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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归属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均无权主张权利。由于本案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设,其依法享有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的管理和收益权。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作出规定。但是,关于地下停车场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却比较明确。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某小区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该小区中心花园下设地下一层、二层停车场,但都被开发商锁着,不让业主们使用。于是,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提起了诉讼,要求开发商立刻把地下车库移交给业委会。

经法庭调查,该“地下停车场”的性质为“平战两用”的人防工程,某房地产

开发公司从该市政府合法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时所缴纳的土地使用转让金并不包括地下室部分,该小区业主并未支付该地下停车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该项目是单独立项、单独审批、单独规划、单独设计、单独报建以及单独投资的,并未包含在该小区商品房开发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均无权主张权利。由于本案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设,其依法享有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的管理和收益权。

案例点睛

就所有权而论,单建的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比较明确,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所以,它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但是,合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比较难以认定。我国法律也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人防工程,减免人防工程的土地使用费和其他税费。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作出规定。因此在法律没有界定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的情况下,小区的业委会和开发商都无权主张所有权。

但是,关于地下停车场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却比较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由此可见,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防工程建设,人防工程平时的使用权由投资者管理和收益。本案中,该人防工程是单独立项、单独审批、单独规划、单独设计、单独报建以及单独投资的,其投资者明确,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享有本案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的管理和收益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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