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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保证“实体”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只有把开展监督中各个环节的工作做细做实,严格遵循监督程序,才能保证人大监督取得实效。要通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表达对相关工作情况的真实态度。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后作出的审议意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监督办理落实。

根据我国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概括起来主要有三项,即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实现确保“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促进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的目标?笔者认为,只有把开展监督中各个环节的工作做细做实,严格遵循监督程序,才能保证人大监督取得实效。

在确定监督议题上求“精”

人大监督的对象是“一府两院”,涉及的工作面是相当广泛的。要使人大监督富有成效,就必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突出重点,每年确定几个重点议题深入开展监督。怎样才能科学确定监督议题?首先要广征。要通过信函、电话、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广泛征求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一府两院”、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广大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力争将关系地方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社会普遍关注的要事、群众急需解决的难事纳入监督工作中,确保监督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其次要精选。对收集到的建议,先由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分别归纳整理,根据各自职能和工作计划初步筛选。然后,提交主任会议进行讨论,结合地方党委的决策部署、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向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再次筛选确定。最后要细研。主任会议审定之后,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经过认真细致的研究和充分讨论后,最终表决确定。这样,才能使确定监督议题的过程成为密切联系群众、反映人民意愿、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

在开展检查调研上求“深”

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在检查调研前,要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对活动开展的目的、主要内容、参与人员、方法步骤、行程安排等进行周密安排,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在检查调研过程中,要尽可能地深入县、乡、村各级和相关一线单位,做到点、线、面结合,全面了解工作开展情况;要在听取基层汇报的同时,通过入户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深入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邀请基层的人大代表全程参加,在为代表履职提供平台的同时,倾听代表意见和群众呼声;要在详细了解工作进展、取得成绩的同时,更加注重掌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样,才能使开展检查调研的过程成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和指导基层改进工作的过程。

在形成调研报告上求“准”

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活动结束后,常委会工作机构要组织起草执法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起草报告时,要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该项工作开展的整体情况,指出工作中存在的具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针对发现的问题,结合实际提出一些具有政策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报告起草好后,要按照工作程序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常委会分管领导层层审核之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讨论,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定稿,最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在报告的起草和审定过程中,要注重工作的基本情况是否客观真实,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否得到反映,提出的建议是否对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具有指导性,这也正是开展监督的目的所在。

在审议工作报告上求“真”

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不能走过场,要查真情、说真话、测真意。要邀请“一府两院”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对工作报告中未能提及或表述不详尽而又有必要了解的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并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询问,以便使参会人员全面了解真实情况。要给参会的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均等的发言机会和充足的发言时间,使他们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见。要通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表达对相关工作情况的真实态度。如果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工作报告不予通过,报告机关要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认真整改并再次报告。这样,才能维护人大的权威,增强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在审议意见督办上求“实”

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后作出的审议意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监督办理落实。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根据审议意见中指出的问题、提出的建议,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对照整改,按期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方式之一,常委会办公室同时要将办理情况书面向组成人员进行反馈。一般来讲,审议意见的办理过程至少需要3个月的时间。对审议意见中要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工作实践中逐步研究解决的问题,则要更长的时间才能见到办理效果,这就需要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持续监督。监督过程中,要着重看对提出的问题整改了没有,怎么整改的,整改到什么程度,是否达到了常委会的要求,组成人员对整改效果是否满意等。如果对审议意见落实不力,必须要求其继续整改,重新报告。这样,才能使监督审议意见办理落实的过程成为实现人大监督效果的过程。

(李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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