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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主权债务与“中国式主权债务”的比较分析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欧元区国家各届政府在任期内,为了搞好政绩大举投资,债台高筑。欧洲主权债务的借债主体是欧元区主权国家,这些国家以本国信用向国内外金融机构借债,债务以主权债券作为载体,实质是国债。欧元区主权国家的债务主要是外债,由各国政府向其他国家金融机构借贷形成,政府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欧盟设定的公共部门债务余额占GDP的警戒指标是60%,而多国已超越该指标,债务规模较大,风险较高。

1) 相似点

(1) 信贷规模较大。欧债成员国还不起所借债务时,欧洲央行不得不出手援救,如2011年5月1日欧盟和欧洲央行宣布对欧元区国家提供7 500亿欧元的救助计划,鉴于此,国际金融机构及本国银行敢于向这些政府放贷。而我国地方实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体制,地方政府出现财政危机时,中央政府不得不解救,也使得我国银行对地方政府提供大量信贷。

(2) 财政收支不透明。希腊历届政府出于“选举政治”的考虑,经常用“做假账”的方法隐瞒公共债务和财政赤字,每一届新政府都没有在债务问题上采取改进措施。当真实数据被披露时,引起市场动荡,社会担忧,加剧危机。而我国地方政府长期由于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债务担保形成巨额隐形债务,规模较难估计。一旦这些债务被人们意识到,也势必加剧社会恐慌,市场动荡。

(3) 递延还款责任。欧元区国家各届政府在任期内,为了搞好政绩大举投资,债台高筑。而这些债务往往周期较长,当届政府没法足额偿还时,责任就被推给下一届政府。2009年底希腊政府公布的财政收支状况中,很多债务就是往届政府遗留下来的。与此相似,我国许多地方政府领导在任期内大抓政绩,大肆借贷,还债责任往往推给下届政府,避险动力不足,地方财政风险不断积累。

2) 不同点

尽管欧洲主权债务与“中国式主权债务”存在上述四点相似,但两者仍然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具有以下五点差异:

(1) 负债主体不同。欧洲主权债务的借债主体是欧元区主权国家,这些国家以本国信用向国内外金融机构借债,债务以主权债券作为载体,实质是国债。而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的举债主体是地方政府,多以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载体。比起地方债务,国家性质的债务更易受到市场参与者及国际评级机构的关注,负面的评级报告可以加剧主权国家债务的危机状况。在欧债危机中,评级机构就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 债务性质不同。欧元区主权国家的债务主要是外债,由各国政府向其他国家金融机构借贷形成,政府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在危机发生时,国际性银行收缩业务,政府则政状况受到的影响较大。而我国地方债务是政府向国内银行借的债,是内债。中央政府的政策对银行业务影响大,考虑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中央政府往往会在政策上给予地方政府支持,不会出现银行业迅速收缩信贷、加剧地方财政危机的情况。

(3) 债务风险暴露不同。欧盟设定的公共部门债务余额占GDP的警戒指标是60%,而多国已超越该指标,债务规模较大,风险较高。而我国8万亿元的地方债务大约为2010年GDP预计规模的20%左右,我国公共债务的名义指标低于20%,我国的准国债(即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金融债)大约为GDP的6%,合在一起约为GDP的50%。预期未来一段时间我国GDP可以保持每年8%以上的增长,因此,8万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相对而言带来的风险并不具有较大的杀伤力。

(4) 债务投向不同。欧元区国家的债务相当大部分是用于消费、维持福利支出,使得福利水平高、种类繁多,耗资巨大。高福利模式使其公共部门及私人部门负担过重,削弱了经济竞争力,无法增加其经济活力,不能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而我国地方政府借债主要是用于基础设施投资,对实体经济的恢复及保增长具有重大意义,使我国成为在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经济复苏较快的国家。

(5) 防范危机能力不同。欧元区国家虽然存在《稳定与增长公约》对成员国财政赤字的比例要求,但欧盟并不存在政治上的强制力保证成员国遵守,且没有针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手段,使得多个成员国违背条约,引发危机发生。而我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具有行政命令权利,拥有较强的强制力,可以及时纠正地方政府的重大违规行为,防范地方政府的财政风险能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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