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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抚及其辖区变迁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明代的巡抚与总督,初设时皆只表明其职务的性质,并非正式官衔。总督、巡抚的辖区与两京十三布政司的辖区也并不一致。他认为,自明朝后期,总督、巡抚辖区已代替两京十三布政司成为事实上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划。后者则详细考察了明代督抚的设置及辖区变迁的全过程。而且,督抚的辖区在明代始终未能真正构成正式的地方一级行政区划,总督巡抚辖区与两京十三布政使司辖区(十五省)形成了重叠交叉的格局。

清代的总督、巡抚制度,是沿袭明代制度而来的。

明代的巡抚与总督,初设时皆只表明其职务的性质,并非正式官衔。明初,命京官巡抚地方,有军事则命总督军务,都是临时性质,事后裁撤;而督抚也只照例带尚书侍郎都御史等衔称,不过为虚衔,而不是实官。总督、巡抚的辖区与两京十三布政司的辖区也并不一致。清代沿袭了明代巡抚和总督的制度,但于各省均设督、抚,督抚遂由虚衔变成实官,并成为省区一级的最高长官。同时,在明代原为省一级最高长官的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三司,却成了巡抚、总督的下属。清朝的总督,一般总管两省或三省的军政与民政;巡抚则为一省的地方长官,同为封疆大吏。大致是以军事归总督,民事归巡抚。而一省政务,又分之于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及守、巡各道,分负专责,以督率府、县各官,并总其成于督抚。

明代后期,督抚的设置可以说是常设,但还不是定制。从官僚体系来看,督抚属于监察系统,还不属于地方官。到清代,对督抚的设置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工作,使督抚与省制协调起来,大体上到乾隆初期,督抚也逐渐由临时性转变为固定的体制。[1]督抚体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这与皇权专制的强化是相对应的。[2]

以往在巡抚、总督的研究中,关于明清督抚的设置、运作、职权、官员设置及任用等各方面,都得到了较多的关注[3];而清代督抚制度如何由临时性转变为固定制度的问题,也有不少的研究。[4]总体而言,已有的研究多侧重于督抚制度本身以及督抚制度下官员的操作性问题,并较多地从政治制度层面进行分析。另外,近人吴廷燮的《明督抚年表》[5]及钱实甫的《清代职官年表》[6]中的“总督”和“巡抚”部分,也收集了大量关于督抚的资料,但关注的还是督抚置废年代、督抚名目、历届督抚官员及其任期。

首先提出将督抚研究纳入政区研究领域的是谭其骧先生。他认为,自明朝后期,总督、巡抚辖区已代替两京十三布政司成为事实上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划。[7]此后,从历史地理的角度来考察巡抚和总督的分布与辖区,有赵永复的《明代地方行政制度考述》[8]及靳润成的《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9]。前者列出了万历十年时(1582年)四总督、二十四巡抚的名目及大致的辖区和驻地。后者则详细考察了明代督抚的设置及辖区变迁的全过程。此外,唐立宗的《明代南赣巡抚辖区新探》[10],就明代之南赣巡抚设置的时间、辖区及其变动也做了全面的考证。我们看到,对于清代督抚的设置、辖区及督抚的变迁过程,仍未有系统、深入的研究。而且,督抚的辖区在明代始终未能真正构成正式的地方一级行政区划,总督巡抚辖区与两京十三布政使司辖区(十五省)形成了重叠交叉的格局。清代在这方面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将总督巡抚辖区逐步调整为与省区相一致,总督巡抚也就成了省区的最高一级长官。但这个政区化过程,目前也还没有得到很好的研究。

基于此,下文拟对清代巡抚的辖区变化,做一初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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