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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工作解读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高度重视并慎重受理选民提出的罢免代表的要求,确保罢免代表的活动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罢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罢免代表工作组在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具体组织依法罢免的工作。表决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将表决的有关情况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一)对代表的罢免(时间:根据选民提出罢免要求的情况确定)

1.目标与要求。选民监督代表的形式有很多,如听取代表的工作汇报,向代表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其中最根本、最严厉的一种形式是罢免,也是监督的最后手段。选民提出罢免代表的要求和推荐代表候选人不同,它是对已经当选的代表的任职否定。因此,相对于选举代表而言,法律对罢免代表的规定更为严格。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高度重视并慎重受理选民提出的罢免代表的要求,确保罢免代表的活动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

2.罢免代表的主要环节

(1)选民提出罢免要求。选民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罢免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法律没有规定。一般来说,只要代表失去了选民的信任,就可以被罢免。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代表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已立案审查,或者犯罪事实已查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代表存在道德和纪律方面的问题,如缺乏社会公德、道德败坏、作风不正等;三是代表工作不称职,如不能充分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缺乏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等。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即罢免要求的提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选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是集体动议,不是分头倡议,其形式一般是一人领衔提出,其他人附署签名,个人单独分别提出不能构成联名;二是罢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要求都必须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三是罢免要求应当是书面的,即罢免对象、罢免理由、领衔人和附署人的签名都应是文字的,口头提出不能成立,口头赞同也不能作为联名。

●特别提示:

1.罢免要求除了写明罢免理由外,是否需要提供有关资料,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如果有现存材料可以作为附件提供,以增强其说服力。如果没有材料提供,也不影响罢免要求的成立。

2.为了维护代表选举的严肃性,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应当考虑新当选的代表在开始执行代表职务六个月之内,不能以代表工作不称职为由提出罢免案。选民罢免代表未通过的,在一年之内不得再次以相同的理由提出罢免案。

3.对于已经调离原选区但仍在本行政区域,或原选区已划出本行政区域的代表,仍然应当由原选区选民决定罢免。

(2)县级人大常委会受理罢免要求。选民提出的罢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要求,均应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受理。县级人大常委会收到罢免要求后,应当告知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代表的申辩可以是多方面的,包括对罢免理由的事实根据、主观动机、发生罪错的客观原因、罪错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后改正的情况等。口头申辩在选民全体会议或者小组会议上进行,书面申辩意见向所在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印发选民。

(3)调查核实罢免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罢免要求依法进行核实,检查是否达到合法人数,以及对选民提出的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代表的申辩意见进行调查研究,了解事实真相,走访选民,征求意见。如果罢免要求确实由于误解或者对情况不了解而提出,应当把情况向有关选民解释或说明清楚,由选民决定是否撤回。如果罢免要求成立,应着手启动罢免程序。

(4)组建罢免工作机构。罢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在主任会议决定启动罢免程序之后,应着手组建罢免代表工作组。罢免代表工作组成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和党委组织部门、公安及司法机关、被提出罢免代表所在原选区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及原选区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并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发文任命。罢免代表工作组在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具体组织依法罢免的工作。

(5)确定对罢免要求的表决日。对罢免要求的表决日可以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主任会议在确定表决日之前,应当充分征求被提出罢免代表所在原选区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的意见,作出合理安排。凡在表决日确定之前,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如果要求撤回罢免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写明撤回理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收到撤回罢免要求的申请后,可以不再将罢免要求交原选区选民表决,并及时向选区选民进行反馈。

(6)核对公布选民名单。罢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须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即将换届选举后新迁入的、新增年满18周岁的公民,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已恢复政治权利且具有选民资格的选民予以补充,将不具有选民资格的人予以剔除。选民名单核对准确后,在表决罢免要求之日的十五日以前予以公布。选民名单公布后,如有变动,在表决罢免要求之日的两日以前发布选民名单补正公告。

(7)印发罢免理由和申辩意见。罢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印发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印发全体选民,人手一份;二是以选民小组或家庭为单位印发,相互传阅。

(8)做好表决的准备工作。罢免代表工作组应及时做好确定投票表决方式、印制表决票、确定监票和计票人员、布置投票场所等准备工作,并通过张贴公告等形式,提前告知选民投票表决时间及地点。

(9)表决罢免要求。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主持。有关负责人可以是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也可以是常委会办事机构的有关负责人。主持人的职责主要是保证和监督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弄虚作假。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选民应当亲自填写表决票,参加表决。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病残不能填写表决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表决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将表决的有关情况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表决的有关情况包括选区选民的实有人数、参加表决人数、发出表决票数、收回表决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

●特别提示:

1.罢免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涉及面广、情况错综复杂,应当谨慎对待。从实际情况看,地方人大对代表采取罢免还是接受辞职措施,往往是在充分考虑党的组织部门、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的意见时作出的决定。因此,在受理选民提出的罢免要求时,县级人大常委会对被提出罢免要求的县级人大代表,往往可以采取先劝辞的方法,以减轻工作压力,避免引发其他矛盾。如果代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并在罢免表决日之前被人大常委会接受,罢免程序应当中止;如果在已公布的表决日前,代表提出辞职但还没有被人大常委会所接受,罢免程序不应中止,仍应按时组织选民进行投票表决,以表决结果决定是否罢免。

2.罢免代表时,原选区选民发生了变化,选民人数应当按照罢免时的选民人数计算。原选区选民的过半数,是指原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而不是原选区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要求罢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比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须经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通过要严格,其目的主要是保证罢免代表的严肃性。

(10)确认和公布表决结果。罢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县级人大代表的表决结果报告,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县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罢免乡级人大代表的表决结果报告,由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乡镇人大主席团予以公告。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常委会予以公告。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二)代表的辞职(时间:根据代表提出辞职请求的情况确定)

1.目标和要求。代表辞职,是指代表请求辞去代表职务。代表辞职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因工作需要推荐并当选代表的党政领导干部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再因工作需要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二是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执行代表职务的;三是因涉嫌犯罪、严重违反社会道德或犯有严重错误,有损于人大代表形象的;四是因其他原因需辞去代表职务的。

2.代表辞职的程序和方法

(1)提交辞职报告。由代表本人书面提出辞去代表职务报告。县级人大代表将辞职报告送县级人大常委会,乡级人大代表将辞职报告送乡镇人大主席团。

●特别提示:代表存在辞职情形,但未主动提交辞职报告的,则应由相关组织负责谈话,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一般做法是,党政领导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与之谈话,非党政领导干部由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与之谈话。

(2)作出决定。县级人大代表的辞职报告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再由常委会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请求。乡级人大代表的辞职报告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决定是否提请乡镇人大会议审议,再由乡镇人大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请求。县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会议对接受辞职的决定草案进行表决时,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也可以采用电子表决器、举手等其他表决方式。县级人大常委会接受代表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接受代表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3)发布公告。县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接受县级人大代表辞职决定的,确认其代表资格终止,予以公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接受乡级人大代表辞职决定的,确认其代表资格终止,予以公告。

●特别提示: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委会予以公告。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三)代表的补选(时间:根据代表出缺情况确定)

1.目标和原则。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补选代表的原则有:

(1)哪个选区出缺,在哪个选区补选的原则。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是按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因此,出缺代表的补选应由原选区补选。

(2)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的原则。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进行等额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3)只有因故出缺,才可进行补选的原则。补选代表的前提必须是代表因故出缺(包括代表因故被终止代表资格,以及代表死亡的)。如果在换届选举时没有选足应选代表名额,或者已经当选代表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未予确认的,其所缺名额不属于代表因故出缺的情况,所缺名额不能按补选程序选举,只能按另行选举程序选举。动用预留(又称机动)名额选举人大代表时,也不适用补选程序。

(4)无记名投票的原则。补选代表与选举代表一样,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即“秘密投票”)方法,不能采取举手表决、鼓掌表决或者电子表决器表决等其他表决方式。

(5)程序相对简便原则。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从公布选民名单到选举日的期限,可以少于选举法规定的期限,但不得少于十二日,且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必须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2.补选代表的程序和方法

(1)作出补选代表的决定。县级人大代表的补选,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同级党委同意后,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乡级人大代表的补选,由乡镇人大主席提出,报乡镇党委同意后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决定,并报县级人大常委会。

●特别提示:1.县级人大代表的补选,凡补选的选区较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提出报告;而仅有个别选区补选的,可以只是口头汇报。乡级人大代表的补选,一般可由乡镇人大主席向乡镇党委作口头汇报。2.根据一些地方的做法,若缺额只是个别且不影响工作,或者已临近换届,也可以不补选。

(2)组建工作机构。补选县级人大代表,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补选乡级人大代表,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补选人大代表的选区应设立5—9人的代表补选工作组,具体负责补选人大代表的各项工作。补选人大代表选区所在乡镇(街道)建立3—5人的补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人大代表的补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人大主席、副主席(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该选区代表补选工作组主要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组成。

(3)制定补选工作计划。补选工作计划,由补选工作组依据补选人大代表工作的要求、内容和补选选举日以及法定的时间节点来制定。计划内容要细致,安排要周密,各阶段工作要环环相扣。

(4)确定并公告补选代表选举日。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只涉及个别选区,对本行政区域和全局工作的影响都不是很大。因此,补选选举日可以由补选代表的选区工作组依据补选工作进行的实际日程来安排。补选县级人大代表的,经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确定,以常委会名义公告;补选乡级人大代表的,报乡镇党委后由乡镇人大主席团确定并公告。

(5)重新核对并公布原选区选民名单。补选时,不需进行选民登记,只需依照换届选举时选民登记的情况,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即将新迁入的、新增年满18周岁(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准)的公民,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已恢复政治权利且具有选民资格的选民予以补充,将不具有选民资格的人予以剔除。选民名单核对准确后,在选举日的12日以前予以公布。选民名单公布后,如有变动,在选举日的前2日以前发布选民名单补正公告。

(6)推荐、确定补选代表候选人。补选县级人大代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补选乡级人大代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为了保证代表结构和代表层面的合理性,出缺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应分两种情况进行:一是原来属于县级党委或乡镇党委推荐到选区参选的,则候选人一般仍由县级党委或乡镇党委推荐。对于这种情况,补选工作组在候选人推荐阶段就要加强与选民小组沟通,说明情况,做好思想工作。二是当出缺的代表原来是由选区内党组织或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补选代表时,候选人仍可由选区内党组织或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推荐者应当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县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同时交由原选区的选民协商。经协商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予以公布。但至选举日前的第十日,如果所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人数仍与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或者对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意见较为一致的,可以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连同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一起,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7)办理委托投票手续。选民应当亲自填写选票,参加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病残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因病残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选举日外出不能回选区参加投票的选民,经补选工作组同意,可以依法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8)组织投票选举。投票选举是整个补选代表工作的关键阶段,必须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补选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其具体程序参照换届选举时的投票选举程序。

(9)确认选举结果。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补选结果由补选代表的组织者在选举完成时予以宣布,同时报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补选的县级人大代表,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报县级人大常委会确认;补选的乡级人大代表,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其资格是否有效,并报乡镇人大主席团确认。县级人大代表资格确认有效的,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并发给代表证;乡级人大代表资格确认有效的,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予以公告,并发给代表证。

补选代表的任期,到本级人大任期届满为止,不单独计算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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