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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人权条约所规定的监督机制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区域性人权条约所规定的监督机制“人权国际保护的区域办法和全球办法是相行不悖的,但就目前状况而言,区域办法要有效得多。”实际上,普遍意义上人权保护监督机制中有相当多的内容是从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制中借鉴过来的。

二、区域性人权条约所规定的监督机制

“人权国际保护的区域办法和全球办法是相行不悖的,但就目前状况而言,区域办法要有效得多。”(11)由于区域性国际组织自身的特点,区域性人权保护条约所规定的监督机制有其自身的优势,这不仅表现在区域组织行政机构的职能上,更突出表现在区域司法机构的职能上。

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是在1948年《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在联合国1966年国际人权两公约通过之后达成的第一个区域性人权保护公约。《美洲人权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希望在本半球,在民主制度的范围内,巩固以尊重人的基本权利为基础的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的制度;并承认人的基本权利的来源并非由于某人是某一国家的公民,而是根据人类人格的属性,因此以公约形式来加强或补充美洲国家国内法提供的保护而对上述权利给予国际性保护是正当的。(12)该《公约》认为,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的条件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受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因此,该《公约》明确规定:(1)各缔约国承诺尊重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并保证在它们管辖下的所有人都能自由地全部地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见解或其他主张、民族或社会出身、经济地位、出生或其他任何社会条件而受到任何歧视。并且,当公约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尚未得到立法或其他规定的保证时,各缔约国应依照各自的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为使这些权利或自由实现所必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第1、2条)。(2)设立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第33条)。(3)设立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第33条)。

在该《公约》生效之后,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就成了美洲国家组织中一个正式的人权保护机构,(13)以促进尊重和保护人权。而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是美洲国家组织中一个自治性的司法机关,仅受理各缔约国提交的案件以及人权委员会在完成了上述其有关的职责后而尚未得到解决的案件,并对这些案件予以裁决。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具有如下职责和权利:第一,发展人权意识;第二,向成员国提出建议,以便在各国的国内法规定的范围内采取有利于人权的进步措施和其他促进遵守这些权利的适当措施;第三,准备进行它认为在履行其职责时是可取的研究或报告;第四,要求美洲国家组织各成员国政府向委员会提供在人权问题上所采取的措施;第五,通过美洲国家组织总秘书处,回答各成员国有关人权事务的询问,并且在委员会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这些国家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咨询服务;第六,对任何个人、团体或任何缔约国递交的内容包括谴责或控诉某一缔约国破坏本公约的请愿书和其他通知书采取行动;第七,核对、调查和证实所受请愿书或通知书所述的事实,协调当事各方在某个人权问题上的立场,使其能友好解决,否则公开其所作报告的内容或者把案件提交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进行处理;第八,向美洲国家组织大会提交一份年度报告;第九,受理各缔约国每年提交的关于美洲国家组织宪章中所载的在经济、社会、教育、科学和文化准则中所包含的权利的报告(第41、42条)。

《美洲人权公约》的监督机制与全球性人权条约的监督机制相比较,在监督主体、监督程序、监督目标和监督内容等方面,都与后者非常相似,甚至还有些相同的地方。但是,由于前者带有明显的行政和司法的强制性色彩,其监督机制也较后者更为完善,运行起来也较后者更为顺利、更为有效。第一,从公约所规定职责内容和权利内容看,美洲人权委员会作为条约执行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本区域的人权方面带有非常明显的强制行政的性质。它除了努力推进各缔约国对人权的尊重外,还对某些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状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就某些个人对侵犯人权的指控采取行动。尽管“只有由一个已经声明承认委员会具有上述权限的缔约国提出时,才可以被接受和审查,否则,委员会不得接受针对该缔约国提出的任何通知书”,但是,其“发展人权意识”的义务以及保护人权的实践经验,却深深地影响着它的决策和行动。第二,美洲人权法院为美洲国家组织的人权保护提供了司法上的保障。美洲人权法院是区域人权保护法制化的象征,对维护美洲人权和提高美洲国家组织人权保护水平以及增强美洲国家的人权保护意识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以上分析看,在普遍意义上,无论是全球性的还是区域性的人权保护监督机制,都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国际社会尤其是世界人权大会已经对此予以关注,并努力在不涉及政治问题的前提下对此予以有效的补充和完善,防止人权保护监督机制成为被某些国家滥用的政治权术工具。

实际上,普遍意义上人权保护监督机制中有相当多的内容是从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制中借鉴过来的。由于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制独具特色、富有成效,以至于有观点认为,无论在整体上还是就某个特别的规定上,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制都可以作为其他国际组织在这方面的示范。(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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