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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诞生记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13年2月2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将《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列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上位法出台,对浙江省的社会救助立法提出新的挑战。同时,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在浙江人大网上设置社会救助条例征求意见专栏。

2013年1月,我在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领衔提出了《关于加快制定〈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的议案》。2013年2月2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将《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列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2013年11月18至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初审;2014年5月26至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二审;2014年7月28至3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三审并表决通过。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建立省人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机制,从2013年3月至今,作为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我参加了省人大常委会就《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开展的调研、座谈、专题研讨、实地走访、审议等工作,深度参与了条例的制定过程,见证了条例的“前世”和“今生”。

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诗人杜甫在《茅屋被秋风所破歌》一诗中写道:“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社会救助”的目的就是“大庇天下寒士”,使“寒士”们“俱欢颜”,在风雨中也能“安如山”。

一位志愿者讲述自己几年前到山区送温暖的故事:大冬天,受资助的一家人冷兮兮地站着,他们家连过冬的棉被也没有。见此情况,送温暖的队伍除了送给资助对象预先准备的生活用品外,每人掏光自己身上带的钱,送出自己身上穿的外套。看到他们光脚穿鞋,还把袜子脱下来留给他们。当时情景让人情不自禁地流泪。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我们看到的弱势群体是越来越少了,但他们很真实地存在于社会的某个角落。

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主要由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灾民救助等基本救助制度组成。在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出台前,有关社会救助的内容分散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一系列行政法规和有关文件中。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社会救助全国都在做,但在实践中出现诸如重复救助、多头救助、信息渠道不畅通等现象,如何体现“浙江特色”,解决社会救助“碎片化”,建立一个层级明晰、结构合理、统一管理、信息共享的“大救助”体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浙江省制定社会救助条例的意图所在。

“你幸福吗?”这是2012年的流行语,源于中央电视台的节目。浙江省出台《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就是期待有一天,有人问:“你幸福吗?”大众回音:“我幸福!”

谈笑有鸿儒

17位全国、省、市、县、镇五级人大代表座谈会正在进行时。

“我是一名志愿者,我每年都会接待很多来访者,帮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我边听边记,也抬头看看对面这位代表,只见她拿着发言稿和《社会救助条例(草案)》,稿子写得密密麻麻的,翻了一页又一页。“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这位代表调研很充分,她有发言权。

发言在继续。

律师代表上场。果真不同凡响!

这位律师,观点鲜明,她从条例的第一章开始说起,一直说到第十三章,显然作了充分准备。

“我们律师之间先PK一下。”又一位律师发言,他同意前一位律师的部分观点,同时提出截然不同的观点。两位律师的观点碰撞真实、鲜活,我想“头脑风暴”之后,座谈的目的就达到了。还没等我想完,边上的代表发言了,“我也是一位律师。”这位律师的观点与前两位有分有合,三位律师针锋相对,真理越辩越明。

现场气氛感染人,我也忍不住发言,我说:“社会救助工作方式要进一步拓展。草案中提到的基本都是物质救助,其实除了物质救助外,还应该有其他救助。比如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等,救助也要专业化,个性化,要与时俱进……”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五级人大代表共同参加的立法调研座谈会,让每一位参加的代表都能结合自己的专业和特长畅所欲言。代表就生活在老百姓当中,代表深度参与立法工作,能把老百姓的心声反映到法规草案中,使制度设计更好地体现老百姓的意愿。我想,这种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正是体现了张德江委员长提出的“在立法工作中更加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特点、优势和作用”“在起草和审议法律草案中,邀请代表参与有关立法活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提出的意见”精神。

刘禹锡《陋室铭》云:“谈笑有鸿儒,往来无白丁。”我不知道条例的出台要经历如此漫长的过程,更不知道这一过程如此艰辛,它的“出生”凝聚着许许多多“鸿儒”的智慧。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全体人员逐条讨论法规条文,第一条没确定,就绝不会去谈论第二条,一直讨论到最后一条。我看到法工委同志都随身扛着法律法规汇编等一大堆厚厚的资料,我很好奇地问为何要带这么多,又不方便。他们告诉我,立法工作很严谨,不容出一点错,必须带足相关资料以备不时之需。我,叹服了!

常委会委员们三次审议这部条例草案。委员们或引经据典,或实例佐证,或受启发,又有新见解,讨论之热烈可以用“唇枪舌剑”来形容。

还有法学专家论证,还有省市县有关部门座谈会,还有实际工作人员现身说法,还有……

太多的“还有”,太多的“鸿儒”!

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

2013年11月18至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进行初审,常委会委员提出许多建议和意见。这些建议和意见该怎么吸收到条例中去?该如何构筑条例体系和体例结构?条例工作机制如何确定?救助对象范围要有多广?救助信息与救助资源如何整合?便民措施有哪些?这一切都要认真研究解决。

怎么办?

到群众中去,到老百姓当中去,汲取最鲜活的养分,吸收最合理的做法。

于是,省人大立法调研组开始在全省各地调研,杭州市江干区、绍兴市、上虞市、宁波市、慈溪市、衢州市、龙游县、杭州市、金华市、东阳市等地都留下了调研组的足迹。

逐渐地,条例体系变得清晰,结构变得合理,内容变得充实、丰厚,制度安排变得更加科学、规范、可执行。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酝酿十多年的国家救助大法,终于以“暂行办法”的身份揭开面纱。《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从行政法规层面上构建了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和社会救助基本制度。国家上位法出台,对浙江省的社会救助立法提出新的挑战。我仔细比对,发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把《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的部分内容写进去了,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的一些规定比较原则,地方立法必须予以细化和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

条例的浙江味道、浙江特色怎么体现?新的问题,新的矛盾,又摆在此条例面前。

怎么办?

坚持,继续前进。

王国维在《人间词话》中描述古今之成大事业、大学问者,必经过三种境界。此时的立法,真正进入了第二个境界:“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人瘦了、憔悴了,但仍“终不悔”。尽管遇到了各式各样的困难,还要执着地追求,忘我地奋斗。

再到群众中去,再到老百姓当中去,吸纳最智慧的见解,汲取最有创意的操作。

到实地去,听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怎么说;到现场去,看看救助窗口怎么做;到救助组织部门去,问问实际困难在哪里。同时,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在浙江人大网上设置社会救助条例征求意见专栏。

“不知道该去哪里申请社会救助,不知道该向谁申请,不知道有哪些救助项目,不知道自己符不符合申请条件,行动不便无法亲自去办理申请手续怎么办。”生活困难的群众,往往在文化程度、信息获得条件等各方面也处于弱势。

“他们就是开着宝马来领低保金,各个部门信息不互通,我们也是很难识别的。”信息核对,信息互通平台亟须建立。

“国务院暂行办法规定的救助制度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为主要救助对象。目前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和基础的社会救助模式,使各类救助帮扶措施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集中,而一些处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家庭实际生活状况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更为困难。”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怎么办?救助对象的范围必须明确落实。

三个裨将,赛过诸葛亮。

俗语说:镜越磨越亮,铁越打越硬。条例,反复酝酿,几易其稿,各方利益深度博弈,已臻于完善。

千江有水千江月

“现在公布《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表决结果:赞成59票,反对0票,弃权1票,未按1人。通过!”

主持人的一声“通过”,宣布《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正式诞生,条例将于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听省人大领导介绍说到目前为止,法规二审通过的比较多,像《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这样采用三审制的比较少。这也充分体现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规的重视。条例的出台,是我省社会救助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在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作为全程参与立法的代表,我看到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既考虑民众的强烈意愿,又注重制度设计的切实可行,对重大问题、重点问题反复研究,慎重决策。高度重视发挥代表作用,邀请代表深度参与,全程参与。

8月5日上午10时整,《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

贯彻实施条例,由此拉开了帷幕……

“千江有水千江月。” 这是境界极高的佛家偈语,意思是说:江里有水,天上有月,只要千江里有水,千江上便都有月。《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就是要更好地保障民生,特别是保障困难群体生存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它如映照天上月亮的“千江水”,让众生心中都有“一轮明月”。

链接:

此文章被刊登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办的《法制工作简报》(2014年第11期,总第207期)上。据法工委领导介绍,此简报自创办至今发表的个人文章仅两篇,另一篇是浙江大学一位法学教授的文章。

以下是《法制工作简报》编者按:

“为了充分发挥省人大代表在常委会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2014年3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关于省人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的若干规定》,在全国率先建立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机制。这一工作机制要求代表根据自身关注点、职业专长等因素,主动选择重点参与的立法项目,并全程深度参加该项目的各项立法活动,旨在用务实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加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力度,增强参与的实效。省人大代表沈小玲同志作为《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的重点参与代表,全程参与该条例的立法过程,并结合参与立法的体会撰写了一篇文章。沈小玲代表主动关注民生、积极参与立法,体现了代表强烈的履职意识和认真务实的履职精神,值得发扬。现将她的文章予以刊发,供大家交流。”

文章被抄送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副主任,信访办主任,副巡视员。副省长。省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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