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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国由此开始正式实行集中统一的混业监管模式。OCC是国民银行的主要监管机构。Fed作为综合监管的牵头人,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Fed除了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外,必要时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的限制监管行使裁决权,若专业监管机构认为Fed的限制监管内容有重大恶劣影响,则专业监管机构拥有裁决权。同时,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部门相应作了调整。至此,我国已建立起一个层次完备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

三、典型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20世纪70年代以前,英国各类金融机构基本上各自按照传统的业务范围分业经营,因而金融监管也是分业监管体制。银行业由英格兰银行进行监管,英格兰银行设立的银行业监督委员会(Board of Banking Supervision)是银行业监管的最高机构,具体管理事务由英格兰银行下属的银行业监督局(Banking Supervision Division)负责。半官方性质的证券投资委员会(the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Board,简写为SIB)负责对从事证券和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证券市场上还有三家主要的独立于政府的自律组织,它们是英国证券交易所协会、收购与合并问题小组和英国证券理事会。贸工部负责对普通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进行管理。此外,还有其他一些自律组织。

20世纪70年代后,英国政府放松对金融业的管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金融业务开始趋于交叉,出现混业经营的局面。特别是1986年伦敦证交所的“大爆炸式”(Big Bang)改革,使银行可以从事证券及其他业务,越发加速了这一趋势。英国开始注重对金融业的全面监管,于1997年成立了由SIB改组而来的,全面对金融领域实行监管的“超级监管机构”,起初称为Super SIB,或称新监管组织(NewRo),后定名为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简写为FSA)。该机构取代了原先的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并继承了3个证券业自律组织和被承认的9个职业团体的一系列管理职能,还取得了英格兰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同时也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英国由此开始正式实行集中统一的混业监管模式。

(二)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实行分业经营,并相应确立了分业监管体制。在银行业监管方面,美国实行的是别具特色的双线多元监管模式。在联邦一级,有财政部通货监理署(OCC)、联邦储备体系(Fe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三家监管机构;在州一级,还有各州的银行监管机构。OCC是国民银行的主要监管机构。此外,国民银行还要接受Fed和FDIC的监管。州银行的主要监管部门是州银行监理官和管理机构,若州银行同时也是Fed的成员行和FDIC的投保行,那么,也接受这两家机构的监管。储蓄监管局负责监管储贷协会。全国信用社管理局监管在联邦注册的信用社。在证券监管方面,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最高管理机构,对证券发行、交易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投资银行业进行监管。各州在不违背联邦法律的前提下,有权制定证券法规和设立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本州的证券市场进行管理。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以及各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负有监督其成员及市场交易活动的责任。在保险监管方面,由州保险监管署(SIC)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另外成立有全美保险监督长官联席会议(NAIC),其职责是综合各州保险监管署的意见,制定样板法规,以保证各州保险法和保险监管在一定程度上的统一性。

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法案》,废止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正式实行混业经营,允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实现银行、证券、保险业间的渗透。同时,该法案也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调整,采取了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伞型功能性监管模式”。Fed作为综合监管的牵头人,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OCC等银行监管机构、SEC、州保险监管署分别对银行、证券及保险业务进行监管。Fed除了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外,必要时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的限制监管行使裁决权,若专业监管机构认为Fed的限制监管内容有重大恶劣影响,则专业监管机构拥有裁决权。Fed与各专业监管机构之间互通信息,以加强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之间的联系。

(三)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中国真正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始于改革开放后。由于金融机构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为适应金融结构的变化,加强金融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或“人行”)于1982年设立金融机构管理司,负责制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和撤并。后该司更名为银行司,并从中分设出条法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司、保险司,并成立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与农村合作金融司。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其中突出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过,直到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颁布,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方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得以确立。1998年以前,人民银行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均负有监管职责,1992年成立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监管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履行部分证券监管职能,未设立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

为避免政出多门、重复监管,1998年,我国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1998年3月,证券委员会撤消,其职能转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作为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1998年11月,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专门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管。同时,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部门相应作了调整。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监管,从而确立了分业监管模式。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成立,标志着监管职能与中央银行分离,(2)银监会承担对商业银行和各类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责。这一改革举措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同时便于人民银行重点实施宏观调控职能。此外,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业自律组织也陆续成立,大部分金融机构设立了内部稽核部门。至此,我国已建立起一个层次完备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

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适应于我国目前的经济金融状况,在实践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不过,近年来我国金融业交叉经营的趋势有所增强,为此,各家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了监管联席会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跨境监管中的复杂问题及时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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