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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权及私人所有权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学理上认为,集体所有权,又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组织的财产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全体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直接享有的共同所有权,是全体成员的共有权。农村集体所有制中的农民集体所有权具体为农村村民小组全体成员所有权、村集体所有权以及乡集体所有权。城镇集体所有制表现为城镇集体所有权,其主体为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

第三节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及私人所有权

根据主体的不同,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及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国家所有权是在全民所有制基础上,由国家这一特定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范围

国家所有的财产,指法律规定应由国家享有所有权的,诸如,根据《物权法》规定,国家对包括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享有所有权。此外,国家还对国家经营所得、捐赠所得、赔偿所得及国家科学考查发现所得、文物考古所得以及通过战争缴获、没收、接收所得的财产等享有所有权。

(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管理国有财产是国家的权利,根据《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有财产如何管理,应另行专门规定。《物权法》具体明确了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国家机关对自有国有资产的管理,如政府采购,内部物业管理,办公、生产及生活用房的分配,内部物资配备发放调拨等属机关内部管理,应由相关的行政法规规范调整。

国家设立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总体而言,作为独立法人,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自主决定对其直接支配的财产的所有权行使。在我国,事业单位有很多种,包括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自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管理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差额拨款、自主事业单位则参照企业管理。

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国家可依法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企业。国家出资设立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独立法人的企业对其所有权的享有及行使也是独立实施的,还应将出资人的国家权益规定在企业章程中。属公司型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由《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予以调整。作为出资人的国家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加强对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否则,对因行为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使用并管理国有财产的主体如果违反国有财产管理的法律规范,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集体所有权

尽管《民法通则》、《物权法》都规定了集体所有权,但对集体所有权的涵义未作进一步规定。学理上认为,集体所有权,又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组织的财产所有权。(12)集体所有权的内容包括所有权主体即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与集体所有权相关的是集体所有制,即生产资料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人们纷纷开始对集体所有制进行反思,认识到集体所有权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主体,“把集体所有制经济简单地归纳为生产资料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尽管历史上农村的人民公社和城市的大集体企业都试图实现这一定义,但事实表明,我国并未出现完全满足上述定义的集体经济组织。”(13)这样的研究结果促使民法学研究对集体所有权理论的重新认识,提出了一系列关于集体所有权的新主张,包括对集体所有权主体的再认识。

(一)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及客体

集体所有权主体是集体所有权研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权是全体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直接享有的共同所有权,是全体成员的共有权。集体所有权的类型丰富,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也呈现多样性。农村集体所有制中的农民集体所有权具体为农村村民小组全体成员所有权、村集体所有权以及乡集体所有权。相应地,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分别为村民小组全体成员、村集体组织全体成员以及乡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城镇集体所有制表现为城镇集体所有权,其主体为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则是另一项重要问题。如上文所述,集体所有权主要包括农村集体所有权及城镇集体所有权。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客体主要是土地。《民法通则》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作为农村集体居民的基本生存资料,土地是农村居民生存的根本。为避免发生少数人兼并他人土地,令其他居民丧失生存之本并引发严重的社会不公的情况,实行土地集体所有非常必要。此外,土地利用具有自然再生性的特征,易受自然规律制约,农民个体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生产经营也充满风险,极易陷入农业生产的困境。作为传统农业大国,中国农村居民占人口比例的绝大多数,为实现公平保护农民土地利益,对农村土地所有权采取集体所有的形式。根据《物权法》第5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具体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不同于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为“财产”,集体所有权的客体是否限于“动产和不动产”,集体是否拥有无形财产不无疑问。

(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应根据具体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法律规定分别行使。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属于独立法人的,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现实情况则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大多数城镇集体企业已经解体或转让给私人。那么,城镇集体企业的所有权如何行使,是否会因城镇集体企业解散而消灭仍然存疑。此外,具体行使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应当如何履行其所有权需要进一步探讨。《物权法》第62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按主体不同可以分为法人所有权、自然人所有权和非法人社会团体所有权等类型。《物权法》将私人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一并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私人拥有的财产的范围及规模不断扩大,物权法的规定加强了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特别保护。立法上的这种规定鼓励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鼓励人们创造社会财富并享有私人财富。

私人所有权的客体即私人财产的范围非常广泛。凡是法律未禁止私人所有的财物,都可以是私人所有权的客体。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私人的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储蓄等不动产和动产均可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

(1)合法收入,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私人通过劳动或其他方法取得的货币或实物,包括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取得的工资、奖金、报酬、稿酬、退休金、离休金以及农民通过承包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以及经营自留地、自留山或家庭副业所取得的收入。这里的收入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法律不禁止个人所有的其他财物。

(2)房屋,包括自住、出租或用做店铺进行个体经营的房屋所有权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占用、毁坏、查封。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征收自然人所有的房屋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3)生活用品,即自然人所有的,用于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消费性财产,包括衣物、食物、家庭日用品等。

(4)文物、图书资料。文物主要是指公民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图书资料包括自然人所有的书籍、图片、录音录像资料、动植物标本等。

(5)林木,包括自然人在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处种植的林木以及林地承包人对承包林地的林木享有的所有权。

(6)牲畜,即自然人所有的家禽、家畜以及饲养的宠物。

(7)依法取得的生产资料,如为从事生产经营而依法取得的生产工具、原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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