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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协商的主体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协商主体的广泛参与,有助于切实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权益,更好地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将协商主体确定为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的具体工作,首先需要明确“谁来议事”的问题。协商主体的广泛参与,有助于切实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权益,更好地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保证社区协商主体以社区居民为主,有助于社区居民民主决策公共资源的分配,同时让更多的主体参与协商有利于不同群体的交流和联系,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沟通、协调邻里关系,形成合力。整体上来说,社区协商主体的选取需要把握这样几个原则:

第一,多元性。也就是说,只要与需要协商的事务“利益相关”即可参与,不论自然人还是组织,也不论其户籍是否在当地。

第二,组织性。也就是说,开展社区协商必须有牵头人,不能“群龙无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为此做了特别的规定:一是涉及行政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二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三是人口较多的自然村、村民小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居民进行协商。

第三,科学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特别指出,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将协商主体确定为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同时,还可以根据协商的事项及内容,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从而实现最广泛的协商,保障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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