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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意志自由建制化的民主政治系统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将政治自由的行动主义元素建制化是纽曼所要强调的,而民主政治系统恰恰是把人类实现其自由的机会建制化的系统,并克服了政治权力的异化。政治行为显然包含近似同等选项之选择的可能性。如前所述,纽曼认为法律是自由的构成元素,自由的法律向度是自由主义之自由理论的基础,是宪政理论的关键。还必须有认知和意志自由。

政治自由的行动主义元素建制化是纽曼所要强调的,而民主政治系统恰恰是把人类实现其自由的机会建制化的系统,并克服了政治权力的异化。政治自由观念的三种元素在民主系统中都被给与了机会。法律主治(公民权利中的表述)防止对少数人的消灭以及对异见的压制;变革的机制(内在于民主系统)允许政治系统跟上历史进程的步伐;对公民自力更生的要求给了他对抗被焦虑统治的最好保障。政治行为显然包含近似同等选项之选择的可能性。只有伴随着那样的选项,选择——并进而是行动——才是自由的。相应地,正是这一点,在自由的意志和法律方面之间构成了关联。仅当公民能自由选择时,即当他个人和社会的权利能够被保护时,公民方能在选项间选择。

普林斯顿大学政治学教授菲利普·佩迪特的无支配的自由观与纽曼的观点有些相近。如前所述,纽曼认为法律是自由的构成元素,自由的法律向度是自由主义之自由理论的基础,是宪政理论的关键。正是在法律向度上,自由可以被界定为消极的或“法律”的自由。佩迪特认为法律对于共和主义的自由是构成性因素,不必要采用功利主义的态度来看待法律:“尽管制定良好的法律——这种法律对人们的一般利益和思想作出了系统的回应——代表了一种干涉,但是它并没有危及人们的自由;它就是一个非控制的干涉者。共和主义者不会用最现代的方式说,尽管法律对人们进行了强制,因而减少了他们的自由,但它带来的损害却由于防止了更多的干涉而得到补偿。他们坚持认为制定良好的法律是自由的构成要素,他们对任何关于补偿的说法都不以为然,因为这是一种迫不得已的说法。”[32]

但是,如前所述,纽曼重视自由的法律向度,并不认为法律单独能保障自由。还必须有认知和意志自由。佩迪特的理论关怀与纽曼比较接近,他对认知的探究涉及了心智哲学、哲学心理学等领域,力图构建一个融贯的体系。[33]关于意志自由方面,纽曼虽强调公民要积极参与政治活动,但这与古典共和主义的立场并不完全相同,却与佩迪特的新共和主义相近,即“虽然共和主义传统认识到民主参与的价值和重要性,但并没有将它视为一项根本性价值,民主参与对一个共和国来说可能是不可或缺的,但这只是因为它是促进无支配自由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因为其独特吸引力”(《共和主义》“导论”)。

纽曼对于保障自由制度的重视也与佩迪特非常相似。他指出,某些自由可能是原则性的自由,为了保证其操作,可能需要复杂的辅助性自由和辅助性建制,而且,建制同样也可能需要辅助性的自由。[34]纽曼还分析了反自由的建制,即极权主义专制。而佩迪特对于制度的重视更是非常重视:“长期以来政治理论家们一直忽视这些问题(制度如何服务于无支配自由),而更偏爱形而上学问题或基础问题。他们更愿意把时间更多花在反思同意的含义、正义的本质或政治义务的基础这些问题上,而不愿意花时间考虑制度设计这类平凡的问题。用约翰罗尔斯的术语说,他们宁愿选择理想理论,而不愿选择那种可能会告诉我们如何在现实的、不完美的世界上最好促进我们的目标的理论。这种对制度分析的疏离与某些政治哲学可能是一致的,但它意味着对无支配自由之深切关注的死亡。”[35]

纽曼得出结论:民主系统的稳定性因而依赖一些元素,即法律主治的有效运行,政治机器适应新问题的灵活性,公民的教化。

这种思想恰恰是对魏玛公法学“只偏爱形而上学问题或基础问题”的一种反思,可以说是新共和主义思想的萌芽。

【注释】

[1][英]约翰·爱默里克·爱德华·达尔伯格—阿克顿,侯健,范亚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第29页。

[2]同上。

[3]应奇,《从自由主义到后自由主义》,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第20页。

[4]应奇,《从自由主义到后自由主义》,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第22页。

[5]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76.

[6]应奇,《从自由主义到后自由主义》,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第26页。

[7]转引自应奇,《从自由主义到后自由主义》,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第8页。

[8]应奇,《从自由主义到后自由主义》,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第7页。

[9]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164.

[10][德]于尔根·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第403页。

[11][奥]凯尔森著,张书友译,《纯粹法理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第48页。

[12]同上,第289页。

[13]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第259页。

[14]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61.

[15]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63.

[16]同上,pp.66.

[17]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165.

[18][德]于尔根·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第177页。

[19]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54—56.

[20]同上,pp.168.

[21]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169.

[22]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172.

[23][德]阿克塞尔·霍耐特著,王旭译,《自由的权利》,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第140页。

[24]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179.

[25]同上,pp.204.

[26][英]以赛亚·伯林著,胡传胜译,《自由论》,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第270页。

[27]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179—180.

[28]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第375页。

[29]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180.

[30]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第358页。

[31][德]于尔根·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第139页。

[32][澳]菲利普·佩迪特著,刘训练译,《共和主义:一种关于自由与政府的理论》,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第40页。

[33]参见菲利普·佩迪特著,应奇、王华平、张曦译,《人同此心》,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

[34]Franz Neumann,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31.

[35][澳]菲利普·佩迪特著,刘训练译,《共和主义:一种关于自由与政府的理论》,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第2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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