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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分析

时间:2022-03-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顾理平认为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有以下六点: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能;公正评论;权威的消息来源;公众人物和公共兴趣;合理使用;受害人同意[3]。(二)客观性要件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必须是客观事实,须具有客观性的属性。它要求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是主观臆想的或者尚未发生的情形。
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分析_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 理论与案例评析

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1]。由于新闻活动具有的特殊性,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是指新闻媒体或新闻记者在新闻侵权诉讼中,在承认损害事实的情况下,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主张而提出的其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某种相应的事实主张[2]。《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闻机构不承担新闻侵权责任:(一)新闻作品的内容真实、合法;(二)新闻作品具有权威性的来源;(三)评论基本公正;(四)当事人同意公布的相关内容;(五)正当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二)项所称的权威性来源,是指由有关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主管机关所发布的信息。顾理平认为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有以下六点: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能;公正评论;权威的消息来源;公众人物和公共兴趣;合理使用;受害人同意[3]。这两种观点大同小异,为了更加清晰地了解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本章在此首先介绍王利明、杨立新在《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一书中抗辩事由的要件。

(一)对抗性要件

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必须对抗新闻侵权责任构成的具体要件,破坏新闻侵权责任构成的内在结构,使原告诉请的新闻侵权请求权归于不能成立。新闻侵权请求权是新生的请求权,必须具备构成要件才能够发生。原告提出新闻侵权请求权,要证明自己的请求具备新闻侵权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4]。如果新闻侵权纠纷的被告提出的主张不具有对抗性,而仅仅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可以谅解但不足以破坏新闻侵权请求权的构成,不能对抗新闻侵权请求权的事实和理由,则不能成为新闻侵权抗辩事由[5]。只有被告提出的主张具有对抗性,才可以成为抗辩事由。如权威消息来源、公众人物和公共兴趣等抗辩事由,则可以成为被告在诉讼中所提的抗辩事由。

(二)客观性要件

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必须是客观事实,须具有客观性的属性。它要求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是主观臆想的或者尚未发生的情形。仅仅表明某种损害没有发生,或单纯否认对方请求权不存在,不能成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因为它不是客观事实[6]。如公正评论、新闻作品内容真实合法、权威消息来源等,符合客观性要件的要求。

(三)正当性要件

新闻侵权抗辩必须具备的内在价值判断,须为具有正当性要件,这意味着尽管新闻媒体的新闻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损害,但如果媒体的新闻行为于社会而言是正当的,对社会有重要的进步价值,能够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该行为可能不具有违法性。如媒体报道中的公共利益、合理使用等,都可成为正当性要件。一个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如果不具备正当性要件,即使存在对抗性和客观性要件,也不能发生对抗新闻侵权请求权的法律后果[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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