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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管理型法治体系和国家体制的形成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突出了法所规定的界限的确定性及其强制性质。战国时代,以法家的崛起为标志,中国已形成相当完整的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商鞅已提出系统的以法治国的学说。他们经过长期反复的冲突与妥协,为平衡所有各方权力和利益的分配及再分配的需求,逐步形成了一种可以称之为博弈型的法治体系和国家体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将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华传统文明中以法治国思想与实践历史性的巨大飞跃。

法,古时本字作“灋”。《说文》释“灋”:“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而去之,从廌去。”廌,《说文》释:“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于此可知,法的本义,就是持平,去不直。《释名》在解释“法”字含义时,则说:“法,逼也,莫不欲从其志,逼正使有所限也。”突出了法所规定的界限的确定性及其强制性质。《韩非子·定法》在说明成文法时更强调:“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至少西周时,中国已产生成文法。战国时代,以法家的崛起为标志,中国已形成相当完整的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在其后两千多年的中国国家治理和中华文明发展中,具有鲜明中国特点的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尽管时有变迁,但一直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力。

商鞅已提出系统的以法治国的学说。他说:“法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7],“法者,国之权衡也”[8]。以法治国,首先要解决如何立法问题。商鞅提出,立法必须因应民俗,合乎国情:“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9],“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不成,治宜于时而行之则干”[10],“法宜其时则治”[11]。商鞅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高于权位、高于官阶,《战国策·秦策一》便记述:“商鞅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章太炎在《訄书·商鞅》中曾对之给以高度评价:“鞅之作法也,尽九变以笼五官,核其宪度而为治本。民有不率,计画至无俚,则始济之以擢杀援噬。此以刑维其法,而非以刑为法之本也。故太史公称之曰:‘行法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

近百年来,人们经常以近代西方法治模式全盘否定中国自秦统一两千多年来的法治实践,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不了解中国传统法治与近代西方法治的根本差别,过于简单化地以后者全盘否定前者。

近代西方法治的形成,可以说,是基于社会集群的多元主义,基于国王、贵族、教会、第三等级以及第三等级内部各不同群体势力彼此相当。他们经过长期反复的冲突与妥协,为平衡所有各方权力和利益的分配及再分配的需求,逐步形成了一种可以称之为博弈型的法治体系和国家体制。中国则不然,秦以来两千多年,占支配地位的一直是大一统的一元主义,环绕着权力和利益的分配及再分配而产生的冲突,是在大一统的一元主义体制内部进行的,几乎从未出现过西方那种国王、贵族、教会、第三等级以及第三等级内各不同群体彼此势力相当的局面。在这一背景下,中国所形成的法治体系,便和西方那种博弈型的法治体系很不一样,成为一种由君主以下各级官僚依次负责公共事务的管理型法治体系和国家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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