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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制约的规定要程序化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监督的程序性的规定。因此,要根本解决问题,我认为首先应解决监督制约的程序化问题。所谓监督制约的程序化,就是要将监督制约的内容作为必经的程序,对于不按程序办事的,则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均应给予一定的惩戒。

一、监督制约的规定要程序化

长期以来,我们已经建立了很多监督制度,既包括内部监督,又包括外部监督,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监督不到位、监督不力等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监督的程序性的规定。比如,有个检察院明确规定了一条办案纪律,就是办理自侦案件时办案人员在审讯室不得使用手机(目的在于保证审讯的严肃性,同时避免外来因素的干扰,防止泄密),大小会议也多次重申这一规定,但就是有人不照办,不照办也没有人予以追究。这里有人情因素作怪,更重要的是缺乏程序性的规定,比如说,由谁来负责监督以防止出现上述情形,一旦出现上述情形,由谁来负责追究,如何进行追究,该追究而不追究的应怎么办,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即使有人想追究也无所适从。因此,要根本解决问题,我认为首先应解决监督制约的程序化问题。所谓监督制约的程序化,就是要将监督制约的内容作为必经的程序,对于不按程序办事的,则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均应给予一定的惩戒。换言之,就是要有基本程序保证监督制约内容的落实。笔者认为,目前检察机关已有的制度中,很多都是为了加强监督制约,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案件回访考察制度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从某个或某些方面强化了对办案的监督,但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却打了折扣,如对当事人的权利该告知的不告知、对错案该追究的不追究、回访考察流于形式等,如果能从程序上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仅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为例:我们不能满足于对执法者告知义务的规定,还应当规定如何告知,特别应强调告知应记入笔录否则视为未告知,对未告知者包括未记入笔录者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处理等),则可以避免或减少这种情况。还有,目前有许多关于内部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的规定,但两者的结合不够,存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张皮”的问题,要将内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也需要有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衔接起来的程序。最近在全国检察系统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大家都感觉到有压力,根本原因就在于一旦出现某种法定的情形,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就是一种必经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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