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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学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国家的法学人才。而法律与文学对与法学教育中的这三个方面都可起到积极的作用。“文学的”法官是应该比不具文学性的法官更好。除了上面提到的文学的艺术性对法学教育的作用,文学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也有帮助和促进作用。因而我们在分析了文学对法学教育的积极作用之后,应该不难把法学教育与文学的辅助作用联系起来。学生在刚接触法学教育时如果得不到好

(三)法律与文学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

法学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国家的法学人才。法律是社会组织的纤维,所以法律的事业,是公益的事业,是社会的事业。(46)研究法律,要能为社会服务,为公众谋利益。法律人才的培养,一定要具备下列三要件:即要有法律的学问,要有社会的常识,还须有法律的道德。只有法律学问和知识,而缺少社会常识,则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而有了法律学问和知识,社会常识,而缺少了法律道德,那就不免流于腐化恶化的官僚政客,也不能算做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法律道德和社会常识,三者具备,然后可称为法律人才。(47)而法律与文学对与法学教育中的这三个方面都可起到积极的作用。

1.对法学知识学习的促进作用

在许多法学家(现在的或将来的)眼中,文学文本从内容到形式都是浅薄的,是幻想与盲目的感情的衍生物,大量阅读会有损于法律理性的纯洁度。法律教师向学生推荐的书目中几乎很少有文学作品,而总喜欢在法律法规条文和学术专著之间徘徊游荡。

这样的现象极为普遍,因为,我们中国现在的法学教育沿袭的是大陆法系的教学传统,注重成文法典,法律条文的学习,而成文法典以及浩瀚的法律条文,这些本来就是严肃和庄重的象征,它们与文学的差异太大了,因此,文学在法学教育中基本上不扮演什么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兴起和发展,西方很多国家的法学院都纷纷开设了法律与文学的课程,将文学作为一个促进法学学习的重要途径,就像给法学教育开了一扇别致的窗口,让学生通过这一扇窗,透过一个全新的视角来促进法学的学习。这自然与英美法系的传统有关系。但是,对于先进的教育方法,我们应该加以借鉴。

文学中的艺术性对法学教育有帮助。我们知道文学是艺术的一个部门或分支,有诗歌、散文、小说和剧本四个体裁样式。其中,文学中的一部分(例如一些重在艺术表达的文艺作品)对于陶冶我们的情操和增长我们的艺术和审美的修为有很大的帮助。当然,法学的教育并不以此为必须课程。对于法律家来说,这种艺术欣赏能力并不非常重要,最重要的可能还是判断力和权衡的能力。但是,对于文字的敏感,对于细节之意义的把握,仍然是法律家必备的能力之一。事实上,英美法先例制度中的“区分技术”,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的就是对细节的把握,对细节之意义的阐明;至于英美式判决书之写作,更要求对文字的驾驭。而对文学作品的研读,在训练一个人内心的敏感度以及对细节的捕捉能力上都是有帮助的。至少,具备艺术能力不是一件坏事;“艺多不压身”,就是这个道理。而作为法律人,也许不应仅仅关注法律本身,不应把条文视为一种简单符号,不应使思维机械与平面化,不应让自己的思想停留在技术层面。“文学的”法官是应该比不具文学性的法官更好。

除了上面提到的文学的艺术性对法学教育的作用,文学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也有帮助和促进作用。因为,文学中的很大一部分,会有对整个社会的深沉关怀,而且很多的文学作品中都会关注到法治问题,一些小说、剧本等文学形式在这方面尤其关注得多。例如,在西方,有很多的戏剧都关注到法律诉讼、而其高潮部分则正是由法律纠纷冲突的各方的对抗的形式推动的。如狄更斯的《远大前程》、《荒凉山庄》,卡夫卡的《诉讼》(中译又名《审判》),加谬的《局外人》,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陀思妥耶夫斯基的《罪与罚》、《卡拉马佐夫兄弟》等,都成为很多法学院师生们用来分析法律问题的典型故事。而在我国,在一些传统文化中也有这样的资源可以加以利用,而且,在现在的法学研究和教育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这方面进行关注和探讨。例如,对元剧《窦娥冤》中的法律问题的探讨就涉及我国古代关于刑事证据、债务问题、酷刑、清官以及法律思想观念问题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而这些问题不正包容于我们法学教育中的教学的范围之内吗?

卡夫卡曾经把学习法律比做啃锯木屑,以此来表达法律学习的枯燥乏味。单纯法律条文、法律理论的学习不是一件轻松、有趣的事情。法律与文学相结合,则能使法律教学研究成为一种轻松而有意思的事情。通过对文学进行法学教育能起到的收效,是单一的法律规则教育所难以比拟的。因而我们在分析了文学对法学教育的积极作用之后,应该不难把法学教育与文学的辅助作用联系起来。而我国现在的法学教育中,也有一些学校在做这方面的尝试。这是一种生动的教学法,往往给人留下深刻而形象的印象,有助于对抽象的法律术语,法律程式的理解和掌握,对法学教育的法学知识的学习方面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文学视角给予了法学学习一种新的方法论,即叙事与解释。文学是故事,故事是可解释的文学世界。通过以法律人的视角对文学作品或文学形象进行重新解读,法律与文学研究呈现给人们的文学中的法律,不再是教科书上抽象化概念化的法律,而是社会和生活中的法律,是具体直观的法律,是某种整体语境里的法律,这样的法律存在拉近了法律与普通人生活的距离。

2.对社会常识积累的促进作用

法律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的。法学并不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自给自足的独立的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分离。“他山之玉,可以攻石。”因此,诸如政治学、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与法学紧密相连学科的知识,应当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工作者的知识库的一部分。霍姆斯大法官在他的代表作《习惯法》(TheCommonLaw)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是经验。”“一个只懂得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瓜而已。”由此可见,学习法律并不能仅仅着眼于法律,还要放开眼界,去了解整个社会。只有具备相当的社会常识和经验才能更深入地理解法律现象、法律问题,也才能真正学好法律知识。一个与社会脱节的人是不可能学好法律的。

我国的法学教育是从本科开始的,也就是说,法学院的学生是通过高考进入大学后直接进入法学教育的。由于法律职业接触的是社会上各个阶层、各类不同职业和不同文化程度的人,工作对象十分复杂,加上由于工作原因,他们还广泛接触到社会上的各种问题,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思想、伦理、历史、文化、民族、宗教等。而对一个高中刚毕业的十八九岁的法学院学生来说,处于一种对整个社会中各种经验都有待了解和积累的状态,这是一个极为浩大的工程。学生在刚接触法学教育时如果得不到好的引导,对纷繁的课业往往感到辛苦甚至失去兴趣。正如贺卫方教授在谈到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时说的:“高中毕业,在18岁左右便开始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学生们对于他们所学习的这门知识所对应的社会关系几乎没有多少认真的观察和系统的思考,对于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联性没有多少体验,因此,在学习过程中就只能从书本到书本,满足于教师的灌输,将法律变成为一种记诵之学。”这一点正是我们现在法学本科教育的现实状况。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其他途径了解社会,当然,我们可以直接参与社会体验以获得社会经验和认识,但是,要我们这些课业本来很重的学生去一一尝试社会现实生活的种种,这是不太现实可行的。而文学作品却向我们提供了这样一种了解社会,积累社会常识和经验的很好途径。

文学作品本来就是根植于社会常识和社会经验的,它是作者个性化的体验和对社会的看法和理解。在文学作品中,我们可以进入自己从未进入过的世界。而对于刚刚开始法学学习的学生来说,很多社会常识的具备并不是亲身体验得来,而是通过很多间接媒体的作用领会的。当然,在这里,笔者并不是说,文学作品的阅读可以替代亲身体验社会实践生活,如果是这样,那就成了本末倒置了。“纸上得来终觉浅”,通过文学作品得来的经验是间接的,因而,它只是一种可能的方式,一种途径,一种有可取之处的学习方法。这一点对于法学初学者尤其显得重要。

3.对法学教育中法律伦理教育的作用

在孙晓楼等原著之《法律教育》一书的第五章中,作者提到了法律学校应该添设的几种学科中,第一门就是法律伦理学。法律伦理教育在法学教育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一斑。波斯纳在《法律与文学》一书中提到对法律人的文学教育问题,理由在于文学能够造就道德感强的人,能够造就富有洞察力和敏感的人,文学能够使人深刻,使人高贵。“而这些仅仅通过法律专业训练是无法得到的。”

作为法学的学习者,法律伦理教育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法律掌控着社会正义的天平,掌管着社会正义之剑。其实,法律本身并不能主动地维护社会的正义,而这个任务最终将落实到人,也就是说,最终是人在操纵着法律。从某种角度来说,法学教育其实就是一种职业教育,因为与社会正义息息相关,这样的法律工作者们就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否则,越是精通法律的人越危险,因为他们越容易操纵法律牟取私利,破坏社会正义,对社会的危害越大。

真、善、美是无数文学作品的共同追求和主旨。文学作品处处体现着对社会生活的关照,因此,文学作品中反映了作者很多关于伦理道德、价值取向的关注和思考,而阅读和学习文学作品,更能让我们用心思考关于这些伦理道德、价值取向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很多的涉法文学作品几乎都体现着对正义的崇尚和张扬,都体现着激浊扬清的追求。这些对于法学教育中学生的法律伦理和职业道德的形成和坚守有着重要的意义。

另外,文学作品有其自身的特性,它能让伦理道德、价值取向和正义的张扬更富有生活化,更具有亲和力,更能激励起人们心中的共鸣。用文学的方式来彰显抽象的法律正义比用法学和哲学的形式表现更容易让人们理解和认同,并激发高尚的灵魂和情操。因为文学化的法律正义更加社会化、生活化,更富有人情味。而这一点,对于我们的法学教育是有借鉴意义的。

因此,文学不仅可帮助法律人更充分地理解和把握人性,更重要的是其对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的教育也有促进作用。文学可以塑造法律人的灵魂,在潜移默化中促进法律伦理的形成和维持,并最终将影响司法的价值观。与文学一样,法律最终体现为对人的关怀,尤其是对弱者的关怀;而正义也正是法律的价值追求,法律也是对人的生活意义的寻求和理解。在这些方面,法律与文学有着相同的价值取向,可谓殊途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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