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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及审议意见办法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条 “一府两院”接到执行或办理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通知后,应在15日内提出研究处理意见报常委会及其相关办事机构。第十二条 “一府两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或办理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介、网站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2012年1月5日长宁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长宁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有效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在会议闭会后7天内(节假日顺延),以常委会文件向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印发和交办。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介、网站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一府两院”接到执行或办理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通知后,应在15日内提出研究处理意见报常委会及其相关办事机构。

第四条 对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执行或办理情况,“一府两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反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反馈的,应事先向主任会议书面报告。

执行或办理情况一般要求在四个月内书面报告。执行或办理时间长,四个月内难以完成的,半年内书面报告。有特定期限要求的,在要求的期限内书面报告。

程序性、批准性的决议、决定,一般不要求反馈。

第五条 常委会要求“一府两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以下列方式反馈执行或办理情况:

(一)向常委会书面报告;

(二)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执行或办理情况;

(三)向常委会会议汇报执行或办理情况。

第六条 “一府两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向常委会提交的执行或办理情况报告,应对研究部署情况作简要说明,并按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内容逐条答复。

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负责对提交常委会会议的报告进行初审。

第七条 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由常委会领导牵头,相关办事机构具体督办。必要时,还可以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工委委员、县人大代表配合督办。

对督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难以协调的有关重要事项,督办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八条 “一府两院”执行或办理情况报告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听取,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听取执行或办理情况报告的时候,“一府两院”应派有关负责同志到会汇报,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常委会会议听取的执行或办理情况报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票决。

第十条 常委会在每年第四季度对“一府两院”执行或办理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工作进行总结通报。

第十一条 对“一府两院”执行或办理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有下列行为的机关和个人,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督办检查事项不及时研究办理和回复的;

(二)互相推诿、拒不承办的;

(三)敷衍塞责、达不到要求的。

对有以上行为的机关和个人,常委会视其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责成有关责任人作出检查;

(四)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有关机关或单位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应当于交办之日起30日内向常委会报告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一府两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或办理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介、网站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2003年11月25日长宁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长宁县人大常委会督促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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