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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协商的形式和程序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要求拓展协商形式。整体上来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规定相对原则,需要基层组织根据实际,探索创新符合本地实际的办法和程序,推进城乡社区协商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城乡社区协商需要充分发扬民主,提升协商效率。灵活采取各种协商形式有利于拓展协商民主的渠道、发挥协商民主的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要求拓展协商形式。在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采取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以民情恳谈日、社区(驻村)警务室开放日、村(居)民论坛、妇女之家等为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目前,各地普遍建立以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载体民主决策组织形式,35%的村每年召开村民会议,57%的村每年召开一次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基本由村(居)民讨论决定。同时,结合参与主体的情况和协商的具体事项,探索建立村(居)民理事会、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决策听证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民主评议等协商议事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有效保障了城乡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同时,要充分认识网络的重要性,积极开展网上议政,建立网络交流互动平台,通过网络收集来自基层的民意民智,贯通协商民主与网络民意通道,提高协商过程的开放性。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特别强调要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为城乡居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实践中,有些地方已经积极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城乡居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开辟了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助于稳步推进网络议事协商。

城乡社区协商需要规范化程序的跟进。目前,各地通过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规范议事规则和民主协商程序,普遍建立了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自治组织、城乡居民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协商议事会等议事制度,充实完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职能,探索建立公众参与利益调处机制、社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驻社区单位共建机制。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民意沟通体系,实现各类协商主体有序开展专题协商、定期协商和对口协商。同时,在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基层组织中也普遍开展协商,形成了与城乡社区协商互联互通、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但是,各地还普遍存在协商发展不平衡、协商程序不规范、协商制度化建设滞后等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提出要“规范协商程序”,并给出了协商程序的指导性意见: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民反馈落实情况等。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要经过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跨村(社区)协商的协商程序,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研究确定。

具体来说,协商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1.组织提议。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

2.事先告知。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

3.组织协商。协商过程中要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形成协商意见。

4.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民反馈落实情况等。

整体上来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规定相对原则,需要基层组织根据实际,探索创新符合本地实际的办法和程序,推进城乡社区协商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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