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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权“扩容”设区的市人大应有所为有所不为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地方立法权“扩容”,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加快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程,对设区的市人大既是机遇,更是挑战。如何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真正把立法权这一国之“重器”运用好,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好,是对人大履职能力的一个重大考验。面对地方立法权“扩容”的重大历史机遇,设区的市人大不能由于不知道怎么做,而放弃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探索和实践,被动应付,造成权责的“虚化”。

设区的市终于被纳入立法法认可的立法位阶中,盼到了地方立法的“门票”。地方立法权“扩容”,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加快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程,对设区的市人大既是机遇,更是挑战。如何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真正把立法权这一国之“重器”运用好,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好,是对人大履职能力的一个重大考验。

有所为,就是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把人大的使命担起来,把立法责任扛起来。

要端正立法理念。立法理念源于立法实践,反过来又给立法实践以深刻影响。为谁立法、靠谁立法、立什么法,不仅是立法理念的问题,更是立法价值取向的问题。设区的市人大,必须始终把发展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宪法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在党委的领导下,依靠人民立法,立法服务人民,努力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使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坚持与时俱进,努力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融入地方立法的全过程,注重拟立法规的普惠性和导向性,使每一项法规更加符合宪法精神、符合群众意愿、符合发展实践。

要提升立法能力。立法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很高的专业水平,立法权的取得并不代表立法能力就会得到相应的提升。机构设置尚不健全、人员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是设区的市人大开展地方立法亟待补足的“短板”。要切实加强立法机构设置,成立职责与能力相匹配的专门的立法审议机构和工作班子,解决好有机构立法的问题。要强化立法队伍建设,持续加大立法人员业务和技能培训,建立以相关法律专家、学者或有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为主体的立法人才智库,为地方立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解决好有人立法的问题。

要注重立法质量。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基石。立法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法律法规的存续和实施效力。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强化调查研究,制定完善立法规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立法,坚持创制性立法,不断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备案审查等制度,深度整合各类资源,扩大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所立法规能更好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凸显地方特色,更具前瞻性和实践操作性,为改革发展创造更可靠的制度“小环境”。要积极探索建立能有效纠错并维护好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监督机制,疏通救济渠道,确保拟立法规能经得住历史、实践和人民的检验,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真正发挥立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有所不为,就是要坚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坚持底线不偏离、坚持标准不降低。

要力戒不知而不为。面对地方立法权“扩容”的重大历史机遇,设区的市人大不能由于不知道怎么做,而放弃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探索和实践,被动应付,造成权责的“虚化”。

要力戒知之而不为。加强立法前期调研、专家咨询、意见征求和采纳反馈等工作,主动作为,不能以立法时机、条件和手段不成熟等为由,将法律赋予的地方立法权束之高阁,造成职权“闲置”。完善法规审议前及颁布后评估机制,不能一立了之,使所立法规成为“差法”“恶法”,努力推动良法善治。

要力戒知之而乱为。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牢牢把握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原则”,力避立法工作的“地方化”“部门化”“短期化”倾向,不能超越权限立法,更不能重数量、轻质量,造成借法扩权,与民争利,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性和人民性。切实处理好法规的“定”和改革的“变”的辩证关系,对一些尚待探索的问题不能规定得太满、太死,做到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统一,为继续深化改革留有空间和余地,避免朝令夕改,保证法规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肖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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