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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中的协商程序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赔偿协商程序,是指在提起国家赔偿争议之前由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通过自愿平等、互谅互让,达成解决赔偿争议的协商的活动。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协商仅限于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其他内容不得进行协商,且协商必须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之内进行。

三、行政赔偿中的协商程序

(一)行政赔偿协商程序的概念

行政赔偿协商程序,是指在提起国家赔偿争议之前由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通过自愿平等、互谅互让,达成解决赔偿争议的协商的活动。

(二)行政赔偿协商程序的法律根据

1994年《国家赔偿法》中只规定了行政先行处理程序,没有规定协商程序。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这一规定为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之间就国家赔偿进行协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行政赔偿协商程序的条件

协商程序的开始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对其执行职权的行为的违法性双方均已经认可。这种认可具体表现为:

第一,对于行使职权的行为,相对一方当事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已经过上一级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的复议决定,确认为违法。

第二,侵权机关自己已经主动撤销或者改变了自己所做的已经造成损害的行使职权的行为,受害人以此为据要求赔偿。

第三,行使职权的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为违法行为或者人民法院以判决撤销行使职权的行为,赔偿请求人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为依据,提出赔偿请求。

(四)协商程序的启动

2010年《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对协商程序作出规定,但笔者认为,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进行协商,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以口头方式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五)协商的范围

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协商仅限于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其他内容不得进行协商,且协商必须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之内进行。

(六)协商不成的救济

如果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之间在三个月内未能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达成一致,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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