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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是怎样的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③相互协商结束后,总局在《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上签署协商结果,将《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一份经受理申请机关返还申请者。

4.中国居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是怎样的?

答:(1)概述

为了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如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中国居民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需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对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的认定,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在税收协定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了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问题;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2)对纳税人的时限要求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在下达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第一次征税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

(3)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过初步审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

(4)办理流程

1)受理环节。

①审核《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②符合条件的出具《文书受理回执单》给纳税人。

③纳税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审核无误的,将《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传递至下一环节。

2)后续管理。

①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经过初步审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

②总局审理后,对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与有关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相互协商;对完全不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以书面形式经受理申请机关告知申请者;对不完全具备相互协商条件,但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可以进行相互协商的,总局通过受理申请机关与申请者联系。

对于紧迫案件,总局可以直接与申请者联系。

③相互协商结束后,总局在《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上签署协商结果,将《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一份经受理申请机关返还申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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