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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抚的调整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康熙年间继续对巡抚的调整。在这个阶段中,一些巡抚的调整还直接与分省相关。这一时期,巡抚调整的动作并不大,仅是个别巡抚的改设或裁撤。在这一调整过程中,巡抚的变化多与总督的调整相联系。事实上,这不仅是巡抚和总督之间权力分配的一个调整,也是巡抚和总督之间相互牵制的一个结果。

顺治初年沿袭了明代的制度。顺治元年(1644年)设置8个巡抚,二年(1645年)共设巡抚22个,五年(1648年)增加到24个巡抚:宣府、天津、顺天、保定、江南、凤阳、安徽、操江、登莱、山东、河南、山西、延绥、陕西、宁夏、甘肃、福建、浙江、南赣、江西、郧阳抚治、湖广、偏沅、四川。其后,中央开始对巡抚进行改制。顺治六年(1649年)归并天津、保定、凤阳、安徽四巡抚,并设置广东、广西两巡抚。顺治九年(1652年)撤废了宣府和登莱两个巡抚,巡抚共20个。顺治十五年(1658年)设置保定、贵州巡抚,次年又置凤阳、云南巡抚;十八年(1661年)裁顺天巡抚,巡抚数量为23个。此时,巡抚的设置从数量上看虽仍无太大变化,而实际上,每个省都设立了巡抚。康熙年间继续对巡抚的调整。康熙元年(1662年)裁延绥巡抚、操江两个巡抚,并重新设置安徽巡抚;三年(1664年)裁郧阳抚治;四年(1665年)裁凤阳、南赣、宁夏三个巡抚,调整到18个巡抚。在这一阶段中,巡抚变化的轨迹及调整原则已十分清晰化,即不仅在一省之中要设有一个巡抚,而且一省之中也只设有一个巡抚。

清初,因受到明代旧制的影响,巡抚的辖区并不与省的辖区相一致,其设置也并不以省为标准。一些省同时设置了多个巡抚,如直隶省就同时设有保定、顺天、天津、宣府四个巡抚;山东省有山东、登莱巡抚;江西有南赣、江西巡抚;陕西有陕西、绥延巡抚;湖北有湖北巡抚和郧阳抚治;等等。

经过顺治至康熙初年的裁撤与调整,巡抚的辖区范围与省区逐步协调;这些调整的目的其实也就是要使巡抚与省的辖区保持一致。到康熙四年(1665年),随着凤阳巡抚、南赣巡抚及宁夏巡抚的裁撤,巡抚的辖区即与省的辖区范围一致起来。[1]这也是清代在地方行政区划改革中的一个基本思路。

在这个阶段中,一些巡抚的调整还直接与分省相关。如康熙三年(1664年),湖广布政使司分设左布政使司驻武昌府、右布政使司驻长沙府,相应地将左布政使辖地归湖广巡抚管辖、右布政使司辖地归偏沅巡抚管辖,并裁撤郧阳抚治(康熙十五年因军事控制所需,重新恢复过郧阳抚治,四年之后即裁)。[2]康熙六年(1667年),左、右布政使司分别改设为湖北、湖南布政使司,湖广正式分省。[3]由此看来,康熙三年(1664年)的这一举措是为三年后湖广分省做下的铺垫。其实,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巡抚在清代地位的提高,即巡抚在清代已开始代替布政使成为真正的一省之长。

我们还可以在江苏、安徽分省的例子中看到这一事实。康熙四年(1665年),裁凤庐巡抚,所辖淮安、扬州二府及徐州直隶州归属于江南巡抚,凤阳、庐州二府则归属于安徽巡抚。次年,江南右布政使即增辖江南左布政使原辖之淮安、扬州二府及徐州一直隶州。[4]这两个步骤就为江南的分省做好了充分准备。康熙六年(1667年),江南顺利分省,左、右布政使司分别改为安徽、江苏布政使司。[5]

另一种调整的类型是对跨省而居的巡抚的改动。最典型的当属江西之南赣巡抚,前文已做过详细考证。该巡抚处于江西、福建、广东、湖广之中,设立之初沿袭明代旧制领有江西、福建、广东、湖广四省之地,当时也称为南赣汀韶巡抚。因南赣巡抚不过是为方便这几省交界地的“剿抚”而设,职掌也只在统辖将领、整饬军队而已,故南赣巡抚虽辖有几省之地,却并未真正管辖。其辖区中各府之钱谷、刑名、盐课、屯粮诸事仍为各府所属省之巡抚管理,可谓“无事可掌”。所以顺治十八年(1661年),河南道监察御史张问政就以南赣巡抚不再料理军务为由,提出裁撤南赣巡抚的请求[6];康熙四年(1665年),南赣巡抚即被裁撤。[7]

因此,可以这样认为,南赣巡抚的裁撤是清代巡抚体制脱离明代巡抚体制影响的一个标志。[8]这也说明,通过顺治初至康熙年间的调整,清代巡抚体制已渐渐脱离了明代的影响,具有了自己时代的特色。

一省一抚的格局一直维持到雍正初年。雍正以后至清代晚期,巡抚又做过一些小的变动,可视为巡抚调整的第二个阶段。

雍正二年(1724年),废直隶巡抚,改为直隶总督;乾隆十三年(1748年),裁四川巡抚,定四川总督为专缺;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裁甘肃巡抚。

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全国终于形成了15巡抚的格局。这一格局相当稳定,从乾隆二十九年到光绪十年(1764—1884年)的120年内,都没有发生过大的变动。

到光绪年间,中央先后裁撤了湖北、广东和云南巡抚;同时,因新建新疆及东三省,又分别增设甘肃新疆巡抚以及奉天、吉林、黑龙江巡抚。宣统二年(1910年),奉天巡抚被裁撤。至清终定型为14巡抚。

这一时期,巡抚调整的动作并不大,仅是个别巡抚的改设或裁撤。在这一调整过程中,巡抚的变化多与总督的调整相联系。事实上,这不仅是巡抚和总督之间权力分配的一个调整,也是巡抚和总督之间相互牵制的一个结果。对此,本书将在下面展开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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