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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功能的再思考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的地位与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既不能失职,也不能越权。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的意志和愿望是人大全部活动的基础。

深刻认识人大监督的社会功能,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改进监督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好局面的时代要求。

一、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各种权力本质上是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的。但任何权力都必须由具体的自然人来行使。历史告诉我们,权力容易导致腐败,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为了保证公共权力得到正确行使,必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加强监督,以保证国家机器掌握在人民手中。

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的地位与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进行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依据宪法有关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进行的监督概括起来有两种,一是工作监督,一是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形式,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律监督,就是不论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是同级政府,如果制定的法规、规章和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决定、命令是违法的或者不当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有权力、有责任予以撤销,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22〕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的特点是作出决定,由同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执行。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要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公正司法。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监督,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与维护。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在我们国家,绝不允许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绝不允许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枉法。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果不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搞好,就会失职;如果具体办理依法应由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办理的事情,就会越权。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既不能失职,也不能越权。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权提出质询案,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还有权提出撤职案。

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接受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这就是我们的国家体制(盛华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举措》)。这样就形成了党和国家严密的监督体系,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23〕

二、保证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

人大的监督工作,就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作为文明古国的中国,历史上是一个重吏治也强调治吏的国家。中国历代王朝都有制约官吏的法律制度,包括对官吏的失职、擅权、贪腐进行惩罚。在我国古代,法家就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的观点,就有运用派遣使臣、诸侯相互监督、天子巡行等方式对下属官吏进行监督的制度。但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历代封建王朝中,贪官污吏并不鲜见。新中国建立,人民当家作主,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层层选举,产生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就是实现了权力的委托。人民委托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由此也就产生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二重性及其手中权力的二重性:国家工作人员本质上是人民的公仆,同时又是人民建设新社会的领导者;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本质上是属于人民的,同时这种权力又主要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来行使的。这种身份和权力的二重性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摆正自己与人民的关系,正确地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再加上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人民的公仆就有可能变为人民的主人,人民的权力就有可能转化为个人的权力,由此就会产生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甚至站在群众头上作威作福。特别是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有些国家工作人员抵御不住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诱惑,由此就会产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赃枉法、腐化堕落这些消极腐败现象〔24〕

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为了更有效地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把人民通过法定程序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必须把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要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人民通过法定程序赋予的权力、防止滥用权力,两种重要机制是不可缺少的:一是制约,用整体权力格局的设置与运作,制约特定权力的行使;用整体利益格局的设置与运作,制约特定利益的取得。二是监督,任何一种权力的行使,都要受其外部的另一种权力的监督,归根结底,要受人民监督〔25〕

三、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吴邦国同志指出:“人大的最大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最大危险是脱离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人大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只有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更好地代表人民,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使人大工作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的意志和愿望是人大全部活动的基础。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人大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6〕

四、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人大的监督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这一方略郑重地载入了宪法。“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就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了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从而也就准确地确定了党、人民与法的关系,这就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又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己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了党始终发挥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人大的监督,就是保证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7〕

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人大的监督工作,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列宁说:“人民需要共和国,为的是教育群众实行民主。不仅仅需要民主形式的代表机构,而且需要建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全面管理国家的制度,让群众有效地参加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管理国家中起积极作用。”(转引自陈斯喜《关于监督法的几个主要问题》)。

民主和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大支柱,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民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现代民主政治既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又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发展动力。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与社会管理,就能更好地反映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使社会主义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因此可以说,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国家主要以法律手段来治国理政和进行社会管理,将社会生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社会调控和管理才能摆脱随意性,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民主法治通过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来促进和实现公平正义,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保障,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民主法治的精神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吕发成)

【注释】

〔22〕盛华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举措》,载《求是》2006年第11期。

〔23〕盛华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举措》,载《求是》2006年第11期。

〔24〕杨景宇:《依法加强和改进人大的监督工作》,载《天津人大》2013年第5期。

〔25〕杨景宇:《依法加强和改进人大的监督工作》,载《天津人大》2013年第5期。

〔26〕来源宪政知识网。

〔27〕来源宪政知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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