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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诉求表达三大模式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信访是人民公众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的重要渠道。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信访条例》,为信访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了便利条件。据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已达5.64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42.1%,网民的表达意愿和参与意识持续高涨。

诉求表达的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公众主动表达型,是以公众为表达主体,带有强烈表达诉求意愿的模式。第二,社会主动引导型,是以社会组织及大众传播媒介为主体,对诉求表达起到引导作用并监督利益协调机制的模式。第三,政府主动接收型,是以政府为主体,自主自动地进行政务、财务公开,以积极态度回馈民众诉求表达的模式。这三种模式各有特点,各有利弊,在实际的社会管理运行过程中,这三种模式往往是同时发挥作用的。

公众主动表达型

〔渠道〕在公众主动表达型这一模式中,其表达方式有相对规范的,比如听证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政协制度、行政诉讼及复议制度等,同时,也包括群体性事件、信访制度、网络民意表达这三种非规范性的表达方式,这种非规范性表达方式极易引发激烈的表达行为。而恰恰是这三种非规范性的表达方式是目前最为常用的诉求表达方法。这里我们重点分析这种非规范性表达方式的一些特点。

群体性事件。有学者将群体性事件分为“基于诉求表达的群体性事件”“基于不满宣泄的群体性事件”和“基于价值追求的群体性事件”三类。其中,“基于诉求表达的群体性事件”是由具体的经济利益引发,目的在于维护、争取和实现自身利益,如云南“孟连事件”和甘肃“陇南事件”。考察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因房屋拆迁、移民安置、企业改制、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等引发的暴力事件在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类群体性事件显然主要围绕诉求表达展开。

信访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在中国,信访是人民公众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的重要渠道。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信访条例》,为信访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了便利条件。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以来,畅通信访渠道被各地各部门摆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随着各地“网上信访”的热潮,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也于2013年7月1日全面向公众开放。

公众诉求表达的三种模式比较

网络民意表达。据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已达5.64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42.1%,网民的表达意愿和参与意识持续高涨。随着网民数量的不断扩大,网络民意表达对政府决策的影响日益增强。

公众主动表达的规范性方式

〔特点及主要问题〕公众主动表达模式是以公众主动表达为主,它有助于人民民主的培养。这一模式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诉求表达主体不成熟。作为民意诉求表达的主体,公民应当有积极的个人诉求表达意识,以主人翁的地位积极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及自身利益相关的事务中去,向公共政策的制定者表达自己的诉求。但是,现在很多人大代表、政协代表,由于自身原因,不能反映出公众的诉求,被外媒称为“橡皮图章”。当前,在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强势群体通过市场竞争和资本积累,占有了更多的社会资源,从而赢得了较其他群体更多的诉求表达渠道,以反映其利益需求。有些甚至利用手中掌握的社会资源以不争的手段谋得更多的诉求表达机会。这些强势群体在诉求表达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扭曲了正常的诉求表达渠道,限制了其他群体的诉求表达功能。而处于社会最边缘的弱势群体,由于自身条件差、掌握资源少、信息来源少、对法律知识了解少以及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淡薄等,当利益受损时没有利用合法的诉求表达渠道来维护自身利益,往往容易出现超越法律底线的极端行为。

社会主动引导型

〔渠道〕正式组织和利益团体。在中国有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众多正式组织,这类组织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政府表达所代言群体的诉求,使反映的问题顺利转变为政府议题。此外,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团体若隐若现。这类组织或是商会,或是行业协会,通常以民间组织的形式出现,一般通过章程或契约规定组织宗旨,它们以强大的财力和在政府良好的人脉关系影响公共政策制定,与政府讨价还价,使其诉求尽可能地在公共政策中得以体现。

大众传播媒介。大众传媒能够使政策问题迅速转变成大众议题。它将少数人的利益问题广泛传播,赢得多数人的理解与支持,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从而迫使政府迅速对大众议题做出有效回应。

〔特点及主要问题〕社会主动引导模式是以社会组织和大众媒体的引导、监督为主,它有助于树立起正确舆论导向。这一模式的主要问题是当前社会组织和主流媒体的引导诉求表达的能力相对较弱,其对公众诉求表达的引导性作用有一定局限性。目前,在各种非营利组织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行政化趋势。特别是在基层,一些比较重要的社会团体、大众传播媒介成立之时往往由政府领导指定人选作为负责人,成员也采取共建单位分摊名额的办法,而这些名额在各个单位又由单位领导进行具体再指定。到最后,这些社会团体、大众传播媒介实际上成为各个共建单位的一个交流平台,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团法人、决策者。由此延伸下去,这些社团、传媒的运行实际上是各个共建单位协商一致的团体行动,行政色彩十分浓厚,也就从根本上依赖于行政权力的干预和支持。在此意义上,这些社会组织不具有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人格,也就无法获得公众对其独立的评价和认同;在更深层的意义上,社会组织对行政权力的过度依附,使社会现存的力量对比失衡,公众的各种行为将直接面对行政力量的管理和干预,缺乏有效的缓冲和协调力量,更容易造成公众与行政权力之间的矛盾,并增加公众对行政权力心理上的不信任。

政府主动接收型

在政府主动接收型中,网络政务公开与接待日都受到公众的关注与欢迎。随着近年中国互联网的迅速普及,政府部门也紧跟潮流,释放出主动沟通的信号,积极建设自己的网站、官方微博等。其表现出的以民为本、以民为重的思想,有效地促进了与公众的交流。

〔渠道〕网络政务公开。政府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等互联网平台,主动向民众公开财务、政务及与民生相关的热点事件,民众也可通过互联网表达自己的意见与建议。

接待日与热线电话。热线电话作为老式的诉求表达渠道,在现阶段没有起到有效作用,已经逐步淡出民众的视线。接待日为民众与领导干部提供一个面对面交流的平台。虽然有专家指出接待日是部分领导的“面子工程”,但接待日的场面依然十分火爆。

〔特点及主要问题〕政府主动接收模式是以积极接受民意诉求表达的政府为主,它有助于弱化社会不协调关系,缓解社会矛盾。这一模式的主要问题是诉求表达客体不到位。诉求表达客体是倾听诉求表达主体的利益要求和利益意愿的部门或个人。一般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政府工作人员,作为诉求表达客体,政府行政人员的行为和态度将推动或阻碍诉求表达主体需求的实现。政府行政人员道德修养和政治素质的提高将推动公民诉求表达的良性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人未摆正自己的位置。尤其是有些基层干部民主意识差、脱离公众,将公众反映意见、提出批评和要求实现公众利益的行为,视为破坏稳定、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活动,担心影响自己的政绩和个人的发展。甚至有些地方还将有无集体上访事件,作为对本地区职能部门的政绩考核好坏的标准。一些基层政府千方百计阻拦公众上访,把上访公众妖魔化;某些领导干部的僵性思维十分严重,把合理的民意诉求表达、正常的民主监督当成是“给政府找麻烦”。部分领导干部官僚作风严重、素质不高、对公众态度冷淡,对反映的问题不耐烦,以致当人民权益受到损害时上诉无门。公众的诉求表达在基层往往被忽视或拖延。各权力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敷衍塞责,公众表达多而得到的回应少,极大地影响了人民公众诉求表达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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