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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构成与传递的结构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图4-3所显示的是政府投资中各种资本来源及其在投资过程中的传递形态。从这一结构的起点和终点来看,其资本或财产的权利归属是毫无疑问的。在投资的逻辑理性之下,人民作为出资人,其利益诉求应当沿着这一结构的主线确定无疑地被传递下去。实然与应然的背离正是政府投资领域亟须法律规范和制度创新的原因所在。第71条:“属于俄罗斯联邦管辖的是:……5.联邦的国有财产及其管理。”

图4-3所显示的是政府投资中各种资本来源及其在投资过程中的传递形态。关于投资(出资)的资本金来源与属性、资本金在各主体之间的转移以及融资所能产生的影响,在前文中已作论述和分析。通过这一结构图示,我们可以从整体的角度对表面看来错综复杂实际却是脉络清晰的利益格局有一种更加明确的理解。

图4-3 政府投资的资本构成及其传递

从这一结构的起点和终点来看,其资本或财产的权利归属是毫无疑问的。人民是财产权利当然的主体。在投资的逻辑理性之下,人民作为出资人,其利益诉求应当沿着这一结构的主线确定无疑地被传递下去。这期间的任何一个主体或者过程都不应该使其发生偏离;而融资作为根据契约(合同)约定形成的附加因素也不应该造成任何外加影响。但是,这只能是理想的应然状态。而实然的现实是,利益的偏离无时无处不在发生,而所有的主体、过程和附加因素都可能是导致这种偏离的原因。

实然与应然的背离正是政府投资领域亟须法律规范和制度创新的原因所在。而这种内在结构的发现和对其内在逻辑的阐释对于法律与制度的系统性和逻辑性的探索无疑将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注释】

[1](1)《俄罗斯联邦宪法(1993年)》第8条:“在俄罗斯联邦,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形式同等地得到承认和保护。”第71条:“属于俄罗斯联邦管辖的是:……5.联邦的国有财产及其管理。”(2)《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47年)》第42条:“财产分公有和私有两种。经济利益属于国家、机关或私人。”(3)《葡萄牙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83条:“1974年4月25日后实现的一切国有化成果,均不可逆转地属于工人阶级所有。”第85条:“一、国家监督私营企业遵守宪法与法律,并保护有经济与社会活力的中小企业。二、国家得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对私营企业的管理作短期干预,以保障公共利益和工人的权利。三、法律规定禁止私营企业及其同类性质实体经营的基础部门。”(4)《埃及共和国永久宪法(1971年9月10日)》第29条:“财产须受人民的监督和国家的保证。财产包括国家财产、合作财产和私人财产三种。”第33条:“国家所有制神圣不可侵犯。根据法律,保护和加强国家所有制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是因为国家所有制是国家力量的后盾,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和人民舒适生活的源泉。”(5)《委内瑞拉共和国宪法(1961年1月23日)》第103条:“为了探求和利用开矿特许的目的而取得土地,包括炭氢化合物和其他易燃矿产在内,应当自始即由国家完全占有……”第104条:“铁路、公路、导油管及其他由企业所建造的用以利用天然资源的效能或运输方法……应当属于公众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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