理解和考察其他构成要件。(3)过错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大小的依据,无过错无责任。(4)过错构成了承担责任的要件,也由此产生了抗辩的理由。其抗辩的理由就是无过错,只要证明自身无过错,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因行为或与行为相关的事件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时,其具体条件和事由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在我国,立法对一些特殊行业采用了这种归责原则。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归责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作为责任承担的条件,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的结果,行为人即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这种责任的归责形式也称之为“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是一种绝对责任,即无过错并不构成抗辩事由。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法官)根据公平概念,结合当事人财产状况及其他条件,确定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的法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利益权衡的过程,在损害事实是由于第三方介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者无法区分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状态等情况下造成时,仅仅让一方承担损害结果,是明显有失公平的,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就体现了公平责任的原则。

四、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是由一定条件引起的,其条件就是所谓的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一)主体

法律责任需要一定的主体来承担。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并不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就自然人来说,只有到了法定年龄,具有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不能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即使其行为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也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对他们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依法成立的法人和社会组织,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自成立时开始。

(二)行为

有行为才有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这里所说的违法行为是广义的,包括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直接侵害行为是指直接侵害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直接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间接侵害行为是指虽未侵害受害人的法定权利或未直接对受害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但由于行为人未能对直接侵害法定权利者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尽到义务,从而导致或促使直接侵害发生的行为。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二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条件。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形。

(三)心理状态

构成法律责任要件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确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称为疏忽;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称为懈怠。过错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在民事法律中一般较少区分故意与过失,过错的意义不像在刑事法律中那么重要,有时民事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条件,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有过错非常重要。

(四)损害事实

所谓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有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者三者兼有的、政治影响的。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它意味着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损害事实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只有因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也只有在行为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五)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有必然的联系,即某一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与某一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要确定法律责任,必须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还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直接原因,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间接原因。作为损害直接原因的行为要承担责任,而作为间接原因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五、法律责任方式

法律责任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如惩罚、补偿、强制等,也称为法律制裁。所谓法律制裁,是指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实施惩罚的法律责任方式。

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划分,法律制裁可相应地分为: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和违宪制裁。

(一)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负有民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或拘留。

(二)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负有行政法律责任的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有轻微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惩罚措施。行政处分的方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给予犯有轻微违法行为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民或者法人的一种制裁。行政处罚必须由有关的行政主管机关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处罚方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人所实施的惩罚性措施,即刑罚制裁。刑事制裁是各种法律制裁中最严厉的制裁措施。

刑法规定了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四)违宪制裁

违宪制裁是指由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对违宪行为者依其所应负的违宪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措施。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违宪制裁的主要方式是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在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时赋予了其“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的权力;第六十七条赋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的权力;有“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的权力。同时,任何其他同宪法相抵触的行为也必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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