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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和程序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卫生检疫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进出口动物与动物产品检疫必须符合进口国政府有关的规定要求和对外贸易合同,方能通关入境。对符合检验依据要求的评定为合格,对不符合检验依据要求的评定为不合格。应该注意的是,合同中规定的作为检验依据的检验标准不能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际贸易惯例相冲突,否则该项合同内容无效。

第二节 商品检验的内容、依据和程序

一、商品检验的内容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具体内容,根据商品的不同特性,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同内容,或是根据合同的具体规定,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根据申请委托人的意愿而不同。

根据我国2005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下面就其具体内容,包括品质检验、数量和重量检验、包装检验、卫生检验、安全性能检验作一简单介绍。

(一)品质检验(Quality Inspection)

品质检验亦称质量检验,就是运用感官检验、化学检验、仪器分析、物理测试、微生物学检验等各种检验手段,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等进行检验,确定其是否符合外贸合同(包括成交样品)、标准的规定。商检机构在完成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后签发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或专项检验证书,如检疫证书、兽医证书等,作为通关、结算议付的单据。

(二)数量和重量检验(Quantity & Weight Inspection)

商品的数量或重量是贸易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因其直接涉及该笔贸易的成交金额与最终结算,与双方的利益最为直接,因此,数量或重量检验是主要检验工作内容之一。

在商品数量中,首先要注意商品数量单位。由于商品品种、性质不同,它们所采用的数量单位也是不相同的,如布匹、丝绸是长度单位,皮革是面积单位,木材是体积单位,液体是容积单位,仪器是件数,服装、成套设备是套数,鞋、手套是双(对)数等。在数量检验中,对于一些批量较小、件头较大的商品,可以进行全数点检数量;对于一些数量较大、件头很小的商品,则宜采取抽样检查的方法。

商品重量的检验可以通过计算商品的毛重、净重、法定重量、公量等方法来进行。但应注意,由于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同一计量单位所代表的数量各不相同,一般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英制、美制三种,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区别。通常情况下,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使用何种制度,则一律使用公制。

(三)包装检验

包装检验是根据外贸合同、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外包装和内包装以及包装标识(标记、号码等)进行检验,以确定其是否与进出口贸易合同相符。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包装检验,一般抽样或在当场检验,或进行衡器计重的同时结合进行。

(四)卫生检验

食品、动物产品等的卫生情况,直接影响到人体的健康和安全,因此,许多国家都通过法律或制定各种法规,以确保进入本国的商品符合卫生条件,保证人、畜、环境和商品本身的安全。卫生检疫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进出口动物与动物产品检疫必须符合进口国政府有关的规定要求和对外贸易合同,方能通关入境。二是食品卫生检验,如对食品添加剂、防腐剂、增香剂、漂白剂、乳化剂等进行检查、限量;对有毒有害元素如铅、锌、汞、镉、砷等有严格的限量规定;对抗生素、雌激素、镇定剂、熏蒸药剂等的残留量不得超出规定限量等。此外,卫生检疫还包括对化妆品、儿童用品、食品用具等必须经过检验,以达到一定的卫生规定和要求。

(五)安全性能检验

商品安全性能检验是根据国家规定和外贸合同、标准以及进口国的法令,对进出口商品有关安全性能方面项目进行的检验,如易燃、易爆、易触电、易受毒害、易受伤害等,以保护人、畜、物、环境的安全和生态平衡。安全性能不仅涉及贸易双方的利益,而且还涉及国家、社会、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许多国家都通过行政立法手段对商品的安全性能加以保证。

二、商品检验的依据

检验依据是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依据,也是衡量进出口商品是否合格的标准,即检验标准。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首先要明确检验依据,并严格按照检验依据进行检验。对符合检验依据要求的评定为合格,对不符合检验依据要求的评定为不合格。

通常情况下,商检机构在检验鉴定工作中,一般按照商品买卖合同或信用证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有成交样品的,对照成交样品检验。如果合同和信用证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或无样品的,进口商品首先采用生产国现行标准,生产国没有标准的,采用国际通用标准,这两项标准都没有的,则采用进口国家的标准检验;出口商品也是首先以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标准作为检验依据,合同或信用证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出口国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按地方或企业标准)检验,目前尚无标准的,一般参照同类商品的检验标准,或由国内生产部门和检验机构共同研究后决定,如果国外买方要求按进口国或第三国的标准实施检验时,卖方必须与有关部门仔细研究后决定,而不能草率应允,以避免在检验中处于不利地位。目前,我国有很多商品按照有关国际标准生产或出口,并以此标准作为商品检验的依据,如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系列国际标准、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简称UL)的安全标志等。

应该注意的是,合同中规定的作为检验依据的检验标准不能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际贸易惯例相冲突,否则该项合同内容无效。

三、我国商检的检验程序

我国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一般经过报验(报检)、抽样、检验、签证或放行四个环节。

(一)报验

报验,又称报检,是指出口商品的生产、经营部门或进口商品的收货、用货或代理接运部门,按照《商检法》的规定,向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检验、鉴定手续。凡属商检范围的进出口商品,都必须报验。

1.进口商品的报验。根据《商检法》及其《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一般进口商品在索赔有效期满前1/3时间报验)填写“进口检验申请单”,注明申请检验鉴定项目的要求,并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报验后,如果发现申请单填写有误或客户修改信用证使货物数量、规格有变动时,可提出更改申请,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事项和原因。

2.出口商品的报验。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一般出口商品在装运前10天报验)内,填写“出口检验申请单”,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二)抽样

商检机构接受有关当事人的报验后,派商检人员或商检机构认可的检验人员,根据有关标准、操作规程所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抽样工具,在整批商品中随机抽取一部分,作为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特性的样品,通过对该样品的检验结果,评定出整批商品的质量状况,这就是抽样。抽样时应注意将科学性和合理性结合起来,科学性即按科学方法抽取样品,合理性即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抽取样品。

(三)检验

商检机构根据抽样和现场检验记录,确定检验项目,仔细核对合同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等的规定,按照相关检验依据或标准,采用合理的检验方法对进出口商品或装载工具实施检验。

(四)签证或放行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或装载工具实施检验、鉴定后,根据买卖合同、信用证和申请人的要求,对外签发各种商检证书,作为办理通关、结汇、货物交接、处理索赔和理赔的凭证。

对于报验的进口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作为海关验放的证件;对检验不合格的商品,签发检验证书,作为收货人对外索赔的依据。

对于报验的出口商品,经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合格后,按规定签发证书或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检验不合格的出口商品,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签发证书,准予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该商品不准出口。

注意,我国《商检法》第16条规定: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验,并在复验合格后才能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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