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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但是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此限。关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制度的存废,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多数学者主张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再次,法院主动再审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

第二节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是法院内部对自己的审判工作行使监督权,也是发动再审程序的重要途径。

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是:(1)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对再审对象的限制。如果判决、裁定尚未生效,法院不能提起再审程序。(2)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这是对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理由的限制,包括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的错误。

二、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一)本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对本院的审判工作享有监督权,当院长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对本法院提起再审的次数进行了限制,即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决定再审的,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只能再审一次。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但是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此限。

关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制度的存废,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人民法院作为专门的审判机关,对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但这一责任不应和当事人的选择权相互冲突,应当限定在当事人提起再审条件的范围内,并且作为当事人提起再审的补充,即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应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如果某一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应该提起再审,但当事人不同意再审的不必再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对民事裁判中出现的错误和不当予以修正。多数学者主张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理由主要是:首先,法院主动再审不符合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原审法院裁判生效后,当事人未申请再审,说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了裁判的结果,是服判的。民事权利属于私法上的权利,在当事人未要求再审的情况下,法院主动再审是与处分原则相抵触的。其次,法院主动再审也不符合诉审分离的原则。司法权是一种被动性的权力,法院对案件应当不告不理,诉和审必须分离。法院主动发动再审,实际上是自诉自审,诉审合一,是对诉审分离原则的背离。再次,法院主动再审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法院裁判生效后,发生争议的民事关系因确定裁判的效力而重新趋于稳定,法院主动再审会造成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的变动,甚至动摇建立在原民事关系之上的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即使通过再审改正了确有错误的裁判,付出的代价也过于沉重。[6]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讨论过程中,学界普遍认为,一旦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再审以维护合法权益,就没有必要保留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权力。而实务部门认为,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情形并不多,保留此项权力应对特殊情形也是必要的。[7]立法部门最终保留了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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