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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启动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委托检查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通知》要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对《水污染防治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了全面检查。《条例》于2010年11月19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1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委托检查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通知》要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对《水污染防治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了全面检查。制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检查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工作方案》,成立由常委会副主任梁伟为组长的执法检查调研组;责成市政府围绕检查重点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结合本年开展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执法检查,组织委员代表对通惠河排污整治、顺义区生态调水和再生水利用、槐房再生水厂建设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市政府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情况的汇报和委员代表的意见建议。

根据检查结果,现将《水污染防治法》贯彻执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北京市水环境基本情况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

2014年,本市共监测五大水系有水河流94条段,长度2274.6公里。其中:Ⅱ类、Ⅲ类水质河长占监测总长度的46.9%;Ⅳ类、Ⅴ类水质河长占监测总长度的7.3%;劣Ⅴ类水质河长占监测总长度的45.8%。主要污染指标为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污染类型属有机污染型。五大水系中,潮白河水系水质最好;永定河系和蓟运河系次之;大清河系和北运河系水质总体较差。经过治理,截至2014年底,不达标水体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断面平均浓度较2010年分别下降了19.0%、19.8%。

监测有水湖泊22个,水面面积720万平方米。其中:Ⅱ类、Ⅲ类水质湖泊占监测湖泊水面面积的6.4%;Ⅳ类、Ⅴ类水质湖泊占监测湖泊水面面积的53.6%;劣Ⅴ类水质湖泊占监测湖泊水面面积的40.0%。湖泊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总磷和生化需氧量等。

监测有水水库16座,总蓄水量为16.5亿立方米。其中:Ⅱ类、Ⅲ类水质水库占监测总库容的84.1%;Ⅳ类水质水库占监测总库容的15.9%。水库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和总磷。

(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本市城近郊区作为饮用水水源开采层的地下水及远郊区县大部分地区地下水水质良好,平原地区浅层地下水水质相对较差,超标面积约占监测面积的48%,超标项目主要为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硝酸盐及铁、锰等,主要分布在城市中心区、近郊区。

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本市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北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和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大力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突出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减排、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河湖综合整治等重点工作,较好地体现了首都水污染防治的特点。

(一)制定配套地方性法规

为贯彻落实好《水污染防治法》,适应上位法规定的变化,本市从2008年10月开始,组织起草《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立了“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修复水生态环境为目标,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和增加生态环境用水量并重为水污染防治基本技术路线,以污水处理资源化、城乡统筹和按流域治理为重点,打破部门法的界限,以《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两部国家法律为上位法,最终实现立法资源的整合和管理模式的创新”。《条例》于2010年11月19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1年3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在国家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本市水资源短缺、地下水供水比例高的实际问题,设置了地下水保护、再生水利用、生态用水保障等专章内容,全面贯彻落实了《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

自2008年6月1日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施行以来,特别是本市《条例》施行后,全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法律法规落到实处。2015年3月,环保部水利部等国家部委组成的国家流域考核组在对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时认为,北京市工作组织有力、措施实施有效。

(二)严格做好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

1.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和划定工作。本市从2005年开始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保护水源,并从2007年开始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查摸底,2013年3月,结合南水北调水进京和国家技术规范,开展了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和划定工作,除调整划定市级和区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还增加划定了乡镇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截至2015年3月,朝阳等7个区县完成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和划定工作,其余区县已经完成技术工作,正在陆续报批。

2.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工作。密云水库、怀柔水库水质监测,已经形成了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互为补充的市和区县两级监测体系,按照国家规定的监测项目,每月进行水质监测;地下饮用水源地,实现了按照国家要求的监测项目,每月监测,能够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水质变化情况。同时,建立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预警信息汇总、分析系统。

3.开展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一是组织查处水上旅游、游泳等违法行为;二是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三是强化隐患排查,建立了风险源档案;四是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强化交通运输等风险源管理,禁止装载有毒污染物的车辆进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等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五是加强密云水库的保护,于2014年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通过完善政策机制、采取一系列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了密云水库水源安全。

4.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控。2006年,北京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全市地下水污染调查工作,并进行了系统研究。其后,按照北京市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控行动方案,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清除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和封填废弃机井;二是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有重金属废水排放企业的监管;三是对工业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过程进行全程环境监管;四是督促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高尔夫球场调整退出工作;五是协调安排专项资金,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粪便堆放场所进行防渗治理。

(三)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1.切实完成减排任务。国家下达给本市“十二五”水污染减排任务是:到2015年底,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8.3万吨和1.98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8.7%和10.1%。通过与重点企业签订减排责任书、分解任务指标、确定446项水污染减排重点工程、组织编制年度减排计划并按月督办、对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区县政府和重点企业给予奖励资金等方式,积极有效推动工作。截至2014年底,经环保部核查确认,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为16.88万吨和1.90万吨,分别比2010年减排15.69%和13.77%,已动态超额完成了“十二五”减排任务。

2.试点排污许可证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为推动此项制度落实,2014年本市选择了20家企业进行排污许可证发放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目前正在起草《北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

(四)持续推进河湖环境综合整治和中小河道治理

1.加强河湖环境综合整治。通过落实“治河先治污”的理念,在治“脏”上,清除河道黑臭淤泥,打捞漂浮物,清除垃圾渣土;在治“乱”上,疏解外来人口,拆除河道两侧违法建设,取缔河岸两侧违规洗车店;在治“臭”上,治理河道主要排污口,减少污水直排入河,并补充再生水。

2.加快中小河道治理。2013年完成了34条280公里中小河道治理,2014年实施72条(段)500公里中小河道治理,已完成清淤2300余万方,建设截污管线75公里。

(五)开展工业水污染防治工作

1.加大工业企业调整退出力度。制定《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和《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实现从控制产业增量入手,从源头对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产业进行限制。2014年共调整退出铸造、石材、家具、印染等高污染行业企业392家。

2.推进清洁生产审核。敦促相关企业加快结构调整,深化污染治理,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全市已有约500家企业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

3.提高排污收费标准。为促进企业治污,经市政府批准,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对企业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比过去分别提高14.3倍和13.7倍。同时实施了阶梯式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2014年全市征收水污染物排污费共1691万元,全部上缴国库用于污染治理。

4.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编制了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定期对名单进行更新。要求排放废水的70余家重点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全部实行自测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市和区县环保部门对全部重点废水排放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建立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动态管理机制。采取专项执法检查与日常督促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时段、按行业、有重点地对水污染排放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2014年本市查处水污染环境违法行为143起,罚款1782.6万元。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并纳入银行信用信息系统。

5.推动工业园区水污染防治。全市现有市级以上工业开发区均已建有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管,未发现废水不达标排放现象。

(六)积极开展农业污染防治

1.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一是合理规划,实行分区域的禁养、限养和规模养殖,控制畜牧业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二是大力推进工程治理,采取生物、厌氧、好氧等工艺技术,削减污水COD、氨氮排放。截至2014年底,全市累计投入治理资金4亿多元,建设粪污处理工程946处。

2.控制化肥用量。在全市通过推广测土配方施肥、调整化肥使用结构、促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措施控制化肥用量,改善土壤结构,降低化肥对流域水体的污染。截至2014年底,全市累计投入资金3亿元,实现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连续5年全覆盖,亩均化肥用量(实物量)由2005年的100公斤减少到2014年的75公斤,降幅达25%,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31%;累计补贴商品化有机肥60万吨。

3.减施农药用量。通过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行精准科学施药、推行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手段减少农药用量,提高防治效率。截至2014年底,全市累计投入资金近3亿元,建立植保专业化服务组织50个、绿色防控基地35个,配备大中型高效植保机械2000余台,使全市农药利用效率提高到39%,病虫害统防统治比例达到30%以上,化学农药使用总量从2011年的728吨下降到2014年的602吨,降幅达17%。

(七)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和再生水厂建设

按照《北京市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年)》要求,截至2014年底,中心城区再生水厂建设规划已全部落地。清河第二、槐房、定福庄、高安屯等城区再生水厂均已开工建设,丰台河西、顺义赵全营等26座再生水厂已建成投入运行。全市污水处理能力达到每日440万吨,再生水生产能力达到每日206万吨。2014年全市污水处理率为86%,其中城六区达到97%,郊区县为67%。

(八)实施考核评价和水环境区域补偿机制

1.组织开展区县跨界断面水质考核。自2012年开始,市政府将区县跨界断面水质指标列入了各区县政府绩效管理考评指标体系。全市共设立40个跨界考核断面,每月进行水质监测,情况通报各区县政府,作为各区县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2.实施流域水环境区域补偿。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开始实施,该办法规定,区县跨界断面出入境水质如达不到市政府下达的水质要求,上游区县政府应按核算标准给下游区县政府资金补偿,补偿资金全部用于水污染防治项目。全市共设83个区县跨界监测断面,补偿因子是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三项指标。经核算,2015年1月至4月,各区县共需缴纳跨界断面补偿金4.4亿元。通过实施水环境区域补偿机制,落实了区县属地治污责任,调动了区县治理水污染的积极性。有些区县的负责同志亲自带队检查河道排污口,摸排污染源情况,通过深入挖潜现有设施处理能力、紧急建设截污治污临时设施等措施,使污染问题得到了及时有效的解决。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多年来,本市虽然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促进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水环境质量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水环境状况仍比较严峻,改善水环境质量的任务紧迫而艰巨。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河流、湖泊生态环境用水依然匮乏。20世纪90年代以来,主要河道天然径流明显减少,河湖环境用水主要依靠再生水补充,河湖纳污能力十分有限。近几年,本市再生水生产能力得到大幅提升,但是仍不能满足河湖生态环境用水补充需求,处理城市中下游河道水质仍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二是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运行亟待完善。随着城市规模的快速扩大和人口数量的急剧增长,现有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与城市发展不匹配问题凸显。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不全,生活污水及垃圾污染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对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有些小区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资金不足、设备老化,无法正常运行,不能发挥应有的环境效益。

三是流域水系系统治理仍显不足。流域水系治理还存在脱节现象:治污与治河不同步,干流治理与支流治理不同步,污水与污泥治理不同步;上游与下游不衔接,管网与河道不衔接。同时,与周边省份开展联防联控的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健全。

四是全社会节水护水的共识仍需凝聚。“节水优先”的战略要求要进一步落实,“节水即治污”的理念要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节水、保水、护水、惜水和依法用水排水的观念还没有完全形成,“跑、冒、滴、漏”等浪费水的现象依然存在,污染水环境的行为仍有发生。全社会依法用水、节水优先、低耗减排的城市节水发展理念还要进一步牢固树立,努力使节水、护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市民的自觉行动。

四、对《水污染防治法》的意见和建议

《水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八年以来,对于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现结合本市近年来贯彻落实该法的一些具体情况,就修改内容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1.统筹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将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有机结合,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2.建立水环境保护联动机制,统一京津冀地区流域水环境规划、标准、监测、执法体系,推进区域环境信息共享,增强跨界水环境监测预警和协调联动,加强和推进京津冀河湖水系的协同治理。

3.细化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明确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机制的建立、运行、补偿标准设定等具体问题,有效解决上下游地区跨界污染问题。

4.增加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污泥的处置处理的内容,对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转等要求作出规范,确保污泥不会造成污染转移,危害土壤、水源乃至食物链安全。

5.增加关于实验、化验、检验等活动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的处置处理的内容,避免这些有毒有害物质直排市政污水管道,减少其对周边土壤和水坏境造成的二次污染。

6.增加城乡生活污水防治和监管措施具体内容,减少城乡结合部新建居民小区、小城镇地区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不完善,导致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者间接向河湖水体排放、倾倒的问题。

7.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参照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公开的方式,将水环境质量,特别是重点排污企业向水环境排放污染物情况、水污染事故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

8.进一步强化公共治理体系建设,明确各方主体责任,突出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减排治污的责任,公民具有保护环境的责任。

9.根据新修订的环保法的要求,建议进一步加大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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