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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培养任用优先权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少数民族干部人才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组织基础,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设计中,对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给予了应有的重视。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强调,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少数民族干部人才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组织基础,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设计中,对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给予了应有的重视。宪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强调,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具体地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地方各项建设工作;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培养任用优先权,能够通过大量培养少数民族各级干部各类人才、自治机关优先招录少数民族工作人员、优待鼓励各类人才参加民族自治地方建设、企事业单位优先招录少数民族人员等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人才,不断夯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组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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