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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与思考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坚持法定原则,按照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和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于县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由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原因,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难免出现应付了事的情况。针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本县的实践探索,对强化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淡几点认识。

■张正平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云南省云龙县人大常委会不断健全制度,规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和程序,勇于探索,大胆实践,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为推动全县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探索与实践

2008年10月3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龙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3年6月作了修订,有力推进了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规范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自2009年至今,共作出重大事项决议决定66项,既有财政预算、换届选举、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程序性的内容,又有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民生重点事项,涵盖面广,内容丰富,紧扣发展、关注民生等方面。

一是明确范围。坚持法定原则,按照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和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于县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同时将宪法法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扩大了重大事项的范围,增加了重大事项的内容。

二是规范程序。《规定》从议案提出、议案内容、调查研究、议案审议、督促落实等方面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有了充分的程序保障。

三是强化督办。通过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情况汇报、立项督查、定期测评,专题询问等形式,对“一府两院”贯彻落实决定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保障重大事项决定权得到有效行使。

四是注重协调。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全局性、长远性的事项,在进入法定程序前,及时向党委汇报,经党委同意,并及时与“一府两院”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形成合力

五是代表参与。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尊重代表主体地位,优化服务保障,引导人大代表积极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中的重要作用。

二、问题及原因

总体而言,地方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并不充分,普遍存在“三多四少”的现象。

一是提出建议意见的多,作出决议决定的少。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规定原则,内容过于笼统宽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决定的内容难以把握、操作比较困难。同时,由于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政府行政管理权界限模糊,地方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始终持谨慎态度,除对财政决算、部门预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等常规性作出决议决定外,对涉及地方改革发展稳定及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建议意见的多,作出决议决定的少。

二是决定方式被动决定的多,主动决定的少。重大事项的决定因提出主体不同分为主动决定与被动决定,一般来讲,地方人大常委会主动决定的意识不强,自觉性、主动性未能得到有效激发,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主要以被动决定居多,多数决议决定是由“一府两院”根据工作需要主动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很少通过调查研究、根据人民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动就本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三是决定内容程序化的多,具有创新性的少。由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原因,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难免出现应付了事的情况。由于重大事项大多由“一府两院”提出,部分决定甚至是临时提出的,在作出决议决定前没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调查论证,加之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专业知识的匮乏,因此常委会审议往往难以深入,表决时走程序、走过场,作出的决议决定大多是原则性强、程序化多,创新不足,针对性弱、抓不住要害。

四是对作出的决议决定督促落实的少。地方人大不同程度地存在对重大事项本身关注较多,决定前热情较高,但决定通过后实施情况的跟踪督办关注不多,推动决议决定落实的举措不力,后续跟踪监督不到位,“会上激动,会后不动”“一决了之”。部分决议决定甚至自通过之后,便束之高阁,无人问津,难以真正发挥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作用。

造成以上“三多四少”的问题主要原因有: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二是法律规定不到位;三是决定内容指向不到位;四是跟踪落实决定不到位。

三、对策及建议

针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本县的实践探索,对强化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淡几点认识。

一是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首先要把指导思想搞端正。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不是人大常委会争权夺利,不是包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行政事务,而是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此,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相关条款已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如果常委会不履行职责,那就是失职。

二是主动汇报,与党委合拍。在制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相关保障制度和拟定年度工作计划时,要主动向党委汇报,争取支持与重视,向“一府两院”征集意见,争取理解。同时,要将开展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情况及形成的决议决定草案向党委汇报,做到事前请示、事后汇报,使党委的主张、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变为人民的共同意志。

三是加强沟通,与“一府两院”合力。要将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过程中的一些重要事项,如必须提请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提请常委会审议但适时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开展调查研究的时间内容等向“一府两院”通报,保持沟通和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四是加强监督,增强决议决定的执行力。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一旦作出,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手段加以督促落实,要把所作决议决定根据时间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定期组织调查组深入部门、乡镇进行调查和督促落实,必要时要启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等刚性措施,保证决议决定的有效贯彻落实。

(作者系云南省云龙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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