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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同意”范围的判定依据及“自卫”抗辩事由的成立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受害人同意”范围的判定依据及“自卫”抗辩事由的成立?在本案中,被告人戴着手套击打面部仍然属于受害人同意的范围内。本案中,被告人同时提出了“受害人同意”与“自卫”的辩解意见,但被法官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一一反驳。

五、“受害人同意”范围的判定依据及“自卫”抗辩事由的成立

?皮波诉弗雷尔案[20]

案件事实:受害人与被告人分别是两支橄榄球队的参赛球员,在两队的一次比赛中,被告人持球进攻,受害人对被告人进行阻截。阻截过程中,受害人打中了被告人的喉咙,双方均倒地,比赛暂停。当所有的球员都从被告人身边离开后,被告人挥拳打伤了受害人的眼睛,这一拳导致受害人眼角撕裂,需要进行整形外科手术。被告人因在事故中所实施的行为,被指控犯有三级袭击罪。Suffolk郡地方法院的Lawrence Newmark法官认为:裁定被告犯有指控罪行的证据充分,判决其有罪。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指出:本案涉及一个充满争议的法律“灰色地带”——“发生于有组织的体育活动中的暴力行为”。行为实施者往往会针对侵犯性袭击行为提出两项辩护:(1)所有参赛者都同意,其所受到的伤害属于比赛的一个部分,即“受害人同意”辩护;(2)这种行为可以被正当化为“自卫”。

1.关于“受害人同意”辩护

关于“受害人同意”,本案法官援引了爱德华·格林诉维恩·马基案[21]和雷吉那诉马基案[22]的观点,认为:在所有的体育比赛中,运动员都同意经受一些类型的风险、危险及伤害,但受害人同意受到的侵害应有力量大小及伤害程度的限制。在本案中,被告人戴着手套击打面部仍然属于受害人同意的范围内。

2.“自卫”的正当性辩护

自卫是指一个人为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防卫,对罪犯进行逮捕或为阻止其逃跑,而正当使用身体力量,该行为不属于犯罪。但使用的力量应与暴力伤害程度相当,防卫挑拨或是先行攻击人(即排除行为人先停手及言及停止的情形)则不属于正当的范围。

本案中,比赛暂停后,受伤球员报复致害球员,致使后者受伤,则前者即为法律上的先行攻击人。受害人在阻截过程中击打被告的行为可以认为双方同意的范畴,因为橄榄球比赛中阻截对方球员的行为往往涉及肢体接触。但是,被告有意回击受害人的行为,这就不属于受害人同意的范围了。反之,如果被告在倒地后,认为可能招致受害人的进一步攻击,那么其行为就是正当的了。但在本案中,比赛在被告与受害人双方发生最初肢体接触后即宣告暂停,在其他球员围拢过来又离开后,被告单膝触地起身,而此时受害人仍仰面躺在地上,被告用力袭击受害人,被告的行为没有正当性。

本案中,被告人同时提出了“受害人同意”与“自卫”的辩解意见,但被法官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一一反驳。对于受害人同意理论,本案的主审法官引用了著名的雷吉那诉马基案的审判意见,并最终总结出他们对“受害人同意”理论的理解:(1)受害人同意受到的侵害应当有力量大小及伤害程度上的限制;(2)在所有的体育比赛中,运动员都同意经受一些类型的风险、危险及伤害。虽然这一观点有些模糊,但它表达了法院为寻求运动员人身利益与体育竞赛发展之间的平衡所做的努力。在体育竞技中,受害人同意的对象应当限定于,依据体育竞赛本身所必须作出的伤害行为,如拳击中对特定部位的击打。一旦超出此部位的击打,就不应当作为受害人同意的对象。因为受害人如果知道会受此伤害,他就不会作出同意,否则比赛就同斗殴等犯罪毫无二致。

作为刑事案件抗辩事由的“自卫”理论,存在于体育暴力刑事案件中,是一种必然。在体育暴力刑事案件中,致害人对他人实施伤害的原因极其复杂,既有因争球引起的言语争执,也有因各类小动作引起的纷争,更有先行犯规行为引起的随后报复性侵害。在第三种情况中,当两个侵害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较短时,被告人就会提出“自卫”的辩护理由。依据“自卫”理论,当人们对于迫在眉睫的危险产生的合理担心,并认为必须使用武力来保护自己而避免受伤,那么其防卫行为就是正当的,这是法律对紧急情况下自我救济的认可。如果致害人的行为确实属于对先行侵害行为的防卫,那么他的行为就是合法的。但在实际情况中,类似于本案中出现的先行伤害行为与防卫之间存在较长时间的间隔,才是多数体育暴力刑事案件中的情形。本案法官准确的判定了防卫行为成立的基本要件:(1)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伤害威胁;并且(2)防卫行为必须在先行伤害行为出现的当时作出。本案中,比赛暂停成为阻却防卫合法成立的主要原因,这或许也属于体育暴力刑事案件特有的阻却事由。

从体育自治的角度来看,除了前述弗洛伊德伤害案中出现的赛事组织者也被卷入冲突中之外,竞赛本身具有抑制冲突升级的规则措施。只要执行规则的主体能有效控制局势,在一般情况下,案件完全可以被限制于一般的违规范围内,通过民事或体育组织内部规则使纠纷得到解决。因此,刑事司法介入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体育自治的失灵或功能限制。

前述五个案例皆为肢体接触比赛中,因运动员之间的直接身体伤害引起。但肢体接触比赛并非是体育竞技的所有类型,在体育世界中还存在着许多非肢体接触性竞技活动,例如职业赛车。而在这类体育竞技中,同样可能发生其他参赛者遭受严重伤害的犯罪行为,以下即为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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