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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勒重农的历史和社会大背景

时间:2022-04-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石勒重农的历史和社会大背景经典作家恩格斯精深地指出:“农业是整个古代世界的决定性的生产部门。”如此一来,就使昔日爵高位显的军官变为大地主,一般士兵因得到土地而变为自耕农。此举无疑扩大了农业经济结构,有利于农业的恢复和发展。此举无疑使广大贫民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进行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基本条件,同时也增加了皇室和国家的收入,对推动社会的进步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石勒重农的历史社会大背景

经典作家恩格斯精深地指出:“农业是整个古代世界的决定性的生产部门。”[1]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以农业为主要生产部门的农业大国;自春秋、战国以降,历代王朝(尤指汉族王朝)大都奉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由此极大地调动了千百万农业生产者的耕作热情,在较大程度上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1.两汉初期统治者的重农之政

汉初,全国到处都是一派荒凉残破的景象:“自天子不能具淳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盖藏。”(《史记》卷20之《平准书》)在此严重时刻,如何恢复封建统治秩序、发展封建经济,此乃事关整个统治阶层能否将其封建政权巩固下去的首要问题。对于汉初统治者来说,秦末农民起义的风暴刚刚过去,氓隶亡秦的事实时刻萦绕在他们的脑际,加之汉高祖亲自领导了农民起义,深知农业生产的重要及农民起义的伟大作用。有鉴于此,当天下大定之后,汉高祖即采取了一系列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主要表现有二:

一是罢遣士卒,组织军队复员,以示重视农业、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心。具体规定:将士复员为民,且根据他们的功绩大小,依其军功爵位的高低,赐给他们数量不等的土地。与此同时又规定:这些复员的将士若有愿意继续留在关中者,汉廷免其12年的徭役;有愿返回原籍者,汉廷免其6年的徭役。如此一来,就使昔日爵高位显的军官变为大地主,一般士兵因得到土地而变为自耕农。此举无疑扩大了农业经济结构,有利于农业的恢复和发展。(www.guayunfan.com)二是“复故爵田宅”即赐军吏卒以爵位。对此,《汉书》卷1之《高帝纪》载云:

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者,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

此举的作用之一在于,从政治上、经济上扶植一批因军功而获得土地的地主,进一步扩大汉王朝的统治基础,诚如张岂之总主编《中国历史》之《秦汉魏晋南北朝卷》第42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所论:“刘邦宣布对于罢遣的军士给予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方面的优遇,即赐爵授田。他明确宣称,所依据的原则是‘法以有功劳行田宅’。这一政策虽然文辞内容类同秦法,但是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表现出全新的意义,使最有生机的社会力量倾心归复到农业生产中,同时也使一个包括中小地主和富裕自耕农的较富有实力的阶层成为新兴的西汉王朝的社会基础。”

此举的作用之二在于,通过招抚流亡鼓励自耕农努力发展农业生产,又通过释放奴婢扩大农业劳动力,稳定社会秩序。

尤需指明的是,汉高祖还实行了“轻徭薄赋”“助贷贫民”的政策,以此减轻百姓负担,调动百姓的耕作热情,助推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如依《汉书》卷24《食货志上》:“汉兴,接秦之弊……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汉书》卷4《文帝纪》载文帝二年九月诏曰:“农,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而民或不务本而事末,故生不遂。朕忧其然,故今滋亲率群臣农以劝之。其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

汉光武帝刘秀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难得的文武兼备的皇帝,建东汉后,他先后采取了减免租赋、减省刑法、赋民公田、释放奴婢、任用循吏、赈济贫民等一系列重大的重农措施,从而有力地促进了东汉一代农业生产的发展。

众所周知,田赋征收为国家与耕作者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主要形式;田赋征收的额度直接决定政府可以控制的财力;田赋征收的比例又直接决定耕作者的生活水平和劳动热情,从而直接影响到农业的发展状况和社会的稳定。光武帝对调节田赋征收的意义深有体认,十分重视采取此一方式来缓和政府与民众的矛盾,以此为农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早在建武六年(30年),光武帝即颁诏将租赋定为三十之(一)税,其诏曰(《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

顷者师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什一之税;今军士屯田粮储差积,其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税一,如旧制。

光武帝此诏基本诏定了东汉后来“轻徭薄赋”政策的框架结构,且对后世帝王的重农政策影响甚大。

赋民公田和假民公田也是东汉一朝(尤指东汉前期光武、明、章诸朝)主要的重农之举。此言之“赋民公田”,就是将国有土地给予贫民耕种;此言之“假民公田”,则是将国有土地租赁于佃农耕种。具体来说,汉明帝、汉章帝时期多为“赋民公田”,汉和帝、汉安帝时期多为“假民公田”。据统计,从永平九年(66年)到永初三年(109年),44年中,东汉政府共颁发赋民公田和假民公田的诏令多达20多次,平均每两年一次。此举无疑使广大贫民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进行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基本条件,同时也增加了皇室和国家的收入,对推动社会的进步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魏晋初期统治者的重农之政

曹魏统治者在统一北方的过程中同样重视农业。面对东汉后期以来日趋严重的流民问题,尤其是面对“白骨露于野,千里无鸡鸣。生民百遗一,念之断人肠”(曹操《蒿里行》)的十分凄惨的社会经济状况,曹魏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

首先是大力解决土地与劳动力的结合问题,以便为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创造最基本的条件,其具体措施之一是兴屯田;措施之二是在屯田以外的地区大力招纳流民、劝课农桑,以安置自耕农的生产和生活,维系曹魏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如关中地区由中央政府出资买牛,“归者以供给之”,于是“流人果还”(《晋书》卷26《食货志》)。金城太守苏则“与民分粮而食,旬月之间,流民皆归,得数千家”(《三国志》卷16《苏则传》)。扬州刺史刘馥则以恩化为先招抚流民,结果“流民越江山而归者以万数”(《三国志》卷15《刘馥传》)。

其次,魏武帝曹操于建安9年(204年)颁布了较为宽松的租调制:田租亩4升,户出绢2匹、绵2斤,即所谓“422”制。特别是在户调方面,魏武帝废止了自汉以来人口税均摊这种有利于地主豪强的征收办法,而是采取在户均纳绢2匹、绵2斤的基础上实行依民之财产多寡先定出户等,然后再以户等高低有差别地去缴纳的征收办法,此举对一般自耕农当然是较为有利的。

最后,曹魏时期十分重视兴修水利工程,如兴修芍破、七门、吴塘等。

此外,曹魏时期还实行了禁酒等其他与重农有关的措施,如,依《后汉书》卷70《孔融传》:“时(建安十二年)年饥兵兴,(曹)操表制酒禁,融频书争之,多侮慢之辞。”又如,依《三国志》卷27《魏志》之《徐邈传》:“魏国初建,为尚书郎。时科禁酒,而邈私饮至于沈醉。”当为明证。

西晋建国伊始,晋武帝即制定相关的重农措施,早在泰始四年(268年),即颁五条诏书于郡国,曰正身、勤百姓、抚孤寡、敦本息末、去人事。其中“勤百姓”“敦本息末”两条直接针对重农而发;随后,晋武帝又诏令郡国守相“劝农务农”“务尽地利”,大力发展农业生产。

据方家研究认为,晋初农业(赋税)政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偏重于督农垦荒,即明确规定租税的缴纳数量不以农户和诸侯、官员的实际占有额为依据。[2]据徐坚《初学记》卷27《绢第九》条:“《晋故事》: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计所减以增诸侯。绢户一匹,以其绢为诸侯秩。又分民租户二斛,以为侯奉。其余租及旧调绢,二户三匹,绵三斤,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晋初的此种赋税政策毋庸置疑刺激了人们对土地的占有欲望,鼓励了百姓的耕作热情,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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