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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地位和职权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基层党组织在广泛发扬民主基础上选举产生的。2012年8月1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单正式向社会公布。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在长期实践中逐渐完善起来的。七大党章在第三十五至第三十八条,专门就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召开及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和领导机关,在党内居于最高的地位,拥有最重要的职权。

(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地位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之初,就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非常重视,曾实行年会制,也就是每年召开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他们认为,这样做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防止个人专断。列宁也坚持实行年会制,从1917年至1923年先后召开了7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在建党初期沿用了这种做法,从1921年至1928年先后召开了6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后来由于长期处于战争环境,给召开全国代表大会造成了困难,从党的六大到七大相隔了17年之久,是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相隔时间最长的。从党的七大至八大相隔了11年,从党的八大至九大又相隔了13年。当然,在这几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较长时间的间隔中,党中央召开了许多工作会议,基本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党内生活的民主精神讨论决定了党的工作中一些重大问题,对党的事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从遵循党内法规、加强党的制度建设来说,这是不合适的,其他会议毕竟代替不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我们党从党的十二大开始,特别强调如果没有极其非常的情况,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不得延期举行。

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一般提前一年,党中央就要召开中央全会,专门作出关于召开下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范增论》宋·苏轼】物必先腐也,而后虫生之;人必先疑也,而后谗入之。

【译文】东西一定是自己先腐烂,蛀虫才能生出来;人一定是先产生疑心,而后才能听进去谗言。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基层党组织在广泛发扬民主基础上选举产生的。党章第十八条规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通常中共中央要提前一年发布关于下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全国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全国台联,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划分若干选举单位,由这些选举单位按党章有关规定和中央的要求,选举产生出席下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大会正式召开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对选出的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大会提交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具有先进性和广泛性,同时注意结构的合理性,在年龄、性别、民族、身份等方面,都有适当的比例。就拿党的十八大代表选举工作来说,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门研究部署,确定做好这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代表产生的程序,对各选举单位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2011年10月,中央印发《关于党的十八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对选举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中央确定,党的十八大代表名额共2270名,由全国40个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其中,省(区、市)十八大代表名额1515名。中央要求十八大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应当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正确的政治立场、良好的品德作风、优秀的工作业绩和较强的履行代表职责能力,同时提出适当增加生产和工作第一线代表名额,做到“两增两减”:省(区、市)和中央企业系统(在京)代表中,生产和工作第一线党员从党的十七大时的一般不少于30%,分别增加两个百分点,一般不少于32%;党员领导干部从十七大时的一般不超过70%,分别减少两个百分点,一般不超过68%。同时,还对党员领导干部、生产和工作第一线党员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2012年8月1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单正式向社会公布。代表中,党员领导干部1578名,占69.5%,比党的十七大时降低了2.1个百分点。生产和工作第一线党员692名,占30.5%,比党的十七大时提高了2.1个百分点。其中,省(区、市)当选代表中,党员领导干部1021名,占65.6%,比党的十七大时降低了2.6个百分点;生产和工作第一线党员535名,占34.4%,比党的十七大时增加了51名,提高了2.6个百分点。这些做法,保证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更具代表性、广泛性。

(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在长期实践中逐渐完善起来的。五大党章最早明确规定了四条,新党章规定了六条,即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修改党的章程;选举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委员会的报告是对上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工作的全面总结,是对今后工作的总部署;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是对全党纪律检查工作的总结和部署。听取和审查这两个报告,实际上就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工作进行重大决策。选举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决定党的最重大的人事问题,产生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和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和修改党章,实际上就是对党内事务行使最高决定权和立法权。由此可以看到,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最高领导机关、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它之所以享有这种最高的地位和权力,是因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全党的党员选举出来的,体现着全体党员的意志和愿望,是党内民主的集中体现,具备拥有权威性的基础和条件。全党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维护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权威,尊重代表大会的权力,凡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都必须无条件地执行。这既是党内生活正常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必然要求。

【《省心录》宋·林逋】心不清则无以见道,志不确则无以立功。

【译文】内心不清白就看不见道德,志向不坚定就不可能立功。

(三)党的全国代表会议

党章第十二条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就是在两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之间,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及时解决,而又来不及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召开的。它在党内生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全国代表大会的作用。我们党的历史上曾召开过几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如1937年5月在延安召开的有苏区、白区和红军代表参加的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又称苏区党的代表会议和白区党的代表会议),1955年3月和1985年9月分别在北京召开的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这几次会议都起了很好的作用。党的七大以前的党章,没有关于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规定。七大党章在第三十五至第三十八条,专门就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召开及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党的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现行党章第二十条规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需要指出的是,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还是有区别的,其不同点主要在于:一是职权任务不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职权比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要小。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没有这项职权。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只能调整和增选部分成员,并有一定数额限制,而且它作出的决议要得到中央委员会的批准才能生效。二是开会期限不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举行,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必须根据党章的规定按期举行。三是开会的领导机构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成立大会主席团,作为大会的组织领导机构。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不设主席团,会议的领导由党的中央委员会负责。四是代表产生的办法不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是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的,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经选举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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