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出口信用保险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当事人
出口信用保险的当事人为出口商和保险人。出口商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进行信用交易的相对人即买方(他国进口商)并非信用保险的当事人或者关系人,而仅仅是被保证人。出口商在买方不能履行债务时,有权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应当按照信用保险的约定给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取得对买方(他国进口商)的求偿权。
二、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从中国出口货物,在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因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信用保险的约定给予赔偿:
1.商业信用风险:(1)买方无力偿付债务,指法院已宣告买方破产,或买方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产接管人接管,或买方已作出将其全部资产用于清理债务的安排,或买方的债权人已接收买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2)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6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3)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
2.政治风险:(1)在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买方所在国(或地区,下同)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货物发票上写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但在不违反买方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的前提下,须先由买方按本公司要求,在指定的银行或机构存入相等于他所欠货款的本国货币;(2)在被保险人和买方均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买方所在国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行政措施,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3)在被保险人和买方均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买方所在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4)买方所在国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5)买方所在国发生战争、敌对行动、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或其他骚乱;(6)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其他非常事件,经本公司合理认定买方已无法履行合同。
三、除外责任
在出口信用保险中,属于除外责任的有:(1)在交付货物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2)由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3)由被保险人或代表他的任何人违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损失;(4)在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前,由于买方根本违反合同或预期违反合同,被保险人已有权解除或中止合同,但仍向其出口货物而发生的损失;(5)在交付货物时由于买方没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因而未得到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的展期所引起的损失;(6)由于被保险人或买方的代理人,或被保险人的承运人,或任何有关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破产、欺诈、违约或其他行为引起的损失;(7)被保险人未按信用保险的有关规定申报的出口项下发生的损失;(8)损失发生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未按信用保险的有关规定向保险人索赔的损失。
四、责任限额
被保险人应就保单适用范围内的每一买方的信用限额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的信用限额可循环使用。该信用限额为信用保险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向该买方出口货物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被保险人向未经保险人同意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货物,保险人在保单明细表所列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费
保险人每月按被保险人根据信用保险的有关规定所申报和保单明细表列明的公式,计算被保险人应交的保险费。被保险人须于保险人发出保费计算表的日期起10日内缴付保费。保险费率如需调整,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自通知发出后第2个月出口的货物,保险费按新费率计算。
如被保险人未在信用保险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申报的有关出口,不负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超过规定期限2个月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终止保单,已收的保险费概不退还。
六、保险期间
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根据需要,在出口信用保险中约定。
七、保险赔偿金的给付
当被保险人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而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害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信用保险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在给付保险赔偿金时,被保险人已经从被保证人(债务人)处取得的利益应当予以扣除。应当扣除的利益包括:(1)买方已支付、已借贷、已抵债及其他被保险人已同意的买方反索赔款项;(2)被保险人有权拨作货款的款项;(3)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款项,包括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品所得的款项;(4)被保险人因不必履行出口合同而节省的费用,包括代理人佣金等;(5)被保险人与买方已商定的降价部分;(6)被保险人根据出口合同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中属于本公司赔款日期后的利息部分;(7)其他的被保险人已获得的或即将获得的款项或权益。
八、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后,应当协助保险人向债务人追偿。(1)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或保险人要求采取的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措施,向买方、买方的担保人或任何其他可以追索的人追回欠款;(2)应保险人的要求,将赔偿所涉及的合同的权利,包括收取货款和获得违约赔偿的权利,转让或移交给保险人;(3)应保险人的要求,将赔偿所涉及的货物以及同该货物有关的单证、票据及担保转让或移交给保险人;(4)被保险人追回欠款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追回的款项按保单明细表规定的赔偿百分比与保险人分享。追回欠款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也按相同的百分比分担。如欠款由保险人负责追回,追回的款项及发生的费用,也按相同的百分比进行分配。
未经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向除其开户银行以外的任何人,包括买方及其代理人,泄露本保险的存在及其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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