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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开创地方人大工作新局面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保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人大常委会党组担负着重要责任。二是进一步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十八届六中全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人大工作必须坚持与时俱进,认真履行法定职权,为推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发挥好应有的作用。

■周武军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对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作出新的重大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和历史担当,对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更好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全面、深入地学习领会全会精神,以富有成效的工作,把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责履行好,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努力开创地方人大工作新局面。

一、把握人大工作的政治方向,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核心领导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正式提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是党和国家根本利益所在,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根本保证,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迫切需要。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坚持正确方向的前提,是发挥好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政治保障,也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决拥护习近平总书记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坚决做到思想上充分信赖党的领导核心,政治上坚决维护党的领导核心,组织上自觉服从党的领导核心,感情上深刻认同党的领导核心。

一是自觉把人大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实现对国家领导的重要途径。这就从根本上规定了人大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服从、服务于党的工作全局。人大常委会要坚持经常向党委请示汇报工作,让党委了解、掌握人大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动向党委汇报、请示,以取得党委的支持;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前,要先请党委审核把关,维护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

二是自觉地贯彻党委的意图。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不断深人和发展,党的执政方式将更多地通过国家形式来实现,党的各项主张,将越来越多地通过人大这一国家权力机关和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和全体人民的行为规范,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的贯彻实施,使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提高,从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及时了解党委的重要工作部署,认真领会和贯彻党委的决策和意图。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体现党的意图,贯彻党的主张,实现党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是加强人大党组织的建设。保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人大常委会党组担负着重要责任。人大常委会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发挥核心保证作用,带领人大的党员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努力完成党委交给的各项任务,保证党委意图的贯彻实施,真正把加强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在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党的观念,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格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决定,把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有机地统一起来,保证党委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二、把握人大工作的本质要求,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我们党来自人民,失去人民拥护和支持,党就会失去根基。必须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实现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人大工作的本质要求。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一是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求真务实之风,清正廉洁之风,杜绝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两个务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的呼声和意愿,准确把握群众的情绪和要求,保证各项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注重提高人大工作的实效,无论是审议决定重大事项,还是调查、视察,都要精心组织,不搞花架子,不作无用功,努力使作出的每项决议决定,开展的每项监督检查,都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真正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是进一步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充分发挥党联系人民群众的主渠道作用和优势,始终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人大工作的准则。坚持群众路线,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积极探索、开辟畅通各阶层群众表达意见和愿望的民主渠道,努力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坚持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代表联系选民、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经常保持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不断改进代表工作,认真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认真督办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提高“一府两院”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自觉性,充分调动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三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实现。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加强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指导,总结推广基层群众创造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好经验、好形式,保证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情,实现自己的愿望和利益。

三、把握人大工作的时代要求,推动人大工作的创新发展

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有十几项,通常概括为四大职权,即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和选举任免权。十八届六中全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人大工作必须坚持与时俱进,认真履行法定职权,为推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发挥好应有的作用。

一是着眼于提高质量,认真抓好民族立法工作。依法享有民族立法权的地方人大,要牢固树立和落实新的立法观,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立法为公、立法为民的理念,坚持立、改、废并举,在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重视加强社会、文化等领域,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生产、生活、生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保障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要不断改进立法方法,拓宽起草渠道,广泛听取和征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要按照“法意明确、法理正确、法条准确”等要求,努力增强民族自治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二是着眼于增强实效,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要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人大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监督权,大力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密切配合党委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及时将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对提请任命干部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问题向党委、纪委汇报;对于纪委关注的案件,要积极行使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职责,予以配合;及时了解纪委工作的有关情况,及时调整、明确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使法律监督与党内监督形成互动。要进一步拓展监督内容,把“一府两院”的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监督的范畴,如开展述职评议、组织代表视察中,将“一府两院”及任命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方面作为评议、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督促和支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行政、司法机关的落实,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从而适应从源头反腐败工作的需要。

三是着眼于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这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用的根本保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使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之上。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努力探索建立完善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机制,改革和完善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则和程序,进行科学论证,充分发扬民主,扩大公民有序参与。要把人民当家作主和党的意图有机结合起来,围绕党委的重大工作部署,选择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通过法定程序适时作出决定。

四是着眼于实现党管干部与依法行使任免权的有机统一,认真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地方人大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关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集体行使职责的原则,按照六中全会的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站在为党负责、为人民负责的高度,把好干部人口关,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领、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同时,要通过开展述职评议等手段,加强对常委会任命人员的监督,切实增强其责任感、使命感和公仆意识,支持和促进其依法、正确地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作者系云南省云龙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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